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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涤剂HJBZ8-1999代替HJBZ008-1995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发 文 号】:HJBZ 8-1999

【颁布日期】:1999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23日

【标  题】: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洗涤剂HJBZ8-1999代替HJBZ008-1995

1999-03-23批准 1999-03-23实施

 

HJBZ 8-1999

 

代替 HJBZ 008-1995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etergent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无磷洗涤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以及工业洗涤剂(仅限于水基型的净洗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2115-95 洗涤剂中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GB9985-88

 

GB/T13171-1997 洗衣粉

 

GB/T13174-1997 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的测定

 

QB1224-9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2117-95 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

 

QB/T2116-95 洗衣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织物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助洗剂和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纺织品的洗涤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3.2 餐具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和某些助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等的餐具洗涤剂。

 

3.3 工业用净洗剂:由表面活性剂和各种添加剂组成,用于清洗硬表面材料和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餐饮机械不包括在内)。

 

4. 基本要求

 

1. 质量要求

 

4.1.1 织物洗涤剂产品含量应符合GB/T13171-1997 其中总活性物、聚磷酸盐、0.77倍4A沸石之和含量³ 30%HUO 40%可不执行)、QB1224-91或QB/T2116-95的要求。

 

4.1.2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85-88的要求。

 

4.1.3 工业用净洗剂产品质量应符合企业质量标准,其中金属表面净洗剂应符合GB/T2117-95的要求。

 

2. 排污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1. 织物洗涤剂

 

5.1.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1.2 产品中碳酸钠含量£ 125%

 

5.1.3 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2. 餐具洗涤剂

 

5.2.1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2.2 产品中的³ 5000mg/kg(体重)。

 

3. 工业用净洗剂

 

5.3.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3.2 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6. 检验

 

1. 对各类产品总磷酸盐检测按GB/T13171-199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对织物洗涤剂中碳酸钠含量的检测按QB/T2115-95测定;

 

6.3对餐具洗涤剂的LD50的检测按《消毒与灭菌实验技术规范》(卫生部1997颁布、试行)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去污力按GB/T13174-91的规定方法测定。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瑛 蒋首华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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