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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违法所得?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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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遇到如何界定违法所得的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违法所得如何界定,由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齐付军
齐付军先生:
来函收悉。
违法所得指法律、法规规定,凡需要通过批准、审查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可之后,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活动的事宜,只要未经审批即从事相关活动的全部所得,应该都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
除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外,我们国家很多法律、法规对从事安全生产事宜都有相关规定,如《消防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都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
施倚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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