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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           ★★★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
作者:《劳动保…   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12 10:29:44
 

 

  1949年

  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第18条规定,政务院设劳动部等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任命,政务委员(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宏。李立三又为劳动部部长。

  10月21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建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成立。

  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成立。

  1950年

  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74人、重伤2人、轻伤24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对此次事故作了严肃处理并发出通报,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煤矿有关人员分别受到警告、记过、撤职或送司法机关惩办等处分,《人民日报》为此发表了专题报道。

  3月8日,劳动部部长李立三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作了题为《劳动政策与劳动部的任务》的报告,提出要批判“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观点。

  3月1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通令严查各地煤矿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究明责任,并立即改进安全制度。为此派出燃料工业部陈郁部长亲赴华东各矿检查。

  5月,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根据此《条例》赋予的主要任务,劳动部机关设置了劳动保险司、劳动保护司、工资司、劳动争议处理司、技工培训司等14个司局,各级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新中国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条例》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5月3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1人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厂矿行政应于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职工伤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当地劳动局。

  5月4日,根据中财委的有关规定,劳动部制订《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并附发《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表》和《因工死亡人数日报表》。

  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6月14日,北京辅华火药厂发生爆炸事故,死亡居民42人,重伤166人,轻伤200多人,倒塌房屋2339间。

  6月27日,劳动部发出管制爆炸性工厂的通知,要求对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和有毒气体的工厂(军工除外)作一次普查,并制订管理办法。

  8月24日,劳动部发表对青岛、沈阳两市劳动保护工作考察的报告。报告对青岛中纺二厂、八厂和沈阳冶炼厂的防护设施、车间卫生、工时制度、生活福利、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叙述。报告对受检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起了促进作用。

  10月26日,西南军政委员会为贯彻劳动保护、发展生产的政策,由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发布了《改善公私厂矿安全卫生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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