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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需求”致伤是否都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本刊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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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卫生间自己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我看后,始终觉得这句话不合理:第一,现在,职工正常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都被认定为工伤,而工作期间上卫生间发生摔伤却不被认定为工伤,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第二,上卫生间摔伤,不被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事情本身的逻辑。因为工作期间如厕,是自然规律的属性,是不可避免的。以上是读者王先生的观点。
现就其观点商榷如下:
首先,王先生认为,由于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而,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法律的学理解释中有一种方法,叫“举轻以明重”,就是如果法律对比较次要的权利都作了保护,那么对更重要的权利,法律更应当予以保护。王先生的这一观点似乎就是从该方法得出的。“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是否一定要比“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更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作者无法断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后者的危险性更大。
即使“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相对于“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更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对前者,法律未给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律予以认定工伤,则在一些案件中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同样可能遭遇败诉。这样的案例也出现过。如果要将“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统一认定为工伤,只能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而作者以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一类型的案件,其发生原因有很多,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分析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宜作统一规定。
其次,王先生认为,工作期间如厕,是自然规律,是不可避免的。有关点评也认为,劳动者因实现生理需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其正常工作无关,对此间发生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用法律规定以外的情感因素来判定是否工伤,也许符合“情理”,但未必符合法律。作为“自然规律”“生理需求”的因素太多了,吃喝拉撒、衣食住行,无一不是“自然规律”“生理需求”。具体而言,如喝水(包括去倒开水)、休息(包括午休)、吃饭(主要是在单位吃饭)、上下班,都属于“生理需求”,这些都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为什么不认定工伤?广而言之,一个人所有的行为,都和工作有关系,但显然不能因为和工作有一点点关系,就都能认定为工伤。
至于法院的判例,因未能查看到具体内容,不敢推测。但有一点众所周知,法院错判或存在完全相反的判决的现象,并不鲜见。
从理论上分析,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作期间上卫生间自己摔伤,都不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不属于直接的职业伤害,而属于间接的由于职业导致的伤害。间接职业伤害并非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有法律特别的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举例来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法定理由,并不是因为这是实现工作的“自然规律”或“生理需求”,而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作者并非认为“职工如厕摔伤”一概不能认定为工伤。作者的观点是在排除外来或客观原因,伤害确实是由于职工个人导致的情况下不予认定工伤。如以前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一职工在如厕时看小说,由于沉醉于情节中,对外界已浑然不觉,在下意识挪动位置时把自己的脚扭伤了,这种情况是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在具体方法上,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即由用人单位证明伤害不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是由于职工个人导致的,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利益。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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