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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何确定?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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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请问,较大危险因素如何确定,如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数量和具体位置有何规定,是由哪些文件规定的?
齐付军
齐付军先生:
来函收悉。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地说,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性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例如,高压变电站、石油液化气站、切割车间、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剧毒物质生产场所、火炸药生产场所、发电厂、加油站等,就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对这些具有较大危险生产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诸多规定,如《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27条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具体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号、设定的数量应根据国家颁布的不同行业的标准来实施。
施倚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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