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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特别重大事故查处结果

作者:本刊编辑部整理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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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吉安煤矿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2005年4月24日5时30分,吉林省蛟河市吉安煤矿发生透水,水流经吉安煤矿与腾达煤矿连通的溜煤眼泄入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3万元。
矿井概况
吉安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4万t/年。事故发生前,该矿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属违法生产。
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
吉安煤矿在掘进中,违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放炮导通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水流泄入腾达煤矿,导致事故发生。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安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开采;在发现明显透水预兆后,继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对吉安煤矿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未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失察。三是吉林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四是蛟河市地矿部门没有发现该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孙信元,吉安煤矿事故当班班长兼放炮员;
李云鹏,吉安煤矿值班班长;
刘金成,吉安煤矿副矿长;
封国宝,吉安煤矿副矿长;
曹会杰,吉安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曹会忠,蛟河市对外经济合作局科长(吉安煤矿实际控制人)。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王大伟,蛟河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庞海林,蛟河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刘伟,蛟河市副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王志厚,蛟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事故矿井处理
对造成事故的吉安煤矿依法予以关闭,没收吉安煤矿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3万元。

河南鹤壁“10·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5年10月3日4时36分,河南省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801万元。
罹难矿工升井
罹难矿工升井


矿井概况
鹤煤集团是省属企业,二矿隶属于鹤煤集团。该矿设计年生产能力60万t,2003年已列入破产关闭计划,属高瓦斯矿井。
事故原因
1. 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违反作业规程,违章放炮,引起附近采空区内积聚的瓦斯爆燃、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打眼工违章施工,验收员不按要求验收,放炮员在炮眼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违章放炮。二是当班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矿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审批10月3日作业计划。三是二矿对鹤煤集团检查时指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四是鹤煤集团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二矿事故当班放炮员袁平生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赖小亮,当班打眼工;
芦现双,当班炮眼验收员。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贾小勇,二矿事故当班采煤二队跟班工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
原钦岭,二矿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刘平安,二矿矿长、党委委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郑爱珍,二矿党委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马耕,鹤煤集团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郅公平,鹤煤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河北邢台尚汪庄石膏矿区“11·6”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2005年11月6日19时36分,河北省邢台县尚汪庄石膏矿区的康立石膏矿、林旺石膏矿、太行石膏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4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74万元。
矿区地裂 井架倾斜
矿区地裂 井架倾斜

矿井概况
康立石膏矿为个体经营户,年生产能力5万t;林旺石膏矿为集体企业,年生产能力9万t;太行石膏矿隶属于邢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煤矿。3个矿都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尚汪庄石膏矿区已开采10多年,积累了大量未经处理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顶板冒落隐患;矿房超宽、超高开挖,导致矿柱尺寸普遍偏小;无序开采,在无隔离矿柱的康立石膏矿和林旺石膏矿交界部位,形成薄弱地带,受采动影响和蠕变作用的破坏,从而诱发了大面积采空区顶板冒落、地表塌陷事故。地面建筑物建在地下开采的影响范围(地表陷落带和移动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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