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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来源: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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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2005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1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作为保障从业人员健康与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被列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目前,我国多数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都能按照国家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存在。
1.生产单位
一些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比较普遍的问题是,生产的产品没有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到所在省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批检,销售的产品没有批检报告,产品标识不全。还有一部分不具备条件的无证生产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按照产品标准生产,偷工减料,导致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充斥市场。
2.经营单位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许可取消后,市场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假冒伪劣产品现象严重,特别是安全帽、安全网等,加上一些中小企业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基本上无辨识能力,给假冒伪劣产品有了可乘之机。一些经营者缺乏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知识,为了生存,经营假冒伪劣和“三证”不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市场上竟然可见2~3元就能买到的安全帽,其质量可想而知。
3.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部分企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视程度不够,选用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有些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有些企业虽然有采购、发放制度,但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制度不健全。
第三,部分使用单位对目前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及配发标准了解不清。比如,有些国有大型企业,知道应为安全进行必要的投入,也舍得投入,但由于对相关规定不清楚,造成所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三无”产品。
第四,有些企业以发放钱物来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的民营或股份制企业甚至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实际情况看,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发放配备的情况较好,而中小型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发放配备的情况较差。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和小型非煤矿山企业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某省在检查的所有施工现场中,没有一个单位按照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保护足趾的安全鞋;安全网的检验报告显示,在用安全网多数是过期无效的,很少有符合规定的批次检验报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这就对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4.从业人员
一些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的工人在建筑工地作业嫌热不戴安全帽;有的工人在五六米高的设备上修理作业不系安全带;有的工人在氨气车间作业不戴防毒面具;有的工人在纺织厂震耳欲聋的车间里作业不戴耳塞。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宣传教育不到位;二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三是有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技术落后,产品更新换代太慢,使得产品在舒适度和适用性上不能满足从业人员的需要。
5.监督管理机构
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审查中没有把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不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工作的设想与措施

针对目前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人员根据《管理规定》编制配备标准
目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地影响了各级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了切实落实《管理规定》,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尽快组织人员编制适应发展需要的全国统一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尽快召开全国性的宣贯会,统一思想
《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正式实行已近一年,各地安监部门在学习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对于某些问题的理解,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因此,为了全国各级安监部门统一行动,真正落实《管理规定》,亟需尽快召开全国性的宣贯会,使各地安监部门充分交流,统一思想,解除疑问,使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
各级安监部门应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召开有关会议、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宣贯,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执法意识与执法水平,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广大从业人员对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与自觉意识。
4.强化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推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
自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取消以来,各级安监部门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产生了一定难度。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作为配套文件,出台了《实施细则》,要求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应借此有利时机,积极配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共同从源头上强化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5.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目前,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市场较为混乱,产品鱼龙混杂,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为了有效治理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与工会、工商、质检、建设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有效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6.重点抓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监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也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各级安监部门应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逐渐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各项管理制度,使使用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有章可循。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章不循的使用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7.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监管部门持之以恒的努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确立每年1次的全国性专项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而各地安监局也应制定相应的长期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8.充分发挥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的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是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的重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为各级安监部门和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应为生产企业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档次、品种和科技含量提供技术帮助,真正使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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