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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做到:
1.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第把安全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安全监察部门作用,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2.
支持预防为主,定期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搞好六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查质量),及时消除隐患;
3.
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技术设备质量;
4.
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和三级事故。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特级事故。
1.
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者;
3.
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
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
货车大破六辆及以上;
6.
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一级事故。
1.
有人员死亡或重伤三到四人者;
2.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二万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3.
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
客车大破一辆;
5.
货车大破二辆至五辆;
6.
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十二小时及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者。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二级事故。
1.
重伤一到二人者;
2.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二万元者;
3.
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六小时及其以上,不足十二小时;
4.
列车冲突;
5.
向占用线上违章接入列车;
6.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
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
擅自开车;
9.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冲标;
10.
列车进入异线;
11.
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
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
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脱落。
第九条 凡所发生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百元及其以上,不足五千元者;
2.
列车脱轨;
3.
列车分离;

4. 挤岔子;
5.
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
调车作业越过止调车的信号机;
8.
闯车档;
9.
列车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10.
列车越过停车标志;
11.
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
自翻车扣斗;
13.
动轮擦伤过限;
14.
电机车刮受电弓;
15.
蒸汽机车烧漏熔栓;
16.
机车、车辆燃轴;
17.
架线折断;
18.
乘务员漏乘;
19.
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二级事故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 局调度员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矿务局局长、有关副局长及安监、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处(室)。特级事故还要快速报告省煤炭局和煤炭部。
如发生严重行车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算特级、一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附表一),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发生特级、一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交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特级、一级事故由矿务局处理,并报省煤炭局和煤炭部,一级事故报省煤炭局备案。特级事故由省煤局审查批复,报部备案。二级、三级事故由矿(部、处)处理并报矿务局核备。当事故涉及两个单位时,由上级裁处。
第十五条 特级、一级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
当矿(部、处)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保卫、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现场,绘制现场意图、拍照并做好调查记录。
2)对事故地点详细检查,确定机车撒砂、制动位置和其它有关事项。对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等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如有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
矿务局接到特级、一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保卫、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
特级、一级事故基层单位(指段、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向矿(部、处)提出特级、一级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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