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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能证明就能维权

作者:章法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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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因此,一旦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就可以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未续签劳动合同 工伤仍享受待遇

小杜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5年6月,她与广告公司签订的2年期合同到期。广告公司借口接受行业检查,故意拖延办理员工合同续签事宜。1个月后,小杜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事发后,小杜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广告公司则以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未拒绝接受的,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广告公司虽然未与小杜续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双方已经形成了1个多月的事实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

法官点评:及时续签合同 避免纠纷发生
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与单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纠纷。虽然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亦受法律保护,但在聘用期等问题上仍具有不确定性,劳动者将面临随时被炒鱿鱼的风险。
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以便在造成损害后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比如要求单位尽快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求填写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无需有任何顾虑,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事故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此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无限期地等待单位的所谓“说法”,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案例二:无任何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也被承认

小黄从师范学校毕业后,被一家民办中专相中,受聘担任该校的英语老师。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小黄提出要与学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负责人告诉小黄,学校需要对她再试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决定是否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4个月后,小黄再次要求学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学校负责人又以其他理由进行搪塞和敷衍。
小黄是一位农村姑娘,觉得能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决定再耐心等等。谁知正在她满怀期待地等待签劳动合同时,学校负责人却忽然通知小黄,因学校即将与另一所民办学校合并,需要精减人员,决定将她辞退。
小黄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为自己缴纳保险金,学校却以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断然拒绝。
愤懑不已的小黄决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学校应按规定补缴保险金,并支付小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收集有利证据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劳动者尤其是刚毕业的学生、外来务工者等弱势群体应提高劳动合同意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要防止因急于寻找工作而被单位恶意利用。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自己的工资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任何口头协议或君子协议,在产生纠纷时,都不利于劳动者维权。
纠纷发生后,劳动者首先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是劳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环节和前提。劳动者工作期间应注意收集工资单、考勤卡、出入证、上岗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生死条款”无效 公司仍应担责

小杨是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的清洁女工,在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家政服务公司约定“公司对员工的工伤概不负责”“员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员工自行负责”。2005年2月,小杨在对一处高层建筑的外墙面进行清洗作业时不慎坠楼,致使腓骨粉碎性骨折。小杨要求确认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认定其属工伤。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则振振有词,他认为劳动合同既然无效,双方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就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无奈之下,小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认为,小杨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虽然签订了被确认为无效条款的劳动合同,但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在发生工伤等情况时,其法律后果和工伤补偿等问题,应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法官点评:拒签“违法”协议 争取合法权益
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这既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单位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单位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争取自己合法的权利。如仍不能解决,可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的途径来解决。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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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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