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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

  •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9日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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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文 号】:DL 5027-93

【颁布日期】:199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日

【标  题】: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
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1)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6)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水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风附录A、B)。
3.0.4.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2 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 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 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7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4.0.1.8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4.0.1.9 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11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4.0.1.14 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等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及时清扫。
4.0.1.16 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搭建竹、木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4.0.2 一般灭火规则
4.0.2.1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设有火实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时,应立即启动报警或灭火。
火灾报警要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4.0.2.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4.0.2.3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0.2.4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4.0.2.5 电力生产企业的领导、防火责任人,保卫、安监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4.0.2.6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4.0.2.7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4.0.3 灭火设施。
4.0.3.1 灭火剂的选用原则:
(1) 灭火的有效性;
(2) 对设备的影响;
(3) 对人体的影响。
灭火剂选用范围参见附录F。
4.0.3.2 全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常用灭火器材及本部门、本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3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本企业的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4.0.3.4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4.0.3.5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第五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91条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开(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9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薄”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薄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施,向线路送电。
第93条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5.0.1.8 变压器或高压电气设备设置水喷雾系统的喷头及消防水管均应接地,可与电厂、变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0.1.9 消防泵房与油罐之间最小距离,应根据油罐的容积选择,不得小于12~25m。
5.0.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5.0.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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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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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
5.0.2.4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间距在油罐区不应大于30m,在主厂房周围不应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5.0.2.5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泡沫灭火延续时间应按30min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为4~6h。
5.0.3 室内消防给水。
5.0.3.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但不应小于表5.0.3.1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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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5.0.3.3 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主厂房运行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电厂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应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锅炉、煤仓层应保证厂房机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5.0.4 电力设备消防用水量。
5.0.4.1 空冷发电机、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的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
5.0.4.2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0.4.2 的规定。
 室外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用水量 表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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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2)。
5.0.4.4 水喷雾喷头及管道与高压电气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参见表5.0.4.4执行。
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mm) 表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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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点直接接地电网。
5.0.4.5 油罐采用泡沫灭火时,消防水量应为扑救最大火灾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却用水量的总和。

第六章 带 电 作 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4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低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第95条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6条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第97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第98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第99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100条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
第101条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一、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三、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第102条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二节 一般技术措施
第103条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第104条 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3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05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3 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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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
2) 由于500kV带电作业经验不多,此数据为暂定数据。

表4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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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条 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5的规定。

表5 良好绝缘子最少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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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条 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第108条 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必须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第109条 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
第110条 等电作业一般在63(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须在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采用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11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必须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且各部分应连接好,屏蔽服内还应穿阻燃内衣。
严禁通过屏蔽服断、接接地电流、空线路和耦合电容器的电容电流。
第112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地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对邻相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邻相导线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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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绝缘梯上作业或沿绝缘梯进入强电场时,其与接地体和带电体两部分间所组成的组合间隙不得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组合间隙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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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只能在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上进行。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数后,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
第115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系好安全带。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第116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与地面作业人员传递工具和材料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进行,其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8 转移电位时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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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沿导、地线上悬挂的软、硬梯或飞车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连续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
钢芯铝绞线 120mm
铜 绞 线 70mm
钢 绞 线 50mm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
1在孤立档距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2在有断股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3在有锈蚀的地线上的作业;
4在其它型号导、地线上的作业;
5二人以上在导、地线上的作业。

三、在导、地线悬挂梯子前,必须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地线及人体对导线的最小间距应比表3中的数值增大0.5m,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比表3的安全距离增大1mm。
四、在瓷横担线路上严禁挂梯作业,在转动横担的线路上的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
第118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试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

第四节 带电断、接引线
第119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必须确认线路的终端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确已断开,接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
严禁带负荷带、接引线。
二、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应不大于表9的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4m以上的距离。

表9 使用消弧绳断、接空载线路的最大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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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线路长度包括分支在内,但不包括电缆线路。

三、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绝缘良好,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才可进行带电断、接引线。
四、带电接引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
五、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第120条 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用两电源解列或并列。
第121条 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合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容器应立即对地放电。
第122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避雷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防止引流线摆动的措施。

第五节 带电短接设备
第123条 用分流线短接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等载流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短接前一定要核对相位。
二、组装分流线的导线处必须清除氧化层,且线夹接触应牢固可靠。
三、35kV及以下设备使用的绝缘分流线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17的规定。
四、断路器(开关)必须处于合闸位置,并取下跳闸回路熔断器(保险),锁死跳闸机构后,方可短接。
五、分流线应支撑好,以防摆动造成接地或短路。
第124条 阻波器被短接前,严防等电位作业人员人体短接阻波器。
第125条 短接开关设备或阻波器的分流线截面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电流的要求。

第六节 带电水冲洗
第126条 带电水冲洗一般应在良好天气时进行,风力大于四级,气温低于零下3℃,雨天、雪天、雾天及雷电天气不宜进行。

第127条 带电水冲洗作业前应掌握绝缘子的脏污情况,当盐密值大于表10临界盐密值的规
定时,一般不宜进行水冲洗,否则,应增大水电阻率来补救。避雷器及密封不良的设备不宜进行带电水冲洗。
第128条 带电水冲洗用水的电阻率一般不低于1500Ω·cm,冲洗220kV变电设备时水电阻率
不应低于3000Ω·cm,并应符合表10的要求。每次冲洗前都应用合格的水阻表测量水电阻率,应从水枪出口处取水样进行测量。如用水车等容器盛水,每车水都应测量水电阻率。

表10 带电水冲洗临界盐密值
(仅适用于220kV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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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30kV及500kV等级的临界盐密值尚不成熟,暂不列入。
2)爬电比距指电力设备外绝缘的爬电距离与设备最高工作电压之比。
第129条 以水柱为主绝缘的大、中、小型水冲(喷嘴直径为3mm及以下者称小水冲;直径为4~8mm者称中水冲;直径为9mm及以上者称大水冲),其水枪喷嘴与带电体之间的水柱长度不得小于表11的规定。大、中型水冲水枪喷嘴均应可靠接地。


表11 喷嘴与带电体之间的水柱长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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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条 由水柱、绝缘杆、引水管(指有效绝缘部分)组成的小水冲工具,其组合绝缘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在工作状态下应能耐受表17规定的试验电压。
二、在最大工频过电压下流经操作人员人体的电流应不超过1mA,试验时间不小于5min。
第131条 利用组合绝缘的小水冲工具进行冲洗时,冲洗工具严禁触及带电体。引水管的有效绝缘部分不得触及接地体。
第132条 带电冲洗前应注意调整好水泵压强,使水柱射程远且水流密集。当水压不足时,不得将水枪对准被冲洗的带电设备。冲洗用水泵应良好接地。
第133条 带电水冲洗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冲洗方法。直径较大的绝缘子宜采用双枪跟踪法或其它方法,并应防止被冲洗设备表面出现污水线。当被冲绝缘子未冲洗干净时,水枪切勿强行离开,以免造成闪络。
第134条 带电水冲洗前要确知设备绝缘是否良好。有零值及低值的绝缘子瓷质有裂纹时,一般不可冲洗。
第135条 冲洗悬垂绝缘串、瓷横担、耐张绝缘子串时,应从导线侧向横担侧依次冲洗。冲洗支柱绝缘子及绝缘瓷套时,应从下向上冲洗。
第136条 冲洗绝缘子时应注意风向,必须先冲下风侧,后冲上风侧,对于上、下层布置的绝缘子应先冲下层,后冲上层,还要注意冲洗角度,严防临时绝缘子在溅射的水雾中发生闪络。

第七节 带电爆炸压接
第137条 带电爆炸压接应使用工业8号纸壳火雷管。
第138条 为防止雷管在电场中自行起爆,引爆系统(包括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必须全部
屏蔽。引爆方式可采用地面引爆和等电位引爆。当采用等电位引爆时,应做到:引爆系统与导线连接牢固;安装引爆系统时,作业人员应始终与导线保持等单位;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139条 炸药爆炸会降低空气绝缘。为保证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时爆炸点对地及相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12的规定。
二、如不能满足表12的规定,可在药包外包食盐或聚胺脂泡沫塑料,以减小由于爆炸时造成的空气绝缘降低。

表12 爆炸点对地及相间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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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条 爆炸压接时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撤到爆炸点30m以外雷管开口端反向的安全区。
第141条 爆炸压接时,爆炸点距绝缘子、分流线、金属承力工具、绝缘工具的距离应大于表13的规定,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

表13 爆炸点距邻近物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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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若分裂线间距小于0.4m,应设法加大距离或采取保护措施。
第143条 出现瞎炮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爆炸压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均为易燃易爆物品,均应按上述规程有关规定加以管理。

第八节 感应电压防护
第144条 在330~500kV电压等级的线路杆塔上及变电所构架上作业,应采取防静电感应措施,例如,穿着静电感应防护服等。
第145条 带电更换架空地线或架设耦合地线时,应通过放线滑车可靠接地。
第146条 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如需在绝缘架空地线上作业应用接地线将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
第147条 用绝缘绳索传递大件金属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时,杆塔或地面上作业人员应将金属物品接地后再接触,以防电击。

第九节 高架绝缘斗臂车
第148条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并在预定位置空斗试操作一次,确认液压传动、回转、升降、伸缩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制动装置可靠,方可使用。
第149条 绝缘臂的有效绝缘长度应大于表14的规定,并应在其下端装设泄漏电流监视装置。
第150条 绝缘臂下节的金属部分,在仰起回转过程中,对带电体的距离应按表3的规定值增加0.5m。工作中车体应良好接地。

表14 绝缘臂的最小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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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条 绝缘斗用于10~35kV带电作业时,其壁厚及层间绝缘水平应满足表17耐受电压的规定。
第152条 操作绝缘斗臂车人员应熟悉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并经专门培训,在工作过程中不得离开操作台,且斗臂车的发动机不得熄火。

第十节 带电气吹清扫
第153条 用于气吹的操作杆和出气软管,应按表17相应电压等级要求耐压试验合格。储气风包、出气软管及辅助罐等压力容器应作水压试验(108N/cm 2)。
第154条 喷嘴宜用硬质绝缘材料制成。若用金属材料制作时,其长度不宜超过100mm。喷嘴内径以3.5m~6mm为宜。
第155条 用作辅料的锯末,须经16~30目筛网筛选和干燥。装入辅料罐前,应用2500V摇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大于9000MΩ。
第156条 现场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空气压缩机是否正常,风包安全阀门是否动作可靠,风包内有余水时,应先放完。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以59~98N/cm2为宜。
第157条 带电气吹操作人员工作中,必须戴护目镜、口罩和防尘罩。
操作人员宜站在上风侧位置作业,且须保持表3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58条 在带电气吹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注意喷嘴不得垂直电瓷表面及定点气吹,以免损坏电瓷和釉质表面层。
第159条 带电气吹清扫时,如遇喷嘴锯末阻塞,应先减压,再行消除障碍。

第十一节 保护间隙
第160条 保护间隙的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最小不得小于25mm2。
第161条 圆弧形保护间隙的距离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整定。

表15 圆弧形保护间隙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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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条 使用保护间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保护间隙前,应与调度联系停用重合闸。
二、悬挂保护间隙前先将其与接地网可靠接地,再将保护间隙挂在导线上,并使其接触良好。拆除程序相反。
三、保护间隙应挂在相邻杆塔的导线上,悬挂后,须派专人看守,在有人畜通过的地区,还应增设围栏。

第十二节 带电检测绝缘子
第13条 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检测绝缘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测前应对检测器进行检测,保证操作灵活,测量准确。
二、针式及少于3片的悬式绝缘子不得使用火花间隙检测器进行检测。
三、检测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串时,当发现同一串中的零值绝缘子片数达到表16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检测。
如绝缘子串的总片数超过表16规定时,零值绝缘子片数可相应增加。
四、应在干燥天气进行。
表16 一串中允许零值绝缘子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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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低压带电作业
第164条 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第165条 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同短路和单相接地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166条 上杆前应先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

第十四节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与试验
第167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置于通风良好、备有红外线灯泡或去湿设施的清洁干燥的专用房间存放。

第168条 高架绝缘斗臂车的绝缘部分应有防潮保护罩,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车库内。
第169条 在运输过程中,带电绝缘工具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伤。
第170条 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应及时检修或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171条 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2条 使用工具前应仔细检查其是否损坏、变形、失灵,并使用2500V绝缘摇表或绝缘检测仪进行进行分段绝缘检测(电极宽2cm,极间宽2cm),阻值应不低于700MΩ。操作绝缘工具时应戴清洁、干燥的手套,并应防止绝缘工具在使用中脏污和受潮。
第173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设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试验记录。
第174条 带电作业工具应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及机械试验。其试验周期为:
电气试验:预防性试验每年一次,检查性试验每年一次,两次试验间隔半年。
机械试验:绝缘工具每年一次,金属工具两年一次。
第175条 绝缘工具电气试验项目及标准见表17。
操作冲击耐压试验宜采用260/2500μs的标准波,以无一次击穿、闪络为合格。
工频耐压试验以无击穿、无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高压电极应使用直径不小于30mm的金属管,被试品应垂直悬挂。接地极的对地距离为1.0~1.2m。接地极及接高压的电极(无金具时)处以50mm宽金属泊缠绕。试品间距不小于500mm,单导线两侧均压球直径不小于200mm,均压球距试品不小于1.5m。
试品应整根进行试验,不得分段。
表17 绝缘工具的试验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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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条 绝缘工具的检查性试验条件是:将绝缘工具分成若干段进行工频耐压,每300mm耐压75kV,时间为1min,以无击穿、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第177条 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电气试验。除按表17的项目和标准试验外(指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还应增加工频泄漏试验,试验电压见表18。泄漏电流以不超过1mA为合格,试验时间5min。
试验时的水电阻率为1500Ω·cm(适用于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
表18 组合绝缘水冲洗工具工频泄漏试验电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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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条 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

静荷重试验:2.5倍允许工作负荷下持续5min,工具无变形及损伤者为合格。
第179条 屏蔽服衣裤最远端点之间的电阻值均不得大于20Ω。
6.4.19 燃(煤)气着火的扑救。
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气燃烧器,防止发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6.4.20 静电除尘器。
(1) 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时就会引燃着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 进出烟道应装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警。
(3) 变压器-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矿物油绝缘,则应有消火栓或水塔装置,每且变压器-整流器应至少有一条水龙带可进行扑救。
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
6.5.1 汽轮机油系统必须杜绝渗漏油现象,发现渗漏油应及时处理。
6.5.2 汽轮机油系统应减少阀门接头等附件。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管子壁厚不小于1.5mm。
6.5.3 汽轮机油系统管道的法兰垫,禁止使用橡胶垫、塑料垫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温的垫料。
6.5.4 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加强,并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
6.5.5 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在热体附近的法兰外应装设金属罩壳。
6.5.6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温应坚固完整,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罩,如有油渗入保温层及时更换。
6.5.7 油管道安装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不少于150mm。
6.5.8 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空气。
6.5.10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装置,事故排油管径设计,应在排油时能保证汽轮机转子在惰走时的润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可按最大机组与其相邻机组中较大的一台机组主油箱容积的和计算。
6.5.12 事故排油阀门应用钢质阀门,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平时加铅封,并用明显的标志。
6.5.13 凝汽器冷却管材料如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6.5.14 汽轮机油系统刚开始发生小火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扑救。
6.5.15 油系统发生大火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扑救。
(1) 立即破坏真空,按事故规定,紧急停机。特别注意拉掉手动消防脱扣器,解除高压电动油泵自动投入开关,切断高压电源,开启事故排油门。
(2) 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并即用、“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
(3) 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枪进行扑救。但是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
(4) 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邻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大火封住,控制火势,使大火无法蔓延。
6.5.16 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的罩壳侧壁底下应装有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6.5.17 燃汽轮机在辅机室内高温部件附近空间应装设防爆可燃气体报警器。
6.5.18 燃气轮机的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由轮机灭火系统和发电灭火系统两部分组成,分别供轮机间(包括齿轮箱间)和发电机间使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应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能立即投入使用。
6.5.19 燃气轮机发生着火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6.5.20 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不应装设在柴油机上方。
6.5.21 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隔热材料牢固包扎。
6.5.22 柴油机曲轴箱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装设铜丝网阻火器。
6.5.23 柴油机房应装设固定的通风排气装置。
6.5.24 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车或打开倒门。
6.5.25 二冲程柴油机扫气箱内应装设固定的二氧化碳、“1211”或蒸汽灭火设备。扫气箱防爆门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5.26 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它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油源,用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6.5.27 柴油机扫气箱着火时应立即停机,开启扫气箱内设置的固定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6.5.28 低水头转浆水轮机漏油,检修时要防止桨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迹。
6.5.29 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起内部结构燃烧。

第七章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

第180条 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第181条 发电厂主要机组(锅炉、汽机、发电机)停电检修,只需第一天办理开工手续,以后每天工时,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核对安全措施。检修期间工作票始终由工作负责人保存。工作全部结束,再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
在同一机组的几个电动机上依次工作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
第182条 检修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断开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二、待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完全停止后,在操作把手、按钮、机组的启动装置、并车装置插座和盘车装置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三、若本机尚可从其他电源获得励磁电流,则此项电源亦必须断开,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四、断开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如调相机有启动用的电动机,还应断开此电动机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五、将电压互感器从高、低压两侧断开;
六、经验明无电压后,在发电机和断路器(开关)间装设接地线;
七、检修机组中性点与其他发电机的中性点连在一起的,则在工作前必须将检修发电机的中性点分开;
八、检修机组装有二氧化碳或蒸汽灭火装置的,则在风道内工作前,应采取防止灭火装置误动的必要措施;
九、检修机组装有可以堵塞机内空气流通的自动闸板风门的,应采取措施保证使风门不能关闭,以防窒息。
第183条 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电压。
禁止在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回路上工作,或用手触摸高压绕组。必须不停机进行紧急修理时,应先将励磁回路切断,投入自动灭磁装置,然后将定子引出线与中性点短路接地。在拆装短路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并戴护目眼镜。第184条 测量轴电压和在转动着的发电机上用电压表测量转子绝缘的工作,应使用专用电刷,电刷上应装有300mm以上的绝缘柄。
第185条 在转动着的电机上调整、清扫电刷及滑环时,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必须特别小心,不使衣服及擦试材料被机器挂住,扣紧袖口,发辫应放在帽内;
二、工作时站在绝缘垫上(该绝缘垫为常设固定型绝缘垫),不得同时接触两极或一极与接地部分,也不能两人同时进行工作。
第186条 检修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断开电源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经验明确无电压后装设接地线或在隔离开关(刀闸)间装绝缘隔板,小车开关应从成套配电装置内拉出并关门上锁;
二、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三、拆开后的电缆头须三相短路接地;
四、做好防止被其带动的机械(如水泵、空气压缩机、引风机等)引起电动机转动的措施,并在阀门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187条 禁止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必须在转动着的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先提起碳刷或将电阻完全切除。工作时要戴绝缘手套或使用有绝缘把手的工具,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第188条 电动机的引出线和电缆头以及外露的传动部分均应装设牢固的遮栏或护罩。
第189条 电动机及起动装置的外壳外均应接地。禁止在运转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
第190条 工作尚未全部终结,而需送电试验电动机或起动装置时,应收回全部工作票并通知有关机械部分检修人员后,方可送电。
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明火烤烘。
7.2.12 不得在室内排放氢气。
7.2.13 放空管。
(1) 放空管出口应在远离明火作业的安全地区。若室内放空管出口近屋顶,应高出屋顶2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4m以上,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2) 应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来异物堵塞放空管和排污管的措施。
(3) 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放空阀能力应与汽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7.2.14 氢气管道
(1) 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2)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非燃物体将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127;
(3) 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 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直接埋地。
(5) 管道穿墙壁或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非燃材料填塞。
(6) 管道应避免穿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时应设套管。
(7) 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2.15 氢气瓶使用
(1)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
(2)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的间距不应小于8m。
(3) 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4) 氢气瓶与空调设备、空气压缩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7.2.16 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和直接排入虹吸井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 明火对凝汽器铜管找漏。
7.2.17 防止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失火事故的措施按原水利电力部(87)电生字第8号关于转发“防止国产氢冷发电机封闭母线爆破事故技术措施”的通知执行。
7.2.18 当氢冷发电机失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使发电机解列停机,并使用固定的灭火装置进行灭火。机旁应主设置大中型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装置作灭火备用。
7.2.19 由于漏氢而着火时,首先应断绝氢源或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
7.2.20 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GBJ16《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和现行的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
7.2.1 制氢站(供氢站)宜布置于厂区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7.2.22 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储氢罐周围(距10m处)应设有围墙。如条件不允许时,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需经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7.2.23 制氢站(供氢站)屋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
7.2.24 制氢站(供氢站)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楼)或排气孔(通风口),排气孔应面积安全地带。安内排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7次。
7.2.25 采用自然通风时,排气孔应设在屋顶最高部位,每个排气孔直径不应少于200mm。屋顶如有梁隔成2个以上的间隔,或井字结构、胁字结构,则每个间隔内应设排气孔。排气孔的下边应与屋顶内表面齐平,以防止氢气积聚。
7.2.26 每周应对制氢站(供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不得超过1%。
7.2.27 一般氢气化验室不得设在生产氢气的场合。如化验室设在生产氢气的同一建筑内,则应用防火墙隔开,门应直通厂房外。
7.2.28 氢气生产系统的厂房和贮氢罐等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避雷针与自然通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5m,与强迫通风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与放空管口的距离不应少于5m。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出管口1m以上。
7.2.29 制氢站(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电线应穿密封金属套管,并经气密试验检查合格。仪表等低压设备应有可靠绝缘,电话电铃应安装在室外。
7.2.30 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必须使用铜质或铍铜合金工具。
7.2.31 制氢设备要动火检修,或进行能产生有火花的作业时,应尽可能将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厂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如必须在现场动火作业,应按各单位“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7.3.1 变压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时,宜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缺水地区的变电所及一般变电所宜用固定的1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灭火装置。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均应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水喷雾灭火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使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3.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离不应小于5m。
7.3.3 若防火距离不能满足7.3.2 条的规定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防火隔墙高度与宽度,应考虑变压器火灾时对周围建筑物损坏的影响。
(2) 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必须有不少于1m的散热空间。
(3) 防火隔墙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7.3.4 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迅速将油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压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土所堵塞。
7.3.5 变压器防爆筒的出口端应向下,并防止产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7.3.6 室内的油浸变压器,且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火灾时送风系统应停用。室内(或洞内)变压器的顶部,不宜敷设电缆。
7.3.7 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7.3.8 室外变电站和有隔离油源设施的室内油浸设备失火时,可用水灭火,无放油管路时,则不应用水灭火。
发电机变压器组中间无断路器,若失火,在发电机未停止惰走时,严禁人员靠近变压器灭火。
7.3.9 互感器如生故障停用时,应先停电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开故障互感器

7.4 电 缆
7.4.1 防止电缆火灾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喷雾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须经国家技术鉴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其产品应是适用于电缆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规范规定的耐火时间。在涂刷时要注意稀释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电缆防火措施的电缆层上新敷设电缆,必须及时地补做相应的防火措施。
7.4.5 电缆廊道内宜每隔60m划分防火隔段。
7.4.6 严禁将电缆直接搁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设电缆时,电缆与蒸汽管净距不应少于1m(电力电缆)和0.5m(控制电缆),与油管道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7.4.7 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7.4.8 汽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盖、封闭式槽盒)。
7.4.9 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7.4.10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的氧气的电缆头着火时,应戴上氧气呼吸保护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7.4.12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混放,电缆分布不均甚至堆积乱放。在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7.4.14 火力发电厂汽机,锅炉房、输煤系统宜使用铠甲电缆或阻燃电缆,不适用普通塑料电缆。
新建或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对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线路等,应采用满足GB12666.6-90《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中A类耐火强度试验条件的耐火型电缆。
7.5 酸 性 蓄 电 池 室
7.5.1 严禁在蓄电池室内吸烟和将任何火种带入蓄电池室内。蓄电池室门上应用红漆书写“蓄电池室”,“严禁烟火”或“火灾危险,严禁火种入内”的标语。
7.5.2 蓄电池室可装设整个管路焊接的暖气装置,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电池应装在单独的室内,开启式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防酸隔爆型蓄电池室用耐火二级、丙类生产建筑与相邻房间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7.5.4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厂房内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m)有引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风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7.5.5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
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12V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7.5.6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7.5.7 当蓄电池室受到外界火势威胁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如充电刚完毕,则应继续开启排风机,抽出室内不良气体。
7.5.8 蓄电池室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7.5.9 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该设备的电源。
7.6 其 他 电 气 设 备
7.6.1 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如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喷雾水枪扑救。
7.6.2 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100kg时,应有贮油设施或挡油栏。电容器室的建筑物应是耐火二级丙类生产标准。所采用的防火门应向外开。
室外布置的电力电容器与高压电气设备需保持5m及以上的距离,防止事故扩大。
7.6.4 电容器室内布置时,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100mm厚的细砂。如室外布置,则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浆抹面,在挡油设施内铺以卵石(或碎石)。
7.6.5 电力电容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把电容器投入放电电阻或放电电压互感器。
7.6.6 500kV的穿墙套管,其内部的绝缘体充有绝缘油,应作为消防的重点对象,需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设备。
7.6.7 500kV直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
7.6.8 低压配线的选择,除按其允许载流量应大于负荷的电流总和外,其所选型号与使用的场合应相适应,如表7.6.8所示。
常用导线的型号使用场所 表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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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8.0.1 各室(房)应建在远离有害气体源,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墙、顶棚内装饰,宜采用非燃烧材料。
8.0.3 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房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括汽油、洒精、两酮、甲苯)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房)不超过100g。
8.0.5 严禁将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如氢压表、油压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
8.0.6 各室(房)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8.0.7 空调系统的防火。
(1) 通风管道的保温应采用难燃或非燃烧材料,特别是靠近电加热器部位,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2) 通风管道应装有防火闸门,既要有手动装置,又要在关键部位装易熔坏或其他感温装置。当温度超过正常工作最高温度25℃时,防火门自动关闭。
(3) 空调机在运转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结束离开室(房)时,空调机必须停用。
(4) 空调系统要采用闭路联锁装置。
8.0.8 档案室收发档案材料的门洞及窗口应安装防火门窗,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档案室与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门均应做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0h;内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极限要求为1.2h。
8.0.10 新建及扩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停控室(包括电缆层)、计算机房、通信室应设置火灾检设施和灭火装置。&127;
在主厂房外单独设置的主控室、网控室、通信室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
8.0.11 各室(房)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严禁乱拉临时电线。
8.0.12 各室(房)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闸门,采用“1211”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208条 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头联系。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209条 低压回路停电的安全措施:
一、将检修设备的各方面电源断开取下熔断器(保险),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二、工作前必须验电。
三、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210条 停电更换熔断器(保险)后,恢复操作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9.1.6 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焊”制度。电焊、气焊“十不焊”如下:
(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得焊割。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得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如该处能否动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有抵触的工种在作业(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7 地下室、隧道及金属容器内焊割作业时,严禁通入纯氧气用作调节空气或清扫空间。
9.1.8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9.1.9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m,与住宅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m。
9.1.10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9.1.11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m。
9.1.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9.1.13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5m以上距离。
9.1.14 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9.1.15 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9.1.16 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离明火至少10m以上,不得放置在高压电线下面,不得进入机房,不得放置在太阳下曝晒,乙炔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
9.1.17 在放置固定式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得采取明火方法采暖,应采用蒸汽和热水采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m。
9.1.18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件不得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禁止用火。
9.1.19 制造乙炔发生器的材料和零配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以免发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9.1.20 储存电石的仓库必须干燥、防水、防潮,应为二级耐火等级,仓库内不得设自来水管和取暖管道,并与乙炔发生器隔开。仓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9.1.21 交直流电焊机冒烟和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灭火。
9.1.22 电焊软线冒烟、着火,应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水沿电焊软线喷洒灭火。
9.1.23 乙炔发生器、电石发生着火,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干砂进行灭火。禁止用水、泡沫灭火器灭火。
9.2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贮 存
9.2.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换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9.2.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9.2.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9.2.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2.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9.2.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9.2.7 易燃易暴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9.2.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车间、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9.2.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9.2.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
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3 油 处 理 室
9.3.1 油处理室应根据被处理油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电气装置。
9.3.2 油处理室均应按规定要求隔开,并有防火措施,室内应保持整洁,悬挂“严禁烟火”警告牌。
9.3.3 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9.3.4 油处理室应装置通风排气装置。
9.3.5 油务烘间应有专人管理,加热温度最高不超过70℃,不得在烘间内烘烤衣服及放置其它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9.3.6 油务烘间在工作结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及防火铁门。
9.3.7 油处理室内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9.4 修 理 场 所
9.4.1 木工、油漆场所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示牌。
9.4.2 油漆仓库应装设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照明及其电气设备都必须为防爆型。
9.4.3 油漆场所油漆及溶剂的贮存量,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加盖。油漆场所应加通风设施。
9.4.4 油漆、喷漆等工作场所严禁烟火,周围5m内严禁明火作业。凡上面有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不得在其下面同时进行油漆作业。
9.4.5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清除有油漆的结构物件。
9.4.6 木工工场间内所用的电动机应为密闭型,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应设密闭装置,避免木屑粉尘入内。
9.4.7 木工工场间内不得采用火炉及高压蒸汽取暖,各种机械设备、木料与暖气设备、管道的距离应不小于1m。
9.4.8 修理场所、室内不宜存放汽油,剩余的少量汽油应注入专用的有盖容器内,放置在防火铁桶或专用地窑内,并示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9.4.9 高速切削机床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
9.4.10 木工、油漆工场间内应经常保持整洁,每天工作结束前要清除木屑、刨花等物,倒入规定地点,并应有专人管理、检查。作业场所做到人离(开)电(源)断。
9.4.11 修理场所火灾扑救方法。
(1) 油漆场所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水进行扑救。
(2) 木工场所着火应用水为主灭火,也可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3) 金工场所油类着火应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也可用干砂、石棉布等覆盖灭火。
(4) 其它场所应根据不同着火源,使用不同的灭火器具进行扑救。
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
9.5.1 汽车库内及修理场所应悬挂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
9.5.2 地下车库、停放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槽车的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电气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9.5.3 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的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入。不得在车库内向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汽油。
9.5.4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9.5.5 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火灾的扑救方法。汽车库、汽车修理场所主要是油类着火,以泡沫灭火器为主进行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地面上起火可用干砂或石棉布覆盖灭火,如火势危及油箱,应及时采用水喷,对油箱进行强迫冷却,防止油箱爆炸,扩大火灾事故。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
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 、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
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近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8、其他危险作业。

附录C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
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安监
机构(基建)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和使用的安全
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1)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127;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3)工器具、安全装备新品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附录F 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2)速差自控器;
(3)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4)安全围栏;
(5)活动支架;
(6)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
(8)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
(9)手扶水平安全绳;
(10)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11)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
(12)安全隔离电源;
(13)施工配电盘集装箱(不包括电气设备);
(14)漏电保安器;
(15)安全标志。
2、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施工电梯;
(2)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
(3)低压配电盘;
(4)便携式配电盘;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
(6)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待补充)

 

附录G 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者的医疗费;
(2)伤亡者的歇工损失(包括工资及歇工产值损失);
(3)伤残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善后处理费用;
(4)其他与受伤者有直接关系的福利费用。
2、计算经济损失的原则
(1)上述各项中凡已支出的费用,不论其发生在什么单位(医院、工会、银行),属于什么科目,均应如实统计计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个工作日计算(歇工产值以事故前一个月的劳动生产率计算)。

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附录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
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


附录A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如表A所示。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表A
*******50页


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如表B所示。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表B
*************51页


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洪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进、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船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 防 组 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章 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第211条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一、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继电器和仪表等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二、检查高压电动机和起动装置的继电器和仪表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第212条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一、一次电流继电器有特殊装置可以在运行中改变定值的。
二、对于连于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通道上或配电盘上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可以不断开所保护的高压设备的。
上述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第213条 继电保护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开关)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立即通知值班人员,以便及处时处理。
第214条 工作前应做好准备,了解工作地点一次及二次设备运行情况和上次的检验记录、图纸是否符合实际。
第215条 现场工作开始前,应查对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是否明确分开,还应看清设备名称,严防走错位置。
第216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的标志隔开(如盘后用红布帘,盘前用“在此工作”标志牌等)。
第217条 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掉闸的措施,必要时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第218条 在继电保护屏间的通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要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运行设备,造成保护动作。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第219条 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由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派人到现场监视,方可进行。
第220条 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
第221条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
二、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
第223条 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到各现场看守,
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交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保险)或断开刀闸。
第224条 检验继电保护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但在取得值班人员许可并在检修工作盘两侧开关把手上采取防误操作措施后,可拉合检修开关。
第225条 试验用刀闸必须带罩,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试验电源,熔丝配合要适当,要防止越级熔断总电源熔丝。试验结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
第226条 保护装置二次回路变动时,严防寄生回路存在,没用的线应拆除,临时所垫纸片应取出,接好已拆下的线头。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 防 组 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国发(81) 160号
一、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有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有专职防火安全干部。
四、有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或有专职消防队。
五、有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六、对火险隐患能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整改,迅速确保安全。
七、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定点、定人、定措施。
八、普及消防知识教育,对重点工种训练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九、有防火档案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方案。
十、定期总结评比,奖惩严明。
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表E-1所示。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E-1
*****57页

·摘自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如表E-2所示。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E-2
*******59页

厂房的防火间距如表E-3所示。制氢站与其他地点的防火间距如下: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m
厂外道路(路边)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m

厂房的防火间距(m) 表E-3
*******60页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距离如表E-4所示。
表E-4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距离
*******61页

附录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
F.0.1 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由筒身、瓶胆、筒盖、提环等组成。筒身由钢板滚压焊接而成。筒身内悬挂装有硫酸铝水溶液的玻璃瓶或了聚乙烯塑料制的瓶胆。筒身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沫剂的混合溶液。使用时将筒身颠倒过来,碳酸氢钠与硫酸铝两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使用时,必须注意不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发生爆炸万人。泡沫灭火器只能立着放置。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类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安装起火灾。泡沫灭火器一般有手提式、推车式二种。筒内溶液一般一年更换一次。
F.0.2 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由筒身(钢瓶)、启闭阀、喷筒及虹吸管组成。二氧化碳成液态灌入钢瓶内,在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使用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雪花状的二氧化碳,又称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的二氧化碳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而变成气体。当二氧化碳气体在空气中含量达到30%~35%时,物质燃烧就会停止。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的火灾。但不适用于扑灭某些化工产品(如金属钾、钠等)的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主要为手提式,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大容量的也有推车式的。
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火源,一手握紧鸭舌,气体即可喷出。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一手拿喷筒对准燃烧物,一手拧开梅花轮,气体即可喷出。
二氧化碳是电的不良导体,但超过600V时,必须先停电后灭火。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不要用手摸金属导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以防冻伤。使用时还应注意风向,逆风喷射会影响灭火效果。
钢内的二氧化碳重量要定期检查,如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应进行灌装。一般规定每季检查一次。
F.0.3 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粉末的粉桶、贮存二氧化碳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以及输送粉末的喷管组成。干粉灭火器是以高压二氧化碳气体作为动力,喷出粉末扑灭火灾的。
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先打开保险销,把喷管喷口对准火源,另一手紧握导杆提环,将顶针压下,干粉即喷出。
干粉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以防止干粉结块。同时要防止日光曝晒,以防二氧化碳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气量是否充足。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一般为4~5年。干粉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
F.0.4 1211灭火器
1211灭火器主要由筒身(钢瓶)和筒盖两部分组成。钢瓶内装满1211灭火剂,筒盖上装有压把
、压杆、喷嘴、密封阀、虹吸管、保险销等。1211是卤化物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的代号,是卤代烷灭火剂中使用较广的一种。
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先拔掉保险销,然后握紧压把开关,压杆就使密封阀开启,1211灭火剂在氮气压力作用下,通过虹吸管由喷嘴喷出。松开压把开关,喷射即中止。
1211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受日照、火烤的地方,但又要注意防潮,防止剧烈震动和碰撞。要定期检查压力表,发现低于使用压力的十分之九时,应重新充气。同时要定期检查重量,低于标明重量十分之九时,应重新灌药。1211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
F.0.5 其他消防用具
1消火栓
消火检连接消防洪水系统的阀门装置,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两种。消火栓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水龙带
常用的水龙带有内扣式和压簧式两种。水龙带平时应卷好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腐烂。
水龙带是连接消防泵(或消火栓)和水枪等喷射装置的输水管线。
3消防水枪
水枪是一种增加水流速度、射程和改变水流形式的消防灭火工具。根据水枪喷射出的不同水流,分为直流水枪、开花水枪、喷雾水枪和开花直流水枪等,它们的作用如下:
(1)直流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
(2)开花水枪是用来喷射密集充实水流的水枪,它还可根据灭火的需要喷射开花水,用来冷却容器外壁、阻隔辐射热,掩护灭火人员靠近着火点。
(3) 喷雾水枪是在直流水枪的枪口上安装一只双级离心喷雾头,使水流在离心力作用下,将压力水变成水雾。喷雾水枪喷出的雾状水流,适用于扑救油类火灾及油浸式变压器、多油式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火灾。
(4)开花直流水枪是一种可以喷射充实水流,也可以喷射伞形开花水流的水枪。
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
G.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G.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电力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洪福豫、陈其祥、林文真、董阳华、居志清、
王国栋、黄纪宗、项志法、童哲学、施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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