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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厉法 在于必行

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察综述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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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高速发展,事故频繁发生,几乎成为近几年我国安全生产摆脱不掉的阴影。2006年,经济发展依旧,事故发生却得到明显控制,这与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安全意识明显加强有着密切关联;也与国家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刑厉法,惩治犯罪有直接关系。

责任追究重在落实

  对于近年来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责任人以及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依法依纪进行了查处,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认真、不严格,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偏;对已查结的事故,在落实责任追究决定方面不坚决,有的甚至没有落实,致使一些事故责任人逃避了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以2005年为例,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1万7938起,死亡12万7089人。其中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7起,死亡1197人。煤炭行业全年共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引起了国内外震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执纪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法纪的尊严和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06年5月29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为“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中纪发[200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为维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六部委要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对2003年10月以来结案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4项内容。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实到位,包括受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工资、级别、职务、公职等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是否已装入本人档案;对上级政府查结的事故责任追究决定(建议)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降低处分档次的情况;是否存在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异地升职安排、拖延事故处理和其他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情况。
2.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以及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适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和减刑、假释等,使犯罪分子未受到应有惩处的情况;是否存在在逃事故责任人未被抓捕归案,事故迟迟不能结案等情况。
3.是否存在经济处罚避重就轻、执行难等问题。
4.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其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督察促进责任追究落实

  2006年7月上中旬,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5个督察组,在部级领导的带领下,分别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10个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察,共抽查了34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重点抽查了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督察组在对辽宁省阜新市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的督察中发现,事故责任人、时任孙家湾煤矿铁法外包工队队长朱占林,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监管不力,导致外逃,从2005年8月30日被网上通缉后,至督察时仍未抓捕归案,致使朱占林一直逍遥法外。孙家湾煤矿工资科科长满树欣,孙家湾煤矿矿长、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宋加木,孙家湾煤矿安监处安检科科长陆彦,经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后,分别被判了缓刑,引起部分群众多次上访、举报反映,带来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尤其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满树欣被判了缓刑后,当地相关部门擅自变更处分档次,将满树欣相应的处分由开除公职变更为留矿察看1年。此外,督察组还发现,相关部门虽已对相关刑事责任追究人员下达了刑事裁判文书,但在部分人员的人事档案中没有相关判决书或有关情况说明,刑事责任追究材料没有归入个人档案。
阜新“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处理中专门提出6条整改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坚决关停、整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但此次督察发现,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矿区目前还有4个有证小矿,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威胁大矿安全。
  为此,督察组严肃指出,刑事责任追究要从严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刑事责任追究在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还要从考虑重特大事故的社会影响出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督察组同时督促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逃逸事故责任人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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