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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释义

作者:国家安监局政策法规司标准处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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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号令《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说明。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细则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安全生产标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安全生产标准涉及面广,包括矿山安全(含煤矿和非煤矿山)、粉尘防爆、电气及防爆、带电作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
目前,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国家标准有200多项,行业标准近2000项。在这些标准中,有相当一部分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还亟需制定大量新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800项,也就是说每年制修订标准的数量在150项左右,工作量非常大。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煤矿安全等7个分委会。如何发挥标委会的作用,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极为重要。正是在这些前提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发布了《细则》。
(二)制定《细则》的目的
制定、出台《细则》的目的和宗旨,是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细则》从标准的立法申报、计划安排、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报批发布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AQ)。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安全生产标准范围的解释,即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但安全生产标准仅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安全生产标准不是广义上的安全生产标准,而是狭义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即主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个体防护、粉尘防爆、涂装作业和综合性安全生产标准等,不包括已有主管部门负责的标准,如建筑方面安全生产标准主要由建设部负责。具体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在《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第五条中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申请立项范围的规定。
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立项范围,是标准项目计划的基础,《细则》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立项的资格。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都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可以一个单位单独申请,也可以几个单位一起申请,个人不能申请。鼓励几个单位一起申请,鼓励企业参与标准立项的申请。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如《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可以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标准的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制定安全生产标准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是落实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是法律法规的延伸。
(三)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具体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在《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4号)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2.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3.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4.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6.应急救援的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7.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8.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四)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立项。国家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率等角度出发,不定期地发布产业政策。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等,既是产业政策的调整范围,也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从这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通过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既起到调整国家产业政策的作用,又促进了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五)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从保障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角度,可以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促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开展。
(六)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中,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外,还需要依靠安全生产标准来执行,如安全距离的规定,有害气体浓度的规定等。可以说,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
(七)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市场准入必须具备的资格,也是必须严格把住的关口,是不可降低的门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有些就是通过标准予以规定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八)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这是对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补充规定。
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的立项有相应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标准方面,除了满足上面所述的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提交国家标准草案。即申请立项时,必须同时提交标准的草案。
2.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不能少于3个。这个规定是为了保证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全面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个别单位通过制定标准形成垄断。
3.完成期限不超过3年。即明确标准的完成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立项申请时限和内容的规定。
为方便有关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立项,《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时限。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超过时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向谁申请。主要依据需制修订的标准内容来确定向谁申请,如涉及煤矿安全方面的标准,向煤矿安全分标委秘书处申请;涉及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向化学品安全分标委秘书处申请。如涉及标准的内容不能归入相应分标委的,《细则》第十二六条作了补充规定,可直接向安标委秘书处申请。
(三)申请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是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即制定或者修订的理由。新制定标准,应当说明当前急需的理由;修订原标准,应当说明现标准的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是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及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当说明与本标准相关的标准的情况,在同一领域内是否有其他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本标准与其他标准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三是完成时限。应当明确标准的完成时限,制定明确的计划进程。
四是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资金的来源、从事标准制修订的人员等。
申请内容的详细情况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填写。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第七条 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立项建议初步审查的规定。
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安标委及分标委进行初步审查。
(一)分标委的审查。分标委对标准立项的审查至关重要,是标准立项好坏的关键。各分标委秘书处对起草单位申请的标准立项建议要逐个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标准立项是否符合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是否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是否有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是否符合申报立项的内容要求。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立项要求的标准项目进行汇总分析,结合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同时考虑标准制修订的工作量,合理提出本领域的标准立项建议。原则上,标准本年度立项,本年度完成;个别工作量大的标准,可以在第2年内完成。标准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二)安标委的审查。安标委秘书处对各分标委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分析后,将标准申报情况返给总局和煤监局机关司室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情况,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立项建议。标准立项建议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
第十一条 经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标委或分标委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起草单位职责的规定。
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都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但每个申请单位情况不同,有些单位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从事过标准起草工作,而有些单位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从未起草过标准。另外,有些同一内容的标准,往往由好几家联合申报,如这几个单位联合申报该标准,另外几个单位也联合申报同一内容的标准,且都具有承担标准起草的能力,为此,《细则》规定,标准起草单位由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以充分发挥标准起草单位的积极性。
为了保证标准起草单位做好标准起草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专人负责是必要的。《细则》规定: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针对标准项目制定详细的标准工作计划日程。工作计划日程要具体,清楚表明计划的进程,何时提出标准初稿,何时开始征求意见,何时提交送审稿等。
(二)成立工作机构及专人负责。标准起草单位要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向安标委及分标委备案。标准工作计划完成以及标准起草小组名单确定后,要将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报安标委或分标委秘书处备案,以便秘书处今后监督。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起草质量的规定。
标准起草单位要在分析研究所有收集的资料,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所需制定或修订标准的初步思路。对标准涉及的有关内容,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试验,通过试验验证内容的正确性。根据初步思路,标准起草人员负责起草标准草案。标准草案要在起草工作小组内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以委托领域内有关专家进行把关。经过充分讨论后,标准起草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是标准起草过程的重要说明,也是提请标准审查的重要资料。编写说明及有关附件要按照《规定》中的十项内容进行编写。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征求意见范围的规定。
为保证标准征求意见的质量,《细则》从2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征求意见前的准备。因标准起草单位的层次千差万别,有些单位起草标准的质量较高,有些单位起 草标准相对有差距,从格式、文字等都有明显的错误。因此,标准征求意见稿必须经安标委及分标委审查同意后,方可广泛征求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标准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T1.1和GB/T1.2的规定,内容是否与相关标准重叠或交叉等,对明显不符合标准起草要求的,责成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重新起草。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标准征求意见范围的广泛性,是保证标准质量的重要基础。因此,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这是硬性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重新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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