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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富顺煤矿“3·13”较大瓦斯事故案例分析

 (四)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务/工种 籍贯 参加工作时间 伤亡程度 安全教育情况
  崔小兵 男 汉族 35 采掘工 山西省沁水县 2009年2月26日 死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杨 朴 男 汉族 43 生产矿长 甘肃省靖远县 1996年 死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岳国治 男 汉族 45 技术员 甘肃省平川区 2000年 死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牛小跃 男 汉族 50 采掘工 山西省泽州县 2009年2月26日 死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崔智慧 男 汉族 44 采掘工 山西省晋城市 2009年2月26日 死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裴建宗 男 汉族 31 代班长 甘肃省北道区 2009年1月15日 死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张明福 男 汉族 44 绞车工 甘肃省靖远县 2009年1月8日 死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在井下六级下山岩巷维修作业过程中,由于顶板冒落与上部废弃巷道贯通,致使大量的CO等有害气体涌入作业地点;同时矿井主要通风机未运转,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当,不能排出CO等有害气体,造成1名作业人员中毒;矿方在危险状态下盲目组织施救,又造成6名人员遇难。

  (二)间接原因
  1、该矿拒不执行市、区两级政府及监管部门有关证照不全的矿井停止井下一切作业及严禁人员入井的监管指令,采取多种方法躲避监管、私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
  2、该矿安全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未召开班前会,没有安全员、瓦检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随同入井,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没有跟班矿领导,矿井通风设施不完整。
  3、该矿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执行,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生产,长期不驻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
  4、该矿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对长期废弃巷道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认识不足,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也未制定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其他人员在未佩戴任何防护器具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盲目施救。
  5、平川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红会煤管分站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安全监管措施不力,虽然对该矿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和督查,但对该矿长期违法违规组织人员入井作业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查阅有关图纸资料,经过综合分析,认定白银市平川区富顺煤矿“3•13”较大瓦斯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杨朴,生产矿长,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盲目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岳国治,技术主管,“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除矿井通风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路世昌,矿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不得入井作业的监管指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吊销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矿长,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责任追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2、李荣鑫,平川区煤管局红会煤管分站驻该矿特派员,对该矿存在的私自入井作业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按照监管指令的要求制止,但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已对其立案调查,建议另案处理。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李培丰,副矿长,协助路世昌管理矿井,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李培丰处以3万元的行政罚款。
  2、李生荣,中共党员,平川区煤管局红会煤管分站副站长,负责红会区域所有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多次带领特派员李荣鑫等人到该矿巡查,但对该矿长期违法入井作业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李生荣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3、张晓波,中共党员,平川区煤管局红会煤管分站站长,主持煤管分站全面工作。没有组织督查和发现该矿长期违法入井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张晓波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白银市平川区富顺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CO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平川区富顺煤矿处以40万元的行政罚款。
  2、白银市平川区富顺煤矿属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先关闭后整合的规定,先关闭该矿井,然后进行资源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以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共处以43万元的行政罚款。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然后进行资源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二)平川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实专业人员,加大监管力度,严查隐患,狠抓整改。
  (三)平川区所有煤矿的风井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矿井监测系统必须完善可靠,运行正常。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配齐自救器,并建立自救器发放、检验、维护、保管、检身等制度,确保每一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
  (五)认真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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