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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挣14年农民工血与泪的维权路

作者:杜先福 来源:杜先福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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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们提出15万元的补偿要求,矿方却不同意。经一再“协商”,由15万元下降到12万元、10万元、7.5元万,“协商”进行了3天也没结果,矿方的人反倒溜走了。童秀超的亲戚只好继续“让步”,矿方最后同意给予1万7 000元补偿。10月20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如下协议:“童秀超由其爱人接回家继续治疗,其治疗责任及一切费用从即日起与煤矿方脱钩;童秀超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起居困难的标准,作一次性处理,从即日起,治疗、护理、生活、家庭、子女等一切生死问题均与周家煤矿脱钩,概由其家庭负责;童秀超各项补助费合计1万7 300元,由煤矿分2次给付,达成协议的当天给付9 300元,余下的8 000元于1993年元月20日给付。从即日起双方不再有任何异议及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受理。”
对于这个协议,童秀超拒绝接受,也拒不签字。但他不能行动,一切都只有听他人安排和摆布。他虽然不签字,亲戚却代他把字签了,然后就把他弄出了医院。就这样,1万7 000元就算买断了童秀超的终身。

挨打的成了被告,法院推翻仲裁决定

童秀超被弄回家后,家里已是一贫如洗。当时他女儿年仅4岁,刚刚懂事,看见爸爸满身褥疮,臭不可闻,天天哭,天天喊妈妈“快给爸爸洗,快给爸爸洗”。女儿的哭喊揪紧了童秀超的心,他深感对不起女儿,深感对不起家人,他多想站立起来,尽一点自己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他不甘心就这样一辈子躺在床上,童秀超也在思考。他总感到矿方逼迫签的协议太愚弄人了,他要告煤矿,他要打官司。他请人代写了诉状递到兴文县法院,法院说他已和煤矿签订了协议,官司没有打头,不予立案。童秀超就去找了2名律师,律师古某、肖某收了1 700元代理费,接了案子,拿走了童秀超的病历材料以及医院拍的X光片等,然后就说要开展调查,叫童秀超等待。可是这一等,却是一年又一年,童秀超一再询问,2位律师一会儿说还在调查,一会儿说已立案了。到最后,四五年时间过去了,案子“八字还没一撇”。童秀超很气愤,就请人把他抬到县司法局,司法局责成2位律师把童秀超的有关材料拿出来,2位律师却把童秀超伤残的重要证据——X光片都给弄丢了。在司法局的过问下,2位律师赔了童秀超200元钱,但当年所收的代理费,却被他俩吃掉了。
官司在兴文县没门子,童秀超的妻子周邦琼就把童秀超背到宜宾市找有关部门上访。有关部门让他们找法院,法院让他们找煤矿。煤矿说,他们签有协议,事情已过去五六年,根本找不着煤矿了!
无可奈何,1999年,童秀超请人做了一个木头车,叫妻子推着他来到成都,找到省劳动厅,哭诉自己的不幸遭遇。省劳动厅十分重视,给了童秀超相关文件,出具了公函,叫童秀超回宜宾找有关部门。童秀超回到宜宾,宜宾有关部门叫他找兴文县,他来到兴文县政府信访办,信访办还是叫他找煤矿老板。
童秀超深知找煤矿老板无济于事,只好叫妻子又把他弄到成都。在省政府信访办,童秀超的遭遇引起工作人员的极大同情,当即给宜宾方面打电话,要求立即调查处理。省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十分负责,要求宜宾方面立即开展调查,省信访办则负责把童秀超送到宜宾。童秀超被送到宜宾时,省信访办还打来电话,问童秀超到宜宾没有,并责成宜宾方面立即着手调查处理。
正是在上级有关部门的过问下,2000年11月6日,兴文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童秀超伤残作出“三级伤残”的鉴定,并认定为工伤。此后,兴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通知煤矿方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调解,但煤矿方等拒不到庭。2001年3月20日,仲裁委缺席作出裁定:周家煤矿一次性补偿童秀超各种费用11万4 576元。周家镇人民政府和资中县水电局负连带责任。
仲裁委查明:1991年,周家乡人民政府企管办将周家煤矿出租给四川省资中县水电开发联合公司经营,煤矿所有权属周家乡政府,资中县水电公司委派魏某为煤矿法人代表。之后,水电公司将煤矿内部承包给魏某。1999年,资中县水电局批复,关闭、注销资中县水电开发公司。水电公司魏某承包的煤矿法人代表变更为张某。对此,周家煤矿所有权仍属周家乡。资中水电公司虽已注销,但其主管部门是资中水电局。因此,仲裁委裁定:童秀超的工伤赔偿由周家煤矿承担,周家乡政府、资中县水电局负连带责任。
裁定下达后,原来一直拒不出面的煤矿方终于“坐不住了”。2001年3月底的一天,煤矿老板和兴文县劳动局一名局长开着小车来到童秀超的家,这名局长对童秀超说,煤矿方愿意给童秀超3万元了结。童秀超说,仲裁委已裁定11万,不能3万元就打发了我。这位局长说,仲裁委裁定的不算数,我是局长,我说了算,就是打官司,你也只能得3万!童秀超不同意局长的要求,局长说,那好,你等着瞧,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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