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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11.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


三、事故原因
1.3#煤层11号斜暗井5号贯眼回柱放顶,使采空区高浓度瓦斯不断涌入北顺槽,北顺槽正、副巷间无隔风闭墙,风流短路,巷内局扇无风筒,全巷处于无风、微风、循环风状态,6号贯眼至工作面35米处于盲巷,造成瓦斯积聚。电工带电检修80型开关,电火花引爆瓦斯,进而震起巷道积尘,煤尘参与爆炸,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见技术报告)。
2.通风、瓦斯、煤尘、机电管理混乱,“一通三防”工作没有落到实处。
矿井总风量不足,通风线路长,盘区之间有角联巷道,风流紊乱,通风设施不齐全,质量差,存在风流短路、跑漏风、串联风、循环风。井下作业点多,局扇数量不足,使用不当,时停时开,工作面处于微风、无风作业。
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瓦斯检查员严重不足,存在空班漏检现象,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11号暗斜井回收煤柱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没有记录,瓦斯检查流于形式,矿井无瓦斯监控报警设施,没有配备自救器。强爆煤尘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静压洒水系统没有按规定完工,仅有的洒水管路也不能正常使用,只有一名洒水工洒水灭尘,巷道积尘严重,未能及时冲洗,没有隔爆设施。
井下变压器容量不足,局扇、绞车不能同时运行,机电设备失爆严重,“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明打点多,没有“三大保护”。
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超设计能力、超负荷开采,不尊重科学,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盲目生产,导致井下诸多事故隐患得不到解决。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4.有章不循,各种规章制度不能落到实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多数特殊工种未能做到持证上岗,工人流动性大,职工素质低,对外包工队管理不善,以包代管。下井前不召开班前会,入井登记不严,现场管理混乱。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乡、区、市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够,对该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严,监督、检查、指导不力,重生产,轻安全,产出多,安全投入少,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处理意见
1.裴某某 郭家窑乡副乡长兼东村煤矿矿长和矿党支部书记,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按矿分工,主管“一通三防”工作,没有认真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定,超设计、超负荷组织生产,导致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瓦斯积聚、不能及时排除,使工人长期在微风、无风的环境中作业。瓦斯检查员严重不足,空班漏检,“一炮三检”流于形式,工人卜井不配备自救器,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井下积尘严重,许多规章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多数特殊工种未能持证上岗,对包工队组织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2.周某某 东村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天是值班矿长。对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风流短路,跑风、漏风,局扇没有风带,时停时开,工作面微风、无风,井下积尘严重等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解决。当班下井安全大检查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听之任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3.李 某 东村煤矿总工程师兼生产副矿长。没有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没有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不考虑矿井总风量,编制、审定作业规程,盲目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负荷生产,致使工人长期在微风、无风环境中作业。在当班安全检查时,对瓦斯检查员不足、空班漏检、煤尘大、通风设施质量低等问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4.刘某某 东村煤矿机电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井下变压器容量不足以致局扇、绞车不能同时运行,长期不予解决,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十分混乱,失爆严重,无“三大保护”,电工带电检修机电设备,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5.陈某某 东村煤矿包工代表人(浙江省平阳县井巷开拓第四工程处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招用工人,没有认真履行出煤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未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井下电工经常带电作业,放炮母线、电缆线、电铃线等多处存在“羊尾巴”、“鸡爪子”和“明接头”,局扇无风带。未按规定洒水灭尘,清扫巷道。随意安排工人下井出煤,只顾挣钱,不管工人生命安危,长期让工人在危险环境中违章冒险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6.王 某 某乡党委副书记。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对矿上超设计生产带来的矿井总供风量不足及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里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机电管理等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拿出具体解决办法,也没有组织煤矿整改。对该矿配备不懂煤矿机电业务的刘占国担任机电负责人和工人不按规定培训,特殊工种不能持证上岗,安检员、瓦检员配备不足,外包工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认真督促煤矿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7.李 某 某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全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效益,轻安全,按上级指标超设计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对该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针对性制定整改办法,也没有督促煤矿整改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乡长、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8.宋某某 某乡党委书记。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不力,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对矿上反映的风量不足问题,没有很好地督促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乡党委书记职务。
9.郭 某 某区煤炭局总工程师兼副局长。分管“一通三防”和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该矿超设计能力生产造成的矿井风量严重不足、防尘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指导、监督不力。在1996年10月标准化矿井初步验收时,未按程序进行,而是按照7月份的检查评分填写申报,对验收工作不严肃,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总工程师、副局长职务。
10.刘 某 某区煤炭局安监局长。作为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人,安全检查时,对该矿老问题、老不改现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帮助整改,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杨某某 某区煤炭局局长。作为全区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抓得不扎实,特别是对东村煤矿长期超设计能力生产,没有很好贯彻“以风定产”规定,对矿井环节能力严重不配套没有引起重视和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白某某 某区副区长,分管全区煤炭工作,对全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够,对区煤炭局领导不力,注重高瓦斯矿井管理,忽视了低瓦斯矿井,对超设计能力、超负荷开采,带来各环节能力不配套、以包代管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董某某 某区代区长(1996年7月17日上任)。由于上任时期短,工作还未熟悉。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很好督促分管副区长、有关部门和乡政府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徐某某 某区区委书记(任职5个月,原任区长)。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力度不够,没有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对郭家窑乡党委、政府和区煤炭局要求不严,督促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刘某某 大同市煤炭局副总工程师。没有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参加了东村煤矿防尘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验收,致使该矿防尘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倪某某 某市煤炭局局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指令贯彻落实不够,对乡镇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手段不力,措施不到位,特殊工种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对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领导不力,对新荣区煤炭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张 某 某市副市长。分管工业工作,对乡镇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薄弱,矿井安全欠账多,职工素质差等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应向大同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够,对乡镇煤矿的整顿措施不力,对乡镇煤矿普遍存在的安全欠账多、以包代管、超能力生产等安全生产问题,没有采取得力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应认真吸取教训,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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