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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煤矿“12·28”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信号把钩工刘射飞没有按照《把钩工操作规程》的要求链接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插到底,造成煤车提升时脱钩跑车;煤车提升时又在车场链接下一钩煤车,没有躲进信号硐室,急速下行的脱钩矿车撞击车场内煤车,将正在链接煤车的把钩工刘射飞撞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违反操作规程链接矿车,煤车提升时没有躲进信号硐室。

2、暗主井井底车场巷道宽度小,其安全距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三违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4、矿井劳动力管理混乱,运输班职工打连班,工作时间长,身心疲劳,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5、机电运输人员配备不足,信号工兼任把钩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

⒈刘射飞,非党员,农民协议工,一级暗主井信号把钩工,负责暗主井井底车场挂钩、推矿车和打信号工作,操作技能低下,安全意识淡薄,链接串车时,插销没有插到位、插到底,煤车提升时没有躲进信号硐室,严重违反《把钩工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邱楚雄,非党员,农民协议工,安全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作失职,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查处三违工作不力,造成煤车提升时,人员不躲进信号硐室; 对暗主井井底巷道宽度达不到要求的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整改不到位,没有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经济处罚。

2、邱校生,非党员,农民协议工,生产矿长,分管矿井生产、巷道工程质量和维修工作,当班井下跟班矿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重点不突出,巷道工程验收把关不严,下车场巷道宽度达不到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没有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与经济处罚。

3、邱建兵,中共党员,股东,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作失职,对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督促落实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暗主井井底巷道宽度达不到要求督促整改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决定暂扣其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对煤矿企业的处理决定

1、责令矿井停产整顿。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对煤矿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六、防范措施

1、强化矿井机电运输管理。一是矿井必须明确一名矿级领导分管机电运输工作,各岗位要配备足额的人员;二是要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矿车提升时,行人必须躲进躲避硐室;三是矿井应采用矿用提升绞车提升,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齐全,提升声光信号灵活可靠,严禁超挂矿车提升;四是矿井要制定内容齐全,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各工种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2、强化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工人必须进行72小时的入井前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对在职职工必须进行定期轮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安全知识,熟悉本煤矿自然灾害的特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建立健全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各项制度的考核机制,很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煤矿矿主要树立依法办矿的意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严禁打连班,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和矿井安全生产。

5、责令矿井停产整顿,煤矿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对全矿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大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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