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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和贮运过程中的劳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引火线厂、烟火药厂),也适用于厂外加工。

  2 术语

  2.1 烟花爆竹——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

  2.2 亮珠——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机械或手工制作而能产生色光效应的单个形体。

  2.3 工房——适用于烟火药制造作业的建筑物。

  2.4 中转库——在生产过程中,烟火药及原材料暂时搁置保管的场所。

  2.5 定员——在单间中同时进行作业时,规定的员工数。

  2.6 停滞量——暂时搁置时,允许存放的最大量。

  2.7 组合烟花——由燃放时产生多种欣赏效果的半成品组成一个整体的产品。

  2.8 烟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混合物,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声、气、光、色、烟等效果。

  2.9 黑火药——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等物质制成的烟火药。

  3 烟火药制造

  3.1 原料准备

  3.1.1 烟火药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应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

  3.1.2 在备料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混入对药物增加感度的物质。

  3.1.3 出厂期超过1年的原材料,必须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2 粉碎、筛选

  3.2.1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产生火花的工具。

  3.2.2 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时,必须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

  3.2.3 黑火药所用原材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3.2.4 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感度高的物料应专机粉碎。

  3.2.5 机械粉碎物料应注意的事项:

  a.粉碎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b.必须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严禁开机;

  c.进出料时,必须停机断电;

  d.添料和出料,应停机10min,散热后进行;

  e.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粉尘浓度超标。

  3.2.6 用湿法粉碎时,严禁物料泡沫外溢。

  3.2.7 粉碎的物料包装后,应立即贴上品名和标签。

  3.3 配制与混合

  3.3.1 烟火药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宜采用木转鼓、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

  3.3.2 手工混合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操作工具,用铜网筛和有韧性拉力强度大的纸张。严禁在物料库和其它操作工房进行配料。

  3.3.3 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磨混合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

  3.3.4 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的配制,必须有专用工房和使用专用工具,应有防护设施。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它用时,应重新清洗干净方可使用。

  3.3.5 湿法配制含铝或铝镁合金粉等烟火药剂时,应及时做好散热处理。

  3.4 压药与造粒

  3.4.1 机械压药与造粒工房,每间定机1台;手工压药造粒,定员不得超过3人。

  3.4.2 机器造粒运转时,药物温升不得超过20℃。

  3.4.3 在造粒时,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工房内。

  3.4.4 操作人员如发现机器在运转时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源,停机寻找原因。

  3.4.5 烟火药造粒采用干法机械生产时,应有防爆墙(板)隔离才能进行操作。

  3.4.6 手工造粒时,应采用湿法生产,每间工房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5kg。

  3.4.7 湿法制成的亮珠必须摊开放置,摊开厚度不得超过1.5mm(亮珠直径超过1cm时,其摊开厚度不得超过亮珠直径的2倍)。

  3.4.8 粘合剂的酸碱度pH值应为6~9。

  3.4.9 亮珠的筛选分级必须在未干之前进行,每次药量不得超过3kg。

  3.5 药物干燥

  3.5.1 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烘房温度不得超过60℃,被烘干的药层厚度不得超过1.5cm。

  3.5.2 药物在干燥时,不得去翻动和收取,必须冷却至库温时才能入室收藏。

  未干燥的药物严禁堆放和入库。

  3.5.3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不得高于1.5%。

  4 产品制作

  4.1 领药限量

  4.1.1 各种产品装、筑药的领量不得超过表1限量。

  4.1.2 未列入表1中的烟火药,干药每人每次限量领1kg;含水率在5%~15%以内限领3kg。

  4.1.3 每次需装填药的半成品数量,其总药量不得超过表1限额。

  4.1.4 从事药物操作,药物的停滞量和可能同时存放的火药类药料不得超过其限量,以填充增量为目的的原材料不作药料计算(如锯木屑、砂子、稻糠壳、棉籽等)。

  4.2装药与筑药

  4.2.1 装药与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工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装、筑含高感度烟火药时,应在有防护墙(堤)的工房内进行,每间定员1人。

  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不得超过2人。

  4.2.2 每次限量药物用完后,应及时将半成品送人中转库或指定地点。

  4.2.3 筑药工作台应靠近窗口,台高应略高于窗台。

  4.2.4 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材质,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应垫以接地导电橡胶板。

  4.2.5 机械筑药时,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4.2.6 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员许可,不得改变作业方法。

  4.3 钻孔与割切

  4.3.1 有药半成品的钻孔和割切,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

  4.3.2 所使用的钻切工具,要求韧口锋利。使用时应涂蜡擦油或交替使用,工具不合要求时不得强行操作。

  4.4 封口、褙筒标

  4.4.1 操作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m2,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m。

  4.4.2 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应超过装填压药工序限量的2倍。

  4.4.3 操作工在完成一次限量的半成品加工送交后,才能领取下次的半成品。

  4.4.4 半成品封口必须牢实,严防药物外泄。

  4.5 产品组装

  4.5.1 礼花弹:

  4.5.1.1 装填药料的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人操作,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装填药料时,只能轻轻按压,不许进行强烈冲击。

  4.5.1.3 效果药、哨声药、发射药和爆炸药应按表2规定数所需药量领用。

  4.5.1.4 在安装外导火索和发射药盒时,不许有药粉外泄。

  4.5.2 组合烟花:

  4.5.2.1 组装组合烟花,仅限于各种效果的半成品准备好后进行。若需装筑药物时应按4.2规定进行。

  4.5.2.3 每间工房不得超过4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5m2,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1.5m。

  4.5.2.4 组合烟花的钻孔、上引线,按4.3条进行。

  4.6 引火线制作

  4.6.1 硝酸钾引火线:

  4.6.1.1 手工生产引火线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不得超过2人,人均使用面积3.5m2,每人每次领药限量为1kg。

  4.6.1.2 机器生产引火线,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机组间距不得少于2m,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5kg。

  4.6.1.3 盛装引火线药的器皿必须用不产生火花和静电积累的材质制成。严禁敲打、撞击。

  4.6.2 氯酸钾引火线:

  4.6.2.1 无论手工、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操作,每间工房定员1人,药物限量不得超过0.5kg。

  4.6.2.2 盛装引火线药的器皿应符合4.6.1.3规定。

  4.6.3 裁切引火线:

  4.6.3.1 捆扎引火线与裁切引火线分开。捆扎引火线房的引火线停滞量按药量计算不超过5kg,应设置安全箱盛装引火线和引火线头。

  4.6.3.2 裁切氯酸钾引火线,停滞量按药量计算不得超过0.5kg;裁切硝酸钾引火线按药量计算不得超过1kg。裁切引火线只许1人单间操作。

  4.6.3.3 工房应保持清洁,药粉和引火线头应及时清除。

  4.7 产品的干燥

  4.7.1 有药产品干燥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汽干燥和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直接烘烤。

  4.7.2 采用日光干燥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a.含氯酸盐的成品或半成品,气温高于37℃时,不得进行日光直晒;

  b.晒架以竹、木材料制成,晒架高度不小于25cm;

  c.日晒场应与车间仓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管。

  4.7.3 蒸汽干燥的烘房温度不得超过75℃,不宜采用肋形散热器。

  4.7.4 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不得超过40℃,无药半成品不得超过60℃,风速不大于1m/s;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4.7.5 红外线或远红外线干燥时,热源与产品之间应有防护装置。

  4.7.6 烘房内应设置温度报警装置。烘房中堆码高度等应按表4规定。

  表4 烘房堆码要求单位:cm

堆码高度

=120

距离地面高度

=20

与热源距离

30

搬移和翻动物体时温度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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