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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设备或租赁厂房发生事故应负什么责任?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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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厂转制中,拟将原来液化气站的整套生产设备出售给第三方,厂房租赁给第三方,一旦发生事故,我厂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某化工厂 吴为


吴为先生:
来函收悉。
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相关生产设备首先要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要求的生产条件。
要将生产液化气站的设备卖给第三方或将厂房、设备租赁给第三方,第三方首先应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的生产项目通知书》,租用场所、设施与原生产企业的转让或租赁合同,同时,应具备国家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认定容器生产定点企业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方欲购买或租赁该危险物品生产企业,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还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这种评价应严格按国家对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旦发生事故,原出售或租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负的责任,一般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将整套设备及场地全部售出,需要进行企业变更,同时,新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新登记,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全部手续办完之后,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与原企业就没有任何关系。
2.原企业仅出售设施、设备,由第三方组织生产,保留土地产权,那么必须要求第三方按第1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重新登记,并获得批准,同时要在转让合同中将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
3.仅租赁设备和设施,没有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则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各自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原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施倚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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