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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注气采油安全规程SY/T6561-2003

【颁布单位】: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 文 号】:SY/T6561-2003

【颁布日期】:2003-03-18

【实施日期】:2003-08-01

【标  题】:循环注气采油安全规程SY/T6561-2003

前言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乐、苏运国、曹益忠、徐洪新、杨勇、祖志长。

 

引言

  循环注气采油是指将凝析气田采出的天然气经过处理、增压后通过注气井回注到地层,达到提高最终采收率的一种开采方式。
  循环注气采油系统包括井下管柱、井口、管线和厂站,涉及采气、天然气处理和注气的全过程。
  目前,在我国陆上凝析气田的开采过程中,已经陆续开始采用循环注气采油工艺,但是有关循环注气采油的安全管理尚没有标准可以依据。为了加强循环注气采油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或杜绝循环注气采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总结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油气田循环注天然气采油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循环注天然气采油,包括采气、天然气处理和注气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0031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
  SY 0043 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标准
  SY/T 0048 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
  SY/T 0599 天然气地面设施抗硫化物应力开裂金属材料要求
  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5719—95 天然气凝液安全管理规定
  SY 598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劳部发[1993]356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安全设计
  3.1 循环注气厂(站)
  3.1.1 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认证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3.1.2 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183的规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J 16的规定。厂(站)区平面布局应符合SY/T 0048的规定。
  3.1.3 灭火器配备应符合GBJ 140的规定,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 50151的规定设计。
  3.1.4 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3.1.5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SY 5984的规定。机电设备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3.1.6 各种塔、压力容器、换热器和储罐应按GB 150和GB 151进行设计、制造;加热炉应按SY 0031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
  3.1.7 油气分离器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及紧急放空设施,必要时可安装液位报警装置。
  3.1.8 注气压缩机应设单向阀和自动联锁停车装置,注气管线至井口应设单向流动装置和紧急放空阀、自动联锁装置,注气井口应设自动保护系统,该保护系统应能自动关闭井口。压缩机厂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采用封闭式,则采用自动通风换气设施,同时封闭式厂房应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其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 1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轻型结构的厂房应采用轻钢屋架瓦垄铁屋面。
  3.1.9 站内综合噪音应在85dB以下。
  3.1.10 有机热载体炉应按《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1.11 高含硫油气田用于酸性环境的设备、管道和阀门的选材和制造应按SY/T 0599的规定。经过净化处理的注气介质,含硫量应小于20mg/m3。
  3.1.12 应设高、低压两套放空系统,分别排放高、低压油气。放空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设施。
  3.1.13 新、改、扩建厂(站)的设计应履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3.1.14 有机热载体炉燃气系统应设稳压装置(或调压器)、过滤器、火焰熄灭报警装置。
  3.1.15 空气压缩机和仪表风管网应设有联锁装置。当管网压力降低时,空压机能自动启动。
  3.1.16 一、二次仪表和DCS操作系统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3.2 采(注)气井井场
  井场平面布置、采(注)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83的要求。

  4 安全管理
  4.1 循环注气厂(站)应设门卫,并制定严格的执勤责任制和出入站安全检查制度。
  4.2 厂(站)门口及站内应设立醒目的站牌、警示牌和风向标。
  4.3 进入生产厂(站)区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同时应按规定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戴安全帽。
  4.4 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5 岗位操作人员应熟知工艺流程,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6 岗位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制度进行检查,并携带可燃气体检测仪。
  4.7 岗位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8 容器和管道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按SY 5984的规定执行。
  4.9 油气介质走向应有方向指示,阀门应挂开关指示牌,管道涂色应按SY 0043的规定执行。
  4.10 踏步、栈桥和护栏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1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温度计和压力表应定期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检定、校验。
  4.12 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技术档案。
  4.13 油气生产区域(装置区)应做到厂房、设备、场地清洁,无油污、杂草、积水、易燃易爆物,不漏油、电、火、水、气。
  4.14 制定切实可靠的、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15 上罐量油或检查时,做到夜间上罐应采用防爆电筒,不允许1人单独上罐,不应在雷雨或5级以上大风时上罐。
  4.16 排污系统应畅通无阻,以免下水道因轻烃和原油的积存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
  4.17 装置检修前后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18 检修前应做好停产安排,制定检修方案和各环节的生产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4.19 检修前应进行周密的布置,按有关规范编制严密的停工、开工方案,管线、设备的置换、吹扫、试压、投运方案,检修计划进度表,盲板拆装一览表,检修备用料一览表。
  4.20 盲板应进行编号,拆装盲板应有序进行,并有专人负责盲板的发放与回收。
  4.21 进入容器作业时,气体取样分析应符合SY 5719—95中6.2.10的规定。
  4.22 检修期间,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
  4.23 用压缩空气吹扫,确保管线、设备内无污物,再用惰性气体置换。
  4.24 检修后按设计要求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和焊缝探伤。
  4.25 整个检修过程应严格录取资料并记入设备和装置档案。
  4.26 投产前的吹扫和置换应符合SY 5719—95中5.5.2的规定。投运时进气应缓慢,并符合SY 5225—1994中6.2.4的规定,用天然气将装置内的气体置换完后方可进一步升压至正常值。
  4.27 组织开展要害岗位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5 消防要求
  5.1 消防通道应畅通。
  5.2 消防泵应灵活好用,定期盘车;消防水罐(池)不应低于规定水位。
  5.3 消防管线应畅通,各部件紧固无泄漏,定期保养和试喷。
  5.4 消防器材应按要求配置,定期检查;岗位员工应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

  6 安全检查
  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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