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答

  • 最佳答案

    1.追加赔偿的说法并不准确,应该看她的要求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就不存在再次赔偿的问题。
    2.调解的结果并不意味着该主张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完全可能根据非法律因素给予赔偿。
    3.案例中表述的内容有矛盾。如果确定其2013年是疑似职业病,那么当时并不属于职业病,并不影响之后诊断为职业病。
    4.在职期间没有诊断为职业病(包括根本就没有进行诊断),离职后诊断为原单位的职业病,那么可按法律程序认定为工伤,在鉴定伤残等级后,根据当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5.离职时无论是否进行离岗检查,是否发现问题,都不影响之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 最佳答案

    事实描述不准确,尚难以给出意见。 第一,应该是先进行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而不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 在职业病工伤认定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不再要求提供职业危害接触史资料等,从所述情况看, 应该还是在职业病的诊断过程中。 第三, 在职业病的诊断中, 职业危害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因此不报送个人的,并无不当。 如果个人认为单位报送材料有问题, 可以向安监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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