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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在郊游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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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阳光灿烂、柳绿花红时节,为了让久呆家中的离退休人员出来散散心,我单位为离退休人员雇了一辆豪华大型客车,组织他们进行了一次郊游。不幸在郊游途中,客车在爬越一座山梁时,翻入路边沟中,多名离退休老干部受伤,其中2人被砸在车下,伤势严重,现己致残。目前,理赔工作正在进行。请问对这2人可否认定为工伤?
腾云


腾云:
来函收悉。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判定是为了保障因事故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工伤制度是对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伤或死亡和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收入补偿和抚恤的制度。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有严格界定的。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职职工,而离退休人员已不在生产岗位,离退休人员外出旅游或疗养属休闲活动,而非因工作原因,不属于工伤范围,所以离退休人员外出旅游、疗养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贵单位在郊游中受伤的那2位老同志不能予以工伤认定。
施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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