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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导立法 立法解决问题

——北京市安监局副局长蔡淑敏就《条例》修订颁布答记者问
作者:本刊记者 杨 璇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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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北京市政府召开《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于2004年9月起正式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在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应对本市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2008年开始,北京市有关部门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了解新《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及创新,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安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蔡淑敏。

  记 者(以下简称“记”):蔡局长您好,北京作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那么此次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出于一个怎样的背景?

  蔡淑敏(以下简称“蔡”):“十一五”期间,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北京市安监系统的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基本平稳并趋于好转,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质量稳步提高。其中,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005年的0.26下降到2010年的0.085,下降了67.3%;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005年的2.21下降到2010年的1.45,下降了34%。

  但是,近年来随着北京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明显变化。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领域由煤矿、冶金、化工、机械制造等传统行业,向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新兴行业领域转移,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我们分析总结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5个突出问题:一是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协调配合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生产经营领域不断扩展,但基层监管力量尚显薄弱;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保障能力不足;四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权益需要进一步保障;五是制度建设仍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健全。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世界国际大都市安全管理经验,围绕首都特点,以确保城市运行安全为目标,通过修订《条例》,转换安全管理工作理念,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首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记: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作了哪些修改?其中的亮点在哪里?

  蔡: 2011年5月27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新《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原《条例》共6章77条,新《条例》共7章98条,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这是最大的一个亮点。

  具体修改内容涉及9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为了在首都安全生产立法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精神,《条例》第3条规定:“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这种表述立足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独特性,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第二,为了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本次条例修订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例如:为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从业者安全,增加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主动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以保障从业人员能够充分维护自身安全权益。为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条例》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者的安全健康。

  第三,借鉴国际经验,提升标准和科技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地位。《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能,加强规划、计划,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科研院所众多,具备深厚的产业基础,因此本次条例修订新增了一条: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产业发展。此外,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推进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物联网建设。

  第四,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随着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调动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发展安全产业,培育社会化服务机构,完善相应的市场服务机制已成必然趋势。《条例》规定参与服务的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还在多个条款规定中为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评价、培训、检测等技术服务创造空间,鼓励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

  第五,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在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没有有效建立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转移和经济保障的机制,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依靠自身力量往往无力承担对社会公众和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次条例修订,我们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规定本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安责险制度后,企业通过投保安责险,将获得保险机构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并能够获得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六,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为推动监管重心下移,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明确机构,配备或聘请人员,赋予街乡检查人员对于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责令排除和改正的现场处置权限。

  第七,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本次条例修订,结合国家安监总局建立的执法计划制度,要求各监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安全生产执法实行计划管理,并增加了实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的规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通过总结平安奥运保障经验,条例还规定了重点监管的化学品实名销售制度。

  第八,围绕北京城市特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也是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工作小组重点围绕综合楼宇管理、有限空间作业、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安全等领域研究管理措施。《条例》增加规定,在城市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供电、供气、环卫、传输管线施工运营等领域,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条例》细化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救生舱等紧急避险救生设施,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中应当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费用;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出租或发包场所、项目、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加了公众聚集场所、综合楼宇内多家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评价制度,明确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备案制度,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等重要内容。

  此外,为了能够及时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条例》规定,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根据危险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管理措施,为首都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及时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编辑 杨 璇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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