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透视民工 “过劳死”

作者:彭北异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近年来,关于“过劳死”的报道时有所见,但人们大多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企业老板、知识精英、白领管理者,而对于普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过劳死”问题却关注不多。事实上,农民工作为弱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缺少应有的手段,他们的“过劳死”问题更应受到关注。
所谓“过劳死”,一般来说,指的是一些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引发的猝死,即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从某种程度上说,民工“过劳死”现象比其他阶层更为严重,只不过由于他们地位的低微而屡屡被人们所忽视。
2004年12月7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增城一制衣厂,一名江西籍的男工人被发现突然死在宿舍床上。据介绍,这名工人是连续加班了4天后死亡的,是加班累死的。在这家工厂,几乎每天晚上都是加班超过3小时,如果哪天晚上不加班那才是不正常。
2005年以来,关于民工“过劳死”的报道更是频频见诸报端。4月29日早晨,南京某建筑工地的一名工人陈某被发现猝死在睡梦中;就在此事发生的前几天,工地上另一名37岁的工人也和陈某一样,在睡梦中死去;6月,重庆某厂一名农民工在车间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北京一酒店杂工上夜班猝死于搭乘的小公共汽车上……导致他们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每天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及营养缺乏。
《南方都市报》报道,2005年10月28日,年仅30岁的广州铧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民工何春梅,在说了声“太累了”之后,倒在下班的路上再也没有醒来。在此之前,她已连续工作24小时,3天只睡了6小时。
进入2006年以后,类似的报道似乎更深入细致、更触目惊心。5月30日深夜,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服装厂35岁的女工甘红英死在出租屋内。医生注明:死亡原因是猝死。此前,从5月27日到5月30日,工厂为了赶活儿,甘红英每天都是从早上工作到次日凌晨,4天工作时间达54小时之多,累计加班逾22小时。7月3日,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因中暑引起中枢神经衰竭而死亡,而之前已发高烧的她想请假竟得不到批准……
这样的新闻,让人看了心情格外沉重。
在很多工厂或工地,为了赶工期,老板们都会想方设法地延长工人们的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有的甚至一天工作长达十七八个小时。常此下去,工人们一边是每天高强度的工作,一边是有效的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身体自然会吃不消。可以这样说,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
对于民工们来说,加班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加吧,没日没夜地干,身体实在吃不消;不加吧,老板们根本不会同意。更何况,在不少地方农民工根本得不到所在城市劳动者的应有待遇,社会保障压根儿庇荫不到他们身上,造成他们在就业、养老、看病、子女就学等各方面压力很大,加上不少企业工资水平过低,这些都迫使农民工不得不用更长的时间和更高强度的劳动,来提高收入以便获得必要的保障。黑心的老板们就是这样把民工们绑上加班的“贼船”。但是,由于民工很少是直接累死在工作台上,合同书上也找不着强迫加班的文字,这样的死亡往往是“白死”,甚至连“工伤”都算不上,更遑论“抚恤金”了。
今年6月22日,在甘红英“过劳死”事件发生以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对省内20家“血汗工厂”进行谴责。这些企业普遍存在严重超时加班、恶意拖欠工资以及雇用不满16岁童工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
而据广东省有关部门调查,92%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加班,其中近七成企业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个别企业每周加班多达28小时。
为什么目前超出法定劳动时间会成为普遍现象?为什么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为什么农民工的工资标准20年不变?为什么农民工已经到了“过劳死”的地步,生活条件却依然得不到改善?……这一系列的疑问,不仅要求我们从有关法律法规中寻求解题之道,在很大层面上,更需要我们从制度建设方面去寻求破解之策。
首先,必须尽快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过劳死”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而对于更多的“过劳而不死”的农民工来说,目前的法律更是“爱莫能助”。虽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在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通过低薪高强度劳动获取利润,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为了获取薪酬和稳定的工作机会,往往被迫接受长时间加班,对于限制超时加班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
其次,要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由于“过劳死”是因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造成的,“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死亡”常常未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用工单位往往会利用这种特殊性为自己作辩护,劳动仲裁部门也会以这种理由进行裁决。因此,如果不从立法上完善“过劳死”的有关规定,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生前无法得到保障,即使在死后也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三,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于任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行为,我国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加以惩治,而且更有明确的管理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处罚。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主动地进行监察,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被动地等着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再根据举报投诉去检查和监督。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上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老总的新居着火后……(9月作品)
  • 深圳百余尘肺病民工全部接受检查
  • 安徽合肥:民工随机抽考安全知识
  • “过劳死”能否算工伤?
  • 深圳:民工疑患尘肺 医院拒绝检查
  • 勤业建工集团:安全学校与工地同在
  • 云南水富80名民工患矽肺病续:政府垫付45…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用户信息中心

  • 查看购物车详情>>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