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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防用品 岂容鱼目混珠

作者:余茂君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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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享受到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即便环宇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也只有11名职业慢性轻度中毒的工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中毒与职业危害研究所研究员黄金祥介绍说,尿镉超标的人首先不能再接触镉,要更换岗位,以免恶化为慢性轻度镉中毒。而1020人要更换工作岗位,对于一个以镉为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来说,能做到吗?人体尿镉定量若超过5μg/g肌酐,要跟踪随访检查,而1020名尿镉超标的工人,一旦劳动合同期满离开了环宇公司,跟踪随访检查,企业又能做到吗?何况20多年中,有多少人在这里工作过?他们离开时没有做身体检查,体内是否已经吸入过量的镉?这些问题都留给了社会。
鑫光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陈麒穗因化学中毒无法正常上班而辞职,鑫光公司就以陈麒穗已辞职而极力推托责任,后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干预下,最终不得不支付了10.2万元治疗费,但陈麒穗的后期治疗谁来负责?王永义主任介绍说:“陈麒穗现在的病情要视后期治疗和调养而定,如果生活质量跟不上,后期治疗再要中断,陈麒穗的病情将会迅速恶化,最终不治。”
目前的劳防用品市场状况,还隐蔽着一种令人忧心的现象,一些假冒伪劣劳防用品,因其价格低廉,居然受到部分企业的青睐。如果不雷厉风行地加以整治、杜绝,长此以往,不仅会导致劳防用品次品驱逐良品,毁了一个刚刚起步的产业,而且会导致假冒伪劣劳防用品越来越猖獗,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白伤”伤害。由此看来,我们不仅要积极地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还要秣马厉兵地打击假冒伪劣劳防用品。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签署了第1号总局令,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凡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防用品的单位以及不按规定配发劳防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防用品、配发不合格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防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将受到巨额处罚。我们希望1号令能够被认真地贯彻执行。
编辑 余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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