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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尘肺病鉴定、治疗”之垄断

  一、 案由

  尘肺病是法定的职业病种类之一,人数占现有职业病总人数的90%。由于对尘肺病的诊断必须经由专门获批的有资质的医院来进行,而即便在《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底修订后,尘肺病诊断在现实中仍然有很大困难,所以,在得到明确的尘肺病鉴定之前,尘肺病人往往也无法在普通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发起人王克勤认为,尘肺病农民问题是时下中国最严峻的中国问题之一。因为涉及到几百上千万人生与死的问题,数量极其庞大,处境极其悲惨,维权极其艰难,救助极其尴尬。

  由于“尘肺病”几乎全部是因为高粉尘的工作环境而致病,几乎不存在因为其他非工作环境而致病的可能,因此,不应为了查证具体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而延误对“尘肺病”的诊断和治疗。换言之,应先将“尘肺病”作为一个医学概念进行诊断治疗,而非作为一个“职业病”概念进行诊断治疗,即:将尘肺病的医学诊断提前,后续再查找“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确定工伤责任主体,以免拖延对这一群体的治疗。

  二、按据

  (一)、 尘肺病人数量占现有职业病总人数的90%,相对比例和绝对数量都很高。

  根据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最新修订的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第一部分就是职业性尘肺病。

  具体目录是:“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尘肺病作为一种职业病,根据国家卫计委这些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目前现有的职业病总人数中尘肺病占了大约90%,尤其2014年4月下旬,第一个职业病防治周的时候,大概有三分之一的省公布了本省的职业病人数,非常重要的数据就是本省的职业病人数中尘肺病占了90%,而去年卫生部新增的尘肺病数量依然体现了90%的比重,即在中国所有职业病总人数中尘肺病占了90% 。

  (二)目前法律法规将“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治疗,导致了尘肺病人无法得到有效治疗。

  1、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诊断往往需要漫长时间,甚至病人已死亡仍未得到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尽管2011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新增了“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一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担心“企业找麻烦”,而往往得不到适用。

  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的相关材料,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尘肺病人都是在私营、个体单位打工,且很多都是在不止一家单位打工后罹患尘肺病,甚至有很多“老板”都得了尘肺病,因此,职业病诊断需要漫长的时间,甚至病人已经死亡尚未得到诊断。

  2、“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垄断,导致普通医院无法有效对“尘肺病人”进行治疗。

  根据法律规定,对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处于“垄断状态”,即:只有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是各地疾控中心)才可以进行诊断与治疗。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由于职业病诊断只能经由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因此,在尘肺病人得到这些机构明确的尘肺病鉴定之前,即便其他医疗机构完全可以认定该病人是“尘肺病”,但因有所顾忌而无法明确对该病人以“尘肺病”来治疗。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兼胸外科主任陈静瑜认为,尘肺病的诊断并不复杂,在县医院就可以做出明确的诊断,尘肺病的治疗也不很难,普通的非职业病鉴定机构也完全可以进行治疗,“尘肺病不是在职业病医院看才能得到治疗,任何一个医院都能看这个尘肺病,把尘肺病看成肺炎、肺癌、肺结核一样的病就行。”

  三、建议

  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增加“对《职业病目录》中认定的、与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的职业病,任何医院均可以进行诊断。”同时修订《职业病目录》,增加“与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的职业病目录”一节,将尘肺病以及其他类似病症列入其中。

  一旦进行上述修订,则尘肺病人可以在任何一家医院确诊为医学上的尘肺病,如果需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再由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对“职业病接触史”进行确认,劳动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职业病接触史”确认结果,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可以使尘肺病人在没有得到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前,可以由任何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对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特别审批,是为了防止医院随意认定职工为工伤,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不能因此延误对尘肺病人的治疗。故,应当把“尘肺病”与“职业病”的概念进行剥离,允许“尘肺病”可以作为一个普通的医学病名称进行诊断,允许任何一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就像“颈椎病”一样,没有必要先到单位开一个“长期久坐”的证明,然后再去进行“颈椎病”诊断。

  四、其他立法参考

 

  巴西于2007年4月开始执行一项“某些类型疾病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的法律规定。该规定为: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它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2007年,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与技术联系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权益。此前,患病的劳动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工作有关。该体系建立后,劳动者所在企业必须证明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造成某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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