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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15日
  • 作者: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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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5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6 安全生产责任制
  7 安全技术措施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0 安全检查
  11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2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3 仓库安全管理
  14 消防安全和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15 尘毒作业安全管理
  16 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7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8 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管理
  19 交通安全管理
  20 季节性安全管理
  21 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22 事故应急救援
  23 租赁、承包经营的管理
  24 事故调查和处理
  25 其他
  前言
  为了加强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伟克、黄承平、程皓、张建平、柴胜乔、张耀春、庄洁。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纺织工业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T 3608-1993 高处作业分级
  GB/T 4200-1997 高温作业分级
  GB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2-2002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FJJ117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主要负责人 Person chiefly in charge
  纺织工业企业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第一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厂长、经理以及其他直接领导。
  3.2
  管理人员Maneger
  纺织工业企业内的危险品保管员、仓库管理员、压力容器管理员、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等。
  3.3
  特种作业人员 Special type operator
  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家规定。
  3.4
  危险岗位 Dangerous station
  指棉纺的清梳操作工、保全保养工、修理工;印染及染整的高温、高压操作工等。
  3.5
  高处作业 High-place operation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6
  安全评价Safety evaluation
  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纺织工业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
  3.7
  三同时 Three at the same time
  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8
  特种设备 Special type equipment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9
  六个必有 Six necessary
  指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3.10
  纺织工业企业 Textile industry enterprise
  纺织工业企业是指棉、麻、毛、丝、化纤等各种原料,以及与纺织相关的生产加工作业和经营,主要包括国资、合资、集资和民营、私营、联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纺织企业。
  3.11
  临边 Near the edge
  指在施工过程中,未安装栏杆的扶梯、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屋面,井架、人货两用梯通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框架建筑的楼层边。
  3.12
  机动车辆单位 Machine unit
  指非从事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但拥有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的企业。
  3.13
  专业运输单位 Special transportation unit
  指专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经营企业。
  3.14
  五双制度 Five both system
  指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门锁、双本台账。
  3.15
  十不烧 Ten can’t weld
  指焊工没有操作证的,不准焊割作业;属于一、二、三级动火,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焊割作业;不了解现场周围情况的,不准焊割作业;不了解焊割构件内部情况的,不准焊割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洗尽的容器,不准焊割作业;用可燃材料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作业;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作业;附近堆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作业;与外单位相连,又未弄清是否有危险的部位,不准焊割作业;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的,不准焊割作业。
  4 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4.1 安全目标的确定
  4.1.1 纺织工业企业应当将无因工死亡、无因工重伤、无火灾事故以及无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纳入本企业全年生产经营目标中。
  4.1.2 企业安全目标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组织形式的讨论确定。
  4.2 安全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施
  4.2.1 安全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当贯穿于纺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化。
  4.2.2 安全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施应当做到与生产经营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3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4.3.1 安全管理目标应当以科学的手段,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落实资金、人员和措施,健全组织网络和管理体系,实施责任承诺和奖惩考核制度。
  4.3.2 企业应当对以下对象进行奖励;
  ——带领本企业努力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四无”目标,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纺织的调整、发展作出贡献的责任人;
  ——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以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为己任,工作兢兢业业的监督管理人员;
  ——对危险源、重点口子采取监控预防措施,防止重大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绩者;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活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取得显著成绩者;
  ——在危急时刻,能临危不惧,奋不顾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有功者;
  ——坚持原则,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危险源、重点口子监控预防措施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敢于制止,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国有财产安全,为群众所推崇者;
  ——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积极技术革新,有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或重大合理化建议采纳者。
  4.3.3 安全生产奖励考核由行政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和工会组织结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年度总结评比等活动进行操作。
  4.3.4 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奖励考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5.1 安全生产委员会
  5.1.1 企业应当组建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5.1.2 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审查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工作;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确保各项安全所必需的投入和组织保障;
  ——研究和审查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5.1.3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遇到较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当随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5.2 工会组织
  5.2.1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参与监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2.2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参与讨论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
  ——参与和监督本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监督本企业各项安全所必需的投入;
  ——监督本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部门共同落实安全宣传教育、劳动保护措施,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话动,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事故隐患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参加本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5.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3.1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5.3.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本企业备部门、各工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讨论和审查;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工作;
  ——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和组织保障措施的落实;
  ——协助或者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时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落实管理本企业其他安全工作。
  5.3.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5.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
  5.4.1 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2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落实、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实施;
  ——深入现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协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落实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施工、投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总结、计划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的执行、管理工作;
  ——执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协助、参与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如实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整改防范措施;
  ——检查、管理各项安全审批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审批项目的操作;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安全工作交办任务。
  5.5 安全员的配置
  5.5.1 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员。
  5.5.2 安全员应当由部门或班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担任。安全员应当根据本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具体做好安全工作。
  5.5.3 安全员应当定期在本部门(车间)或班组的会议中,具体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反馈安全落实工作。
  6 安全生产责任制
  6.1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6.1.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
  6.1.2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保证本企业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决策本企业“三同时”重大安全建设工程项目;
  ——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总结、分析事故教训,落实事故以及隐患的整改措施。
  6.1.3 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做好所分管生产经营活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2 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应当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保障。
  6.2.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2.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或者事故隐患以及整改措施。
  6.2.4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负责。
  6.2.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织做好本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
  6.2.6 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协助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本职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6.3 各职能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3.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与本企业管理体制相统一,应当结合各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6.3.2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3.3 各职能部门应当贯彻执行本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本部门从业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6.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当拒绝执行。应当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4.2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6.4.3 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事故对策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4.4 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安全部门提出。
  6.4.5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6.4.6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5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6.5.1 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应当明确责任,层层分解,通过管理、技术和考核手段,做到责任到人,考核到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6.5.2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6.5.3 企业应当实施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书的签约,由上至下,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一级平安的承诺。
  6.5.4 各级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签约应当与经济挂钩、与绩效挂钩,实施风险抵押,落实奖惩考核,使责任人职、责、权、利相统一。
  7 安全技术措施
  7.1 安全设施“三同时”
  7.1.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1.2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编制本项目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所采取的劳动卫生防范措施。
  7.1.3 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7.1.4 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台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劳动卫生设计的主要内容情况;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和经法定检测检查机构的考核;
  ——危险性较大设备取得的安全使用证情况;
  ——劳动安全组织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证情况。
  7.1.5 建设项目自立项开始后,企业应当依法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提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并保存有关资料。
  7.2“四新”项目的安全投入
  7.2.1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安全本质化建设。
  7.2.2 企业应当针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事故等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作业环境和重点部门,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应当选择无毒、无害、或不构成人员伤害的材料、物质,配备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统、监控系统,有效改善生产作业的条件和环境,消除职业病伤害,防止生产安全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7.3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7.3.1 企业应当编制、实施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编制劳动保护依据以下内容:
  ——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指示等要求;
  ——针对发生重大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等主要危险、危害原因以及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整改措施;
  ——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造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
  ——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
  7.3.2 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完善、完备生产机械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联锁、报警、保险、信号等装置,确保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环境。
  7.3.3 企业应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积极创新、改造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等,不断落实从业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落实安全检查中所查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7.4 安全资金投入
  7.4.1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决策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国有企业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其他生产经营者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7.4.2 安全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以下范围: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的完备、革新和改造;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安全管理考核和奖励;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危险源及其消防的监控、管理和完善;应急救援器材、物质的储备;重大安全课题的研究;以及其他安全所必需的方面。
  7.4.3 安全资金的投人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安全责任制度;
  ——各工种安全操作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安全保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物质、通道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制度;
  ——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2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防火安全审批制度;
  ——三级动用明火安全审批制度;
  ——临时接拉电气、电线安全审批制度;
  ——登高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机动车辆跨省(市)市境安全审批制度;
  ——设备搬迁安全审批制度;
  ——房屋拆除安全审批制度;
  ——节假日检修安全审批制度;
  ——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审批制度,
  ——特种设备施工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结构装潢安全审批制度;
  ——其他安全审批制度。
  8.3 各车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上岗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交接班制度;
  ——隐患整改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9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9.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教育
  9.1.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3个月之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9.1.2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交通安全管理知识等;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原则;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
  ——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决策的必然关联;
  ——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
  ——其他必须掌握的安全内容。
  9.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2.1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9.2.2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等;
  ——消防安全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交通安全管理知识等;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和火灾事故等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应急处理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
  ——其他必须掌握的安全内容。
  9.3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9.3.1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9.3.2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3.3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经常对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9.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4.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专门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资质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9.4.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每2年应当参加复审教育。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企业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应当参加复审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
  9.4.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9.4.3.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基本技能;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4.3.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复审考核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
  ——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身体健康检查;
  ——违章记录检查;
  ——本工种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考试等。
  9.5 危险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5.1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9.5.2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后,每2年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
  9.5.3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5.4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经安全复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新的知识;
  ——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种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考试等。
  9.6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6.1 企业对每一位新进从业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对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
  9.6.2 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3 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状况;
  ——相关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4 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本车间生产经营的状况;
  ——相关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5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6 新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定期进行岗位现场复训教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记录卡(本),应当由教育人或考核人以及被教育的从业人员签字备案。
  9.7日常、专题安全宣传教育
  9.7.1 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守法规、反违章、除隐患、保平安的群众性活动,使从业人员学会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消除身边隐患。
  9.7.2 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法定宣传括动,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9.7.3 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以下主要内容:
  ——本企业、本车间和本岗位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应对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的针对性保护措施。
  9.7.4 企业应当通过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达到以下要求:
  ——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懂得自我保护;
  ——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初期火灾,会应急自救;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留伤害隐患。
  9.8 “四新”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8.1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
  9.8.2 “四新”相关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采取“四新”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
  ——安全规章制度、技术特性、操作技能;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10 安全检查
  10.1 日常安全检查
  10.1.1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以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等,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亲自参加,深人生产现场,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由下而上.由点到面,不留死角、冷角,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
  10.1.2 安全检查应当有系统地找出本企业中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剖析,列出各环节、各层次不安全因素的突出问题、主要问题,确定检查的项目、检查的对策,注明检查时间、要求、检查者、直接负责人和其责任。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做到全面、系统、突出重点,应当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两个方面,具体主要查思想意识、查责任考核、查组织落实、查培训教育、查管理措施、查隐患整改、查事故处理等。
  10.1.3 安全检查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重点,以各种形式、各种方法开展。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定点安全检查,以车间、部门、工种等为企业的安全检查;
  ——定岗安全检查,以从业人员为主的班前、班中岗位自我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以日查、夜查、周查、月查等为固定形式的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以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进行的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天气变化,按事故易发多发的规律或时段对潜在的危险性.突出重点的检查,内容包括冬季防寒保暖、防坠落防跌滑、防火灾防爆炸、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霉雨、防触电、防雷电等;
  ——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以重大节日前后容易发生事故为重点的针对性检查,如元旦、春节、劳动、国庆等;
  ——综合性安全检查,由本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为内容的全面综合安全检查,必要时还可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各部门安全检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开展生产、技术、管理等环节的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由本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其内容包括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对不安全状态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对违章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教育及处理意见,促进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合法权利的维护等。
  10.2专项安全检查
  10.2.1 企业应当针对存在的某个具体的危险因素较大的问题或普遍性事故隐患进行单项的定性安全检查。应当通过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检查,发现潜在的问题,研究整改对策,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0.2.2 专项安全检查应当突出本行业、本企业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事故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作业环境和专项重点问题,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开展。
  10.2.3专项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
  ——安全用电专项检查;
  ——清花、梳棉和化纤等其他纺织生产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
  ——前纺车间以及其他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施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专项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整改专项检查;
  ——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0.3 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10.3.1 企业对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书面记录,根据事故隐患的轻重缓急,实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逐条进行分类.落实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明确责任,明确要求,迅速落实措施,组织整改。要做到事故隐患未查清不放过,整改责任未明确不放过,隐患整改未落实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到位不放过。
  10.3.2 企业对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一方面要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措施,加强防范;另一方面要编制整改计划,筹备整改资金,尽快落实整改。
  10.3.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事故等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作业环境和重点部门等查出的事故隐患。复查或抽查要做到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其彻底整改。
  11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1.1 纺织专用设备安全管理
  11.1.1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1.2 禁止从业人员戴手套在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操作,禁止从业人员不戴专用防护用品在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禁止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11.1.3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泄漏必有报警,有电气必有绝缘。
  11.1.4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限位装置等应当敷设规范、安装牢固、绝缘可靠、使用安全、操作有效。
  11.1.5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配备完整、齐全、适用、有效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具等。
  11.1.6 棉纺织前纺车间内金属探测排除器、烟火联动报警器、多功能灭火水枪,以及墙式消防栓、喷淋装置、消防软管等应当配备齐全、实用到位。
  11.1.7 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等。
  11.1.8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灵敏有效。同时,必须符合电气、仪表安全规程要求。
  11.1.9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触能压力表、固定停启装置在核定压力数值后,应当具有防止擅自改动压力的措施。
  11.1.10 纺织专用设备各管道应有符合规定的标色,标明流向,管路上的开关处红白相间的芯子漆色应清晰。
  11.2 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 棉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1 前纺工序的抓棉机、棉箱混棉机、成卷机、梳棉机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位应当隔绝封闭,打手部位的检修门、观察窗必须具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双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检修门、观察窗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电气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操作开关按钮应有明显的中文“开、关”标识。
  11.2.1.2 并条、粗纱、细纱、捻线、络筒、摇纱以及气流纺等棉纺专用生产设备的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旋转、轧点等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救、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拦、防护盖等装置。
  11.2.1.3 清花、梳棉、细纱等纺部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棉、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人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棉花、棉纱浸入水中。
  11.2.1.4 络筒、整经、浆纱、穿筘等准备工序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5 浆纱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起重设备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使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11.2.1.6 浆纱和浆纱烘箱设备内及潮湿处的电气装置、工作照明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11.2.1.7 浆纱穿筘架照明灯具以及吸停经片器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11.2.1.8 织布、折布、整理、打包等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9 织布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均应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必须装有防飞梭保护装置,断经、换棱、轧梭自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2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2.1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包括:棉及棉与化纤混纺织物、丝绸、绢纺、毛、麻及其混纺织物等印染及整理专用机械设备(包括蒸漂、染丝、烘染、炼染、卷染、针织、巾被、线带、装饰、手帕、复制等)。
  11.2.2.2 轧车退浆、履带汽蒸机、绳状机、丝光机、开轧烘、机印机、各类网印机、卷染机、轧染机、热熔染色机、皂洗机、平洗机、防缩机、定型机、热风拉幅机、整理机等专用设备中的轧车、吸边器、剥边器、开幅器等进布口轧点部位,必须安装齐全、完整、有效、可靠的防护挡板、网罩、栏杆、拦绳等防轧装置,防轧装置一般与轧辊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12.5mm,灯芯绒、粗纺面料等厚织物应当控制在15mm以内。
  11.2.2.3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中的预缩机(三辊防缩机)进布端、重型轧车和辊筒印花机的万向联轴器等危险部位,必须做到防护隔离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相配套,并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旋转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完整、牢固、无缺损。
  11.2.2.4 烧毛机、预烘机、培烘机、拉幅定型机(整理、丝光、定形、辊筒)、轧光机(电光、轧花)、蒸化机、蒸呢机和轧染预烘、圆网预烘以及烘箱、烘房,雕刻花筒涂蜡等以燃气、燃油为热燃源的设备,应当落实防火防爆管理和监控措施。
  11.2.2.5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处理或者物化处理的处理池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或者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
  各类酸、碱、氧化剂、还原剂、染化料等贮存槽、池和污水处理等处的平台、栏杆及轧兰林应当采用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符合防坠落,防跌滑等安全要求。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
  11.2.2.6 使用、贮存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腐蚀性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容器、管道必须完整无损,防范有效。贮存管口必须防腐、加盖、上锁,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镜等专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操作。
  11.2.2.7 印染及整理车间应当设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应具有向排水沟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位于楼层时,设备下部应设集水盘。
  11.2.2.8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的电缆、电气动力配线和照明电线应当使用线槽或者线管架空设置。电气设备、装置和移动电具等应当具有防水、防潮、防触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11.2.3 化纤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3.1 酯化、聚合等专用设备中,各反应釜或者酯交换塔必须做到管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反应釜的反应装置、贮罐降温设施及温度报警装置灵敏有效;联苯加热器液位标志明显清晰,温度和压力上下限位联锁报警装置、防爆片等可靠到位;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室内应当设置热感应报警装置或者烟火自动报警装置,配置适量的蒸汽灭火管。
  11.2.3.2 转鼓、回转干燥机以及充填干燥机等专用设备的蒸汽加热系统、温度表、压力表、安全阀应当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使用;电气安全联锁、联络信号装置、报警装置等应当齐全、有效、清晰、可靠。
  11.2.3.3短丝纺丝机等专用设备中,联苯箱体以及直(弯)管应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使用联苯加热器的装置应当具备液面镜、超温超压联锁、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且齐全有效,检测合格,安全使用;熔体过滤器的前后电接点压力表、熔体压力联锁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3.4 黄化机、五合机等专用设备必须密闭无泄漏,装设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爆装置,二硫化碳管道、排毒风管、开关、法兰片等处应有接电静电装置,操作平台应当铺设木制地板或者橡胶地毯。黄化、五合工序使用的工具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严禁使用金属制成的工具。
  11.2.3.5 严格落实二硫化碳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管理。发生意外险情必须迅速报警,做好自我应急保护措施。
  11.2.3.6 二硫化碳贮罐必须全部浸入水中,操作平台应装设围栏。贮库池水应当定期更换,保持水质清洁。贮罐液位计量管玻璃应当符合耐压、清晰要求,保护装置齐全。计量桶应当安装超位报警装置,并有溢流管。
  11.2.3.7 二硫化碳的设备、管道、阀门、考克、液面计等处应当严密无泄露,各法兰处装设接地片,并接地良好。地面上的贮罐应有降温装置。
  11.2.3.8 二硫化碳计量室、贮库的照明、电气开关等装置应当符合防爆要求,装设单独的避雷装置,送风、排风装置良好。
  11.2.3.9 浆粕生产、蒸球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安全使用;杜绝跑、冒、滴、漏;操作平台栏杆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地面应当清洁防滑。
  11.2.4 毛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4.1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精梳、复洗、洗呢、缩绒、煮呢、上浆、烘呢、蒸呢、洗毛、和毛、梳毛、洗麻、梳麻、染整、蒸呢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位应当明确封隔,轧点的进口处应当安装防护挡板,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打手部位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齐全、醒目。
  11.2.4.2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当灵敏有效,符合仪表及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并且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有效,安全使用。
  11.2.4.3 毛纺织(包括精纺、租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复洗、烧毛、烘呢、热定型等有蒸汽加热、电加热或燃油、燃气明火操作工艺的设备.具有火灾和烫伤等危险性,应当做好操作机台防范火灾、防烫的措施以及清洁工作,热定型、烘呢机、通风管道中等毛尘油脂须定期铲除。
  11.2.4.4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入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毛、麻半制品浸入水中。
  11.2.4.5 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落实麻纺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粉尘爆炸、静电引爆、电气火花、机械摩擦、金属打击等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联锁、防护、保险、警报、信号等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可靠。
  11.2.5 丝绸、绢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5.1 丝绸、绢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所有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机构等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防护盖以及门钩锁闭装置。
  11.2.5.2 丝绸的浸渍机、整丝机、浆丝机、并轴机、剑杆织机;绢纺织的开茧机锡林部位、联合清花机打手检查孔(观察孔)、滚筒盖板、双刺辊及三翼打手等部位必须具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双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观察窗、打手等部位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电气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应齐全、醒目。
  11.2.5.3 丝绸的整经机经轴处、浆丝机经轴处、轧水打卷机、碱减量处理机、台式筛网印花机、平圆网印花机、平幅振荡水洗机组、滚筒整理(烘燥)机、呢毯整理机、汽蒸预缩蒸呢机组、电热压光机;绢纺织的开茧机给棉罗拉、制条机和并条机紧压罗拉、喂入部位等绸布进入轧点处必须装设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挡板或者防轧电气联锁。
  11.2.5.4 丝绸的浆丝机、进出绸布装置、悬挂式连续蒸化机全机进出绸布及平台处、热风拉幅定形机进出绸布处、电热压光机轧辊前后;绢纺织的开茧机等必须装设稳固、灵敏、有效、可靠的紧急停车装置或者刹车装置。
  11.2.5.5 丝绸的浸渍机、烘燥机、蒸筒蒸箱、浆丝机、煮浆机、绳状脱胶机、溢流染色机、呢毯整理(定形)机、电蒸锅炉、绳状浸染(水洗)机、印花台板、圆筒蒸箱、悬挂式连续蒸化机、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形机;绢纺织的煮炼机、浆纱机等外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11.2.5.6 丝绸的浸渍机、烘燥机、蒸筒蒸箱、浆丝机、煮浆机、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溢流染色机、绞丝喷射染色机(包括卧式、立式及高温高压卷染机)、喷射染色机(高温高压卷染机)}绢纺织的烘燥机、浆纱机等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11.2.5.7 丝绸的绳状脱胶机、溢流染色机等视孔应当装设防爆玻璃;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喷射染色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等视孔应当装设耐温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喷射染色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圆桶蒸箱等玻璃液面显示管应当装设安全防护装置。
  11.2.5.8 丝绸的煮茧机观察窗工作照明、自动缫丝机电热丝、均匀检验室局部照明、无梭喷气平绒织机局部照明、溢流染色机照明、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缸内照明、连续平幅精练机照明、悬挂式连续蒸化机照明;绢纺织的烘燥机烘房照明、浆纱机烘房照明等都应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涂层机室照明应当采用防爆型灯具。
  11.2.5.9 丝绸的抱平机和检尺器等机台的三线或者网线插座应当保护接地;印花台板(包括蒸汽、电热法)的台板电轨道与金属架之间绝缘、保护接地或者接零完好;电熨斗绝缘性能良好,定期安全检测,合格使用,插座有通(闭)电源指示信号。
  11.2.5.10 丝绸的出绸装置、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形机等应当装设静电消除器,作用良好。
  11.2.5.11 电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设备应当符合移动电具安全设计要求,电线、插头、温控、指示等完好无损,绝缘可靠,使用三芯纱包线,长度不得超过3m,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落实电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电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工作间断时电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织物上。
  ——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按序锁入专用铁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5.12 丝绸、绢纺织织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均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必须装有防飞梭装置,断经、换梭、轧梭白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5.13 丝绸的热风拉幅定形机、高温焙烘机等燃气加热装置应装设自动点火及火焰检测器,气体燃烧应当具有安全防爆设施,排气装置与气体燃烧控制器之间应装有安全防护联锁装置,燃气管道无渗漏。
  11.2.6 针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6.1 针织络筒机、菠萝锭、经编机、坯布丝光机、碱缩机、氯氧联漂流水线、经编剖幅机、轧光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平幅起绒机、切领布机(直、横条)、钢带裁剪机、自动卷纬机、缝合机、直线式缝合机等传动、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6.2 棉毛机、大圆机、脱水机、平幅热定型机、圆筒热定型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平幅起绒机的落布门、万向轴、防护门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11.2.6.3 台式筛网机印花机、平幅起绒机、钳式落料机、纱线丝光机、回转式袜子定型机等紧急制动装置应灵敏、有效、可靠。
  台车、棉毛机、大圆机、整经机、经编机、脱水机、经编剖幅机、轧光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剪(翻)罗纹机、60型橡口罗纹机、单针筒织袜机、缝纫机、袜子清洗机等制动装置应灵敏、有效、可靠。
  11.2.6.4 氯氧联漂流水线酸碱溶液的盛器、管道无泄漏,安全防护设施有效、完整,警示标志明显。
  亚漂流水线罐盖、罐体密封无泄漏,氯气在处理前的排放系统畅通无外泄,双氧水盛器及盖完整无损。
  平幅热定型机同位素克重仪防护层必须完好,警示标志明显。
  11.2.6.5 整经机、圆筒热定型机、平幅热定型机、起毛机等设备应当安装静电消除器。
  11.2.6.6 超喂轧光机、圆筒热定型机、平幅热定型机、呢毯定型机、植绒洪燥机等电加热电热系统各连接点、轧辊接点、绝缘必须良好、有效,温控装置性能灵敏、可靠。
  11.2.6.7 罗纹机工作灯、棉毛机工作灯、氯氧联漂流水线离工作地面2m以下的照明灯应当使用安全电压。
  11.2.6.8 起毛机储尘室出风面积应大于墙面积的1/5,储尘室容积应大于8m2,做到一机一室,具有安全泄爆口,安置喷淋灭火管,禁止使用无防护措施的电气装置。
  11.2.7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7.1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包括巾被、装饰、色织、手帕等工艺技术的生产设备。
  11.2.7.2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中,煮纱(布)锅、堆(起)纱(布)机、漂白机、绞纱洗纱机、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箱式溢流染色机、浆染联合机(纱、线)、剖幅机、烧毛机、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平洗机(皂洗机)、开幅机、绳状开幅机、烘烧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丝光机、焙烘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验布联合机等设备传动、旋转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操作平台必须安装安全防护栏杆。
  11.2.7.3 浆染联合机(纱、线)、烧毛机、簇绒机、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绳状开幅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丝光机、浸轧机、焙烘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轧光机、防缩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轧辊进布(纱、线)口轧点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轧栏、绳及挡板等装置。
  11.2.7.4 漂白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烧毛机、割绒机、簇绒机、抓剪联合机、印花机、卷染机(各种高温、低温卷染机)、丝光机、防缩机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及紧急制动装置。
  11.2.7.5 煮纱(布)锅、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管道染纱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绞纱烘燥机、筒子烘燥机、蒸箱(筒)、经轴浆纱机、热定型锅(箱)、磨缄机(刷绒)、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印花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溢流管式染色机、丝光机、浸轧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热定形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爆破片(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11.2.7.6 履带式漂白机、绞纱丝光机、绞纱酸洗机、丝光机等设备的输酸管、输碱管、容器、阀门、液压系统必须完好无泄漏,落实防范措施。
  11.2.7.7 履带式漂白机、绞纱丝光机、绞纱皂练机、绞纱酸洗机、绞纱上浆机、脱水机、往复(升降)式染色机、箱式溢流染色机、喷射式染色机(洗纱、皂练)、浆染联合机(纱、线)、经轴浆纱机、刷毛机、J型容布箱、履带练漂平洗联合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卷染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等设备的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必须采取安全电压或者具有防水、防潮性能。
  穿筘架照明灯具及吸停经片器应当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点方机应当安装静电消除器。
  11.2.7.8 绞纱皂练机、管道染纱机、箱式溢流染色机、喷射式染色机(洗纱、皂练)、浆染联合机(纱、线)、筒子烘燥机、热定型锅(箱)、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履带练漂平洗联合机、平洗机(皂洗机)、绳状开幅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卷染机、浸轧机、热定型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11.2.8 服装、鞋帽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8.1 卧式、移动裁断机(带式、立式裁布机)、铡刀式落料机(切纸机)、裁滚条机、裁橡筋机、折布机、削边机(拉毛机)等专用设备的刀具、钢带必须牢固,非工作部分的刀具、钢带以及旋转部位必须具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缘可靠,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合格有效。移动裁断机(立式裁布机)导线应当采用胶皮线(橡胶护套线),长度不得超过5m。
  —使用卧式裁断机(带式裁布机)等专用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佩戴金属防护手套。
  ——磨钢带时,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1.2.8.2 大白扣冲压机、冲压式落料机(下落机)、铡刀式落料机(切纸机)、脱水机、圆盘注塑机、造粒机、打浆机、冷粘上胶机等设备的旋转、冲压部位必须装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光电或者机械联锁装置,或者挡板式保护装置及紧急制停装置。
  11.2.8.3 平缝机(中速平缝机、高速平缝机、单针链条车、双针链条车、绣花车上袖机、揉肩机等)、包缝机(三线、四线、五线)等缝纫专用生产设备和锁眼机(锁洞机)、钉钮扣机、套结机、开袋机、拷边机、锁边机、验布机、蒸汽合布机、弹子长丝络筒机、帽子压缝机、破碎机、捏合机等设备的传动、旋转部位必须具有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8.4 电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设备应当符台移动电具安全设计要求,电线、插头、温控、指示等应完好无损、绝缘可靠,使用三芯纱包线,长度不得超过3m,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落实电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电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工作间断时,电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织物上。
  ——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按序锁入专用铁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8.5 平缝机(中速平缝机、高速平缝机、单针链条车、双针链条车、绣花车上袖机、揉肩机等)、移动裁断机(立式裁布机)、卧式滚筒洗涤机、蒸汽滚筒洪干机、脱水机、压领机、压上下盘机、圆领机、电箱体、打浆机、压滚条机、压沿条机、织帽机、(针织圆机)电热烫帽机、冷粘上胶机等设备、设施必须保护接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工作照明等使用安全电压。
  11.2.8.6 炼胶机(打胶机)使用有机溶剂打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电气设计规范。各类仪器、仪表及测温仪应当齐全、有效。
  11.2.8.7 使用蒸汽加热、电加热或燃油、燃气明火操作工艺的设备,具有火灾和烫伤等危险性,应当做好操作机台防范火灾、防烫措施。热定型、通风管道应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11.2.8.8 蒸汽滚筒洪干机、蒸汽熨烫定形机、蒸汽烘箱、蒸汽台布机、帽子整烫液压机等使用高温、高压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仪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
  11.2.8.9 压领机、压上下盘机、圆领机、蒸道式蒸汽熨斗、蒸汽烘箱、蒸汽合布机、压滚条机、压沿条机、电热烫帽机等设备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11.2.9 制线、织带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9.1 并纱机、捻线机、倍捻机、倒筒机、双面摇纱机、槽筒式落筒机、秘光机、涤纶筒子倒角机、射频烘燥机、橡筋包线机、四针机(多针机)、水管涂塑机等设备的旋转、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可靠,车头箱应当装有联锁装置。
  11.2.9.2 并纱机、双面摇纱机、槽筒式落筒机、脱水机、水洗机、秘光机、宝塔机、线圈机、络筒机、台布拉幅机、整经机、漂染和整烫机、商标切割机、商标印刷机、练胶机、滤胶机、双捻机等设备旋转、传动部位除有齐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外,还应具有可靠、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
  11.2.9.3 双滚筒蜡光机的滚筒、线球机的重锤、整经机的重锤、无梭织带机和有梭织带机的重锤、提花经编机的经轴托架、鞋带轧头机的重锤、墙纸机经轴滚筒等部位应当安装可靠、有效的防坠、防脱钩防护装置,旋转、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11.2.9.4往复式染色机传动齿轮啮合处、台布拉幅机的轧点、放丝机牵伸滚筒轧点等危险口子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轧点防护装置。
  11.2.9.5 升降式染纱机、打包机、立式制线机等设备上下运动的部位应当安装可靠、有效的限位防护装置。
  11.2.9.6 卧式煮练锅、高温高压筒子染色机、烘燥机(烘房、烘燥柜)、拖浆机、拌浆机、射频烘燥机、台布拉幅机、定形锅、漂染和整烫机、墙纸机、捏合机、硫化压机、滤胶机等使用高温、高压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仪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
  11.2.9.7 酸洗机的喷射式酸洗机按钮开关;拖浆机、宝塔机、线圈机、络筒机、线球机、线板线机的自停装置;针织钩编机的断经自停装置;鞋带轧头机的刀头架电加热器等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烘燥机(烘房、烘燥柜)和提花经编机、切丝机的工作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潮灯具。
  11.2.9.8 商标印刷机电气控制开关、锭带刮浆机电气开关、苯吸附装置电气控制箱等应当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和装置。
  11.2.9.9 上胶机的机械旋转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进气阀、疏水器、测温仪应齐全、完整;上胶机的机房应密闭,门窗启闭应灵活,排气、通风装置应良好、可靠。落实预防尘、毒措施,配备可靠、应急的防毒面具。
  11.2.10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0.1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包括纺织、印染、毛麻、丝绸、服装、针织、巾被、线带、装饰、手帕等纱、线、毛、布、绸、呢、毯采取烧毛加工工艺技术的设备。
  11.2.10.2 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建、构筑物的采光、照明、通风及相邻建、构筑物间的通道、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的设计要求。
  11.2.10.3 汽化气烧毛设备必须具有集动力排风装置、火焰检测装置、监控装置、报警装置为一体的程序控制装置。在燃气输送的管道间设置断气电磁阀和防爆装置,预防燃气积聚,防范燃气燃爆,并且应当设置完整、显示灵敏、使用可靠、检测合格、安全有效。
  11.2.10.4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其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完好无泄漏,燃气管道应用色标明确。
  11.2.10.5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照明灯具必须采取防爆型,电气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室外。
  11.2.10.6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危险部位必须配备具有针对性的灭火设备、器材和报警装置。烧毛设备的自动点火及灭火装置应完好有效。汽化器、热媒炉等停机、停气联锁装置必须有效、可靠。
  11.2.10.7 燃气设备、设施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装置、吹扫管、放散管、报警装置、降温排风装置、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设置完整、定期检测合格,且显示灵敏、使用可靠、应急方便、安全有效。排气孔应当朝向无人走动的区域。
  11.2.10.8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必须装设完整、有效、可靠的防静电装置、避雷装置,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11.3 通用设备安全要求
  11.3.1 采用冲床、锻压、压力机、剪板机、剪刀机及其相应辅助机械加工处理、剪切、冲压、装配金属、非金属板料和金属型材的冲压设备是通用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打击、切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1.1 剪板机的压料器前、联合冲剪机的各个剪切位置、鳄式剪切机的可动部分,以及其设备传动、旋转、切割部位等都应安装安全防护罩或者防护隔离栏。
  11.3.1.2 剪切长度在2500mm以上的剪板机或者剪切工作台宽度在2500mm以上的板料折弯压力机,应当在每个立柱上安装紧急开关装置。
  11.3.1.3 各种防护罩、隔离栏等安全装置必须紧固于压力机适当可靠的位置上,只有使用专用工具和在足够外力的作用下方可拆卸;不应与压力机滑块或其他运动部件出现夹紧点,两者之间至少保持25mm以上的间隙;它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便于检查和维修,选用透明材料制成。当用金属材料制造时,应当具有垂直透明孔。如采用金属网罩或者拉伸网片时,透明孔不应当采用菱形斜孔。
  11.3.1.4 刀架在动作过程中,当手或者身体某一部分一旦接近危险界限时,刀架必须及时停止动作。当手脱离操纵刀架的按钮或者操纵杆后,直到进入危险界限之前,刀架必须及时停止动作。
  11.3.1.5 各剪切工、冲压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正确戴好防护手套,不得穿拖鞋、凉鞋或高跟鞋。
  11.3.2 采用金属切削、车床、铣床、刨床、钻床、镗床、磨床、磨削(砂轮、铸造)及其相应辅助设备是机械加工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切削、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2.1 金属加工机械的旋转、切削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容易控制。其动作不依赖操作人员的意愿、行为,与机械加工循环联锁,不能自行打开,不能影响操作人员操作观察。
  11.3.2.2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者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应当保持一个安全距离。当动力或者控制信号中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
  当机械附件的执行机构可能给操作人员造成危险时,机械的控制系统内应有能发光或者声响报警信号的装置、联锁装置。
  11.3.2.3 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者转速超过20r/min的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自动脱开。
  11.3.2.4外露旋转零、部件的外表面不应有尖棱、尖角、毛刺等。
  11.3.2.5 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当设置自身故障报警装置。
  11.3.2.6 紧急停车装置应当保证瞬时动作及时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装置运动与制动器或者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紧急停车开关形状应当区别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应当保证操作人员易于接触,不发生危险。设备由紧急停车终止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运转。
  11.3.2.7 设备控制装置应当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控制线路应当保证线路损坏后不发生危险,控制显示器应当准确、简单、可靠、有效,安装在操作人员最便于观察的位置,显示器应当与控制器调整方向以及运动部件运动方向相统一,危险信号的显示器应当在信号强度、形式、确切性、对比性等突出与其他信号,优先采用视、听双重显示器。
  11.3.3 采用各种锯、例、凿及其相应辅助机械是木工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打击、锯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3.1 木工机械的旋转、锯割、刨削等危险部位采取的机械、光电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容易控制,不能自行打开,不影响操作人员操作。
  11.3.3.2木工机械的操作现场,必须健全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时、定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配备有效完好的灭火器材。
  11.3.3.3 操作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防火禁烟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和违章吸烟。
  11.3.3.4 木工机械的操作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不得用手代替工具上机操作。
  11.3.4 采用各种切菜、绞肉、和面、轧面、烧烤、蒸煮及其相应辅助机械、工具是后勤以及食堂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轧点、搅拌、高温、触电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4.1 采用各种切菜、绞肉、和面、轧面等机械设备的旋转部位、进料口的安全防护装置、联锁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灵敏有效。
  11.3.4.2 食堂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的防范措施,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11.3.4.3 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地方卫生防疫部门体检要求,定期做好体检,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1.3.4.4 饭菜、食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冷热分开、先后分开、成品和半成品分开,保持其新鲜、卫生,防止变质。作业现场应当明示“闲人莫入”,落实防范中毒措施。
  11.3.4.5 电冰柜、电饼铛等电器设备、电气设施应当落实良好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11.3.4.6 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卫生,定期做好清洁消毒和环境大扫除工作,落实防油腻、跌滑、潮湿、触电等措施。
  11.3.4.7 烹饪、蒸煮采用煤气、液化气等可燃气体或者燃油、蒸气作热能源的,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火源与能源之间必须分割分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上墙告示。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11.3.4.8 烹饪、蒸煮使用蒸汽蒸锅、蒸箱的压力表、安全阀应当灵敏有效.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合格使用。其箱体、管体应当落实防烫措施,排气口应当朝向无人区域。
  11.4 常用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11.4.1 常用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罩、网、套、盖、栏、门、联锁等安全装置,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旋转、打击、切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1.4.2 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采用固定式装置、封闭式结构,由金属材料制成,并满足所必需的强度和刚度条件。经常需要调整或者维护的旋转、打击、切割、冲压等危险运动部位、部件,必须优先采用机械和电气(光电)联锁保护装置,以确保万无一失。
  11.4.3 当生产操作现场的安全防护需要采用可调式装置、网状式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当符合或者具备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危险区域的基本要求。
  11.4.3.1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指指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35mm。
  11.4.3.2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指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12mm。
  11.4.3.3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掌(不含一掌指宽)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60mm。
  11.4.3.4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足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防护装置的底部与地面,或者操作人员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当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0mm。
  11.4.4 安全防护装置的颜色应当区别于机械设备的颜色,便于识别。同时,配备对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
  11.5 机械设备安全维护保养
  11.5.1 在用机械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台账资料,做到一台一档,账、卡、物三相符。
  11.5.2建立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齐全、准确。
  11.5.3 落实机械设备定期检验、检修、检测,并做好记录。
  11.5.4 在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齐全、完整、有效,井上墙告示。
  11.6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
  11.6.1 企业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11.6.2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运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1.6.2.1 企业应当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自行检查,落实防高温、防火灾、防爆炸、防腐蚀、防触电、防意外事故等应急措施,并做好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11.6.2.2 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装置、应急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性能可靠,制动灵敏,定期检测,合格有效,使用安全,应急便利。自动显示运行中与安全有关的工艺参数的计量装置应当齐全、完整、可靠、有效。
  11.6.2.3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并保存记录。
  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前,必须经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或者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11.6.2.4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改造必须由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认可、具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改造。
  11.6.2.5 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向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11.6.2.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止运行,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记录。
  11.6.2.7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1.6.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1.6.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年度检验报告书”。
  11.6.5特种设备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定岗考核,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和防止违章操作、违纪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12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2.1安全用电基础管理
  12.1.1 企业应当建立电气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责任考核制;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1.2 电气管理人员、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质部门定期的专业培训或复训,经考核合格之后方可上岗操作。高压电工和低压电工必须持对应的有效证件操作。禁止无证操作、混证操作、违章操作。
  12.1.3 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电气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气防火安全档案,包括电气图纸、电工分管专职区,电气要害重点部位,爆炸、火灾危险部位,电气隐患部位。对重要电气设备应当分类编码,登记立卡。
  12.1.4 企业应当严格安全用电的审批制度和施工安全操作管理。
  12.1.4.1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拆除和临时用电线路的接拉、使用必须经过审批许可;涉及电气设备安装、检修、拆除过程中的登高、明火作业以及利用假日施工、作业的还必须按具体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施工和作业。
  12.1.4.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拆除和维护保养以及高压、高空作业的每一个工作点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制”,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同时应当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12.1.4.3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工作票和倒闸票操作制度。在停电或者送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前后顺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12.1.5 制订电气防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掌握电气意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能。
  12.1.6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用电和防火禁烟的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整改电气设备、装置、线路、用具等存在漏缺、损坏、老化、松动和检测超期、失效等隐患,并做好书面记录。
  12.2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安全管理
  12.2.1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中,断路器、隔离开关、自动开关、熔断器、等高压或者低压开关电气,在电路正常运行或者发生意外事故时,闭合或者断开电路应当灵敏、有效。
  12.2.2 变压器应当保证各部分绝缘良好,接线牢固,接地可靠;保证变压器额定电压与电源电压匹配一致;运行中应当注意变压器电流电压的测量,防止过负荷运行;变压器的油温应当控制在85℃以下,发现其缺少、变质或者酸量超过规定值时要及时处理;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温度不应超过45℃;室内应保持清洁、通畅,无油污和积水。
  12.2.3 高压配电室应当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高低配电装置同在一室时,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每台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应当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之内,或者防爆间隔之内;总油量在60kg以上时,油浸电压互感器应有储油设施或者挡油设施;总油量超过600kg时,应当安装在单独的防爆同内,或者采用成套的高、低压配电装置;配电室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12.2.4 配电柜(箱)各种刀闸及断路器在处于断电状态时,刀片和可动部分应当不带电;金属外壳应当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大于4Ω;供电和配电的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严格防止接错、漏接和接触不良;生产车间有可燃纤维的场所应当采用密封配电箱。
  12.2.5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室内应当坚持“四防一通”的原则,具有预防雨雪、积水、雷击、火灾、小动物进入和良好通风的安全措施;门窗网罩应当完整、有效,开启应当由内向外,由高压向低压;接地线、警告牌应齐全;室内保持明亮、整洁、通风;防火禁烟措施落实,灭火器材配备有效。
  12.2.6 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地毯、接地线、测电棒等用具、工具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贴上合格标签,标明检测日期;定点规范放置,专人负责管理,安全正确使用。
  12.3 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12.3.1 电气线路的导线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裸铜、铝绞线等,其截面应当考虑足够的机械强度。严禁使用单股铝线、股线和铁丝。允许载流量必须大于线路的工作量,考虑到异常停电的可能,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2.3.2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当根据具体的环境特点,正确选择导线的类型,落实防潮、防湿、防火、防热、防腐、防漏和防触电等措施;选择布线时应当走近路、走直路,避免交错跨越,防止曲折迂回;导线应当穿管、固定,穿墙越楼必须严实套管}线与线之间、导线固定点之间以及线路与管道、地面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架空线与各种设施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导线的连接应当牢固、绝缘、进盒,导线与导线连接必须匹配,包缠绝缘材料的绝缘强度要与导线相同。
  12.3.3 电缆及动力线的布线和连接必须确保安全质量。
  12.3.3.1 连接接头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做耐压和绝缘电阻的测量,保证接头的良好连接。
  12.3.3.2 厂区敷设高压电缆应当在地下0.7m~1.2m深处,电缆沿线2m之内禁止挖土、打桩、堆压重物以及移动电缆沿线的标卡牌。
  12.3.3.3 穿越墙体、楼板、电缆沟(道)以及电缆竖井的空洞时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填和绝缘处理。
  12.3.3.4 禁止将电缆及动力管线敷设在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处或者架设在生产作业场所高空狭窄的吊平顶或夹层内。
  12.3.3.5 进入一个独立建筑单元的电气管线的金属外壳与进入该建筑单元的金属通风管、蒸汽管、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应当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
  12.3.4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临时线接拉的安全管理。
  12.3.4.1 凡属正常生产用的电气动力和照明设备,不准装设临时线。因生产或者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时,必须经过安全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安装敷设。
  12.3.4.2 临时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需延期使用,必须续办审批手续,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12.3.4.3 临时线应由电气部门负责检查维护,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监督,使用部门负责现场管理,落实具体人员负责使用、装拆和防范。
  12.3.4.4 临时线应当绝缘良好,无连线接头,架设安全可靠,不受外力损伤,做好漏电保护措施,长度不长于10m,室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m,室外离地高度不低于3.5m。
  12.3.4.5 临时线所连接的电气设备、设施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装置。设置在室外的临时电源等装置必须有防雨、雪及防外力破坏措施。
  12.4 电气装置安全管理
  12.4.1 电气装置在设计和使用中,应当考虑漏电、隐患、异常停电等各种因素所产生意外和危险的可能性,从技术防范和安全管理的角度去消除和避免其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安装匹配适用的漏电保护装置。
  12.4.2 在潮湿、腐蚀、金属容器等现场作业中必须使用低压电气设备,电气导线必须固定,绝缘必须良好,导线不得裸露、破损、老化;进出线盒的导线应用胶圈固定及加装防护套管,电气箱体应完整,应安装停电应急装置。
  12.4.3 在易燃、易爆、潮湿、高温场所使用的电气装置、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防潮的要求,保证绝缘良好性能,可靠接地、接零,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2.4.4 对于250V以下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停电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带电作业。不准用湿手操作电气设备和装置。
  12.4.5 电气设备所需的安全标志、防护栏杆、停电牌、警示牌应当配齐、配足。
  12.4.6 电动机、开关等电气设备、设施和装置等1m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
  12.4.7 发现电气开关外壳破损、电线破皮、接电线折断和有漏电现象时,必须及时报告,及时修理。
  12.5 移动电具安全管理
  12.5.1 移动电具应当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管、管理和定期检测,并保存检测、检查等有关记录。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12.5.2 移动电具必须绝缘可靠,完好无损。潜水泵、冲洗泵、电锤、电钻、风机等电具应当根据所在地域的安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有效期不得大于90天,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2.5.3 手持移动电器具的出线头必须有胶圈固定,电线长度不得超出5m;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电线、插头、接地、绝缘、以及保护、保险装置不得有漏缺、破损、老化、松动等现象,发现电线绝缘不良、插头破损、无接地线等不安全情况禁止使用。
  12.5.4 使用移动电具进入水中或者特别潮湿的地方以及金属容器内等处作业时,必须采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和漏电保护装置。
  12.5.5 移动电具采用金属外壳的必须有良好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的措施。
  12.5.6 使用电动工具、电扇、电热器和其他移动的电器、移动电具时必须使用电插接电源,严禁把电线直接入插座或挂到其他电气装置上接电源。
  12.6 防雷装置安全管理
  12.6.1 各生产车间、厂房、仓库、办公楼、水塔、烟囱等建筑物体以及露天仓库或者货物堆场等处,必须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以及发生雷电的频率和后果,按照有关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采用有效的防雷设备、设施。
  12.6.2 在不同作业场所、不同的生产设备、不同的电气设备上选用匹配适用的防雷设备、设施,其安装、使用应当规范、完整、可靠、有效。每年应当按时、按量、按质进行安全检测,特别是雷电、霉雨等季节前,要做到检测合格,有效管理,安全使用。其安装、检测、检查等记录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
  12.6.3 安装完整、可靠的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避雷器等接闪器,形成连接,对不同的雷电采用不同的防范措施。
  12.6.4 防范直接雷
  12.6.4.1 防范直接雷设备、设施的引下线应不少于2根,其间距不应大于25m;长和高度均不超过40m的建(构)筑物体可设置1根引下线。
  12.6.4.2 防范直接雷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应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埋地金属管道相连。
  12.6.4.3 对变配电设施和设备,应当安装阀型避雷器予以保护。
  12.6.5 防范雷电感应
  12.6.5.1 为有效防止雷电静电感应所产生的高压危害,应当将建筑物内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结构钢筋等可靠接地。
  12.6.5.2 为有效防止雷电电磁感应所产生的危害,应当对间距小于100mm平行或者交叉的管道以及接触不可靠的管道接头、弯头等,用金属线跨接,使室内金属物形成闭合回路,并可靠接地。
  12.6.5.3 在电脑、电控、电讯、计算机等微电设备较多的生产场所应当在入户处将绝缘子铁脚接到防雷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进入建筑物体的架空金属管道应当与防雷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相连。
  12.6.6 防范雷电侵入波
  12.6.6.1 为有效防止沿架空线路传来雷电侵人波,对重要部位应采用全电缆或者架空线电缆进行供电;一般部位应将进户处绝缘子铁脚接地。
  12.6.6.2 为有效防止沿架空管道传来雷电侵人波,应当在管道进户处及邻近100m内,管道支架处取1~4处接地。
  12.6.6.3 对高压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进线,应当采用阀型避雷器防护。在南方多雷地区,变压器低压边应装设一组低压阀型避雷器或者击穿保险器。若变压器高压边电压在35kV以上,则高压边和低压边均应装设阀型避雷器保护。
  12.7 防静电安全管理
  12.7.1 纺织工业企业在存在静电引爆危险的场所,所有属静电导体物体必须单独接地。对金属物体应当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作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当作间接接地。
  12.7.2 防静电接地电阻原则上不超过1MΩ。金属导体接地电阻不超过100Ω~1000Ω。产生和积累静电的高绝缘材料,宜采用106Ω或稍大一些的电阻接地。
  12.7.3 生产工艺设备应当采用静电导体或者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在生产场所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予接地。
  12.7.4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应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因工艺要求而产生静电现象作业点应装设静电消除器,使作业人员手触及织物面料时不产生麻电感觉。
  12.7.5 在产生静电的场合选用不同的材料,使纺织面料、物料以及传动部位等易产生的静电相互抵消。
  12.7.6 降低摩擦速度或者流速等限制静电的产生和积聚。
  12.7.6.1 对于烃类燃油一类的液体,管径超过25mm时,流速应控制在1m/s~5m/s,最初的流速应限制在1m/s左右,而且管口浸人罐(桶)内的深度不应小于50cm。
  12.7.6.2 对于非烃类的液体,管径不超过25mm的二硫化管道和管径不超过12mm的乙醚管道,其最大流速不应超过1.5m/s。
  12.7.6.3 对于输送脂类、酮类、醇类液体的管道,最大流速不得超过10m/s。
  12.7.7 局部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可采取相对湿度增加至50%以上的措施。纤维作业等需要加湿的场合,可采用喷雾装置来消除静电。
  13 仓库安全管理
  13.1 原成品仓库的设置和安全管理
  13.1.1 企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露天仓库或堆场),应建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且靠近水源的地方,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交通便利、地势较高的地方。同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
  13.1.2 仓库的房屋等级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原料、成品储存库房、库区应根据其储存的规模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分隔应当完整、完好、有效。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13.1.3 库房占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1000m2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等。面积超过100m2以上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面积超过300m2以上的多层库房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楼梯。
  13.1.4 库房或者露天堆场与锅炉房、烟囱、明火作业场所距离不得小于30m,与高压架空线间距不应小于15m。
  13.1.5 库房室内的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库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m,小通道一般不小于1.5m。库区围墙距库房不应小于5m。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13.1.6 库房内储存货物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货物堆放时,垛与垛、垛与墙、垛与梁、垛与拄、垛与灯之间应按“五距”规定存放。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0m;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
  ——垛与梁间距不小于0.3m,或者垛与房顶间距不小于1m~2m;
  ——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
  ——垛与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m。
  13.1.7 露天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垛与垛之间不小于6m,4~6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小于15m,垛高应与避雷设施、机械设备等相适应。
  13.1.8 库房内禁止拖拉机、柴油机车、汽车等燃油、燃气机动车辆进入。进入库区装卸的其他机动车辆必须套装尾气防火罩;以蓄电池为动力的电瓶车、铲车等必须具有防止火星产生的安全装置。禁止在库房、库区停放或者修理机动车辆。
  13.1.9 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堆放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3.1.10 库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搭建任何建筑物。
  装卸作业所需搭建雨棚,应当经过消防监督部门的批准许可。装卸作业的雨棚区域内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13.1.11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m。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平面0.2m,其口径不得小于75cm2,以满足灭火排水需要。
  13.1.12 棉纺织企业的原成品仓库按照《棉纺织企业安全工作要求》的具体要求执行。
  13.2 机物料仓库的设置规定
  13.2.1 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机构料库房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要专人负责管理。
  13.2.2 面积不超过100m2的库房可设置一扇房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13.2.3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2m宽的主通道。
  13.2.4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物品堆放、垛与垛、垛与柱、垛与墙之间应当按照规定存放。
  13.2.5 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采取措施,扣放在安全区域观察36h,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后应贴上标记,重点检查观察24h后方可解除警报。
  13.2.6 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回丝、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不准放在库房内,应定点存放。
  13.2.7 拆箱、拆包下来的包装物应定点集中存放,定时清理。
  13.2.8 堆放机物料时应轻放,防止振动、撞击、摩擦、倾倒。
  13.3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13.3.1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必须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许可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明确的要求执行;
  ——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设施,储存方式,并定期检测、检查;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防火、防爆的标准;
  ——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13.3.2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置在纺织工业企业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在企业的边缘地区,与居民区、商店、河流、风景名胜区、公众聚集场所等保持安全距离。
  13.3.3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人防地下工程不得用作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3.3.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必须按规定分类存放,做到账、物、卡三相符,按需领用、专人领用,按需进货、专人保管,并落实做好购、发、存台账记录。
  13.3.5 剧毒品必须做到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门锁、双本台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13.3.6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包装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并且定点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做好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凡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3.3.7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有降温和通风措施,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炎热高温季节,按规定上午9时至下午18时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和收、发,使用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入库。
  储存闪点在小于28℃的液体以及氧气、乙炔等气瓶库必须做到通风散热、喷淋降温有效。
  13.3.8 盛装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不准敞口,不准用塑料容器盛装危险化学品。
  开启危险化学品金属容器时,应当使用铜质扳手等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操作。搬运危险化学品的电瓶铲车、铲叉等应当做好防护措施,并防止振动、撞击、摩擦、倾倒。
  13.3.9 危险化学品库房内不得敷设电气装置。必需设置电气装置的,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高压线或者其他架空线不得通过危险化学品库房屋顶。
  13.3.10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24h内定时进行消防巡视和检查。进出人员登记把关,货物进出验收检查。严禁火种带入。
  13.4 仓库电气防火管理
  13.4.1 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4.2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不得在库房屋顶上通过。
  道路照明应与库区、库房的照明线路分开独立设置。
  库区内的动力线应设总闸,每个作业区域设分闸。设备的配置应与分闸的电气线路相匹配,不准超负荷运行。
  13.4.3 库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设置临时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到规定期限必须及时拆除。
  13.4.4 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等设备应当使用安全备用电源或者专用线路。
  库房内照明用电及其电气装置必须符合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敷设电源装置、线路或者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和高温照明灯具,不应使用行灯、日光灯照明。应当使用防爆型灯具或者选用60W以下配有灯罩的白炽灯具照明。照明灯具应当设置在通道上方,不应在照明灯具下方堆放货物。
  13.4.5 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库房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和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设备。
  13.4.6 电源开关或者电闸箱必须设置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等措施。
  13.4.7库房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13.4.8 库区、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每年至少进行2次绝缘检测,发现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用。
  13.4.9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规范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查。
  13.5 仓库装卸、储存管理
  13.5.1 入库区站台的机车、轮船等必须严禁使用明火。物资装卸完毕应离开库区.不得停放或修理。
  13.5.2 库区内使用的铲车叉子、吊车的吊钩和堆垛用的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摩擦和撞击出现火花。
  13.5.3 装过危险物品的车、船未经清洗,不得装运原料或原成品。
  13.5.4 装运原料或原成品进出库区的车辆必须用苫布覆盖严密。凡进库的车辆覆盖不严密的,仓库方可拒收或观察24h后再逐件验收。
  13.5.5 凡接受过火种的原料、原成品,不应放在仓库内,要放在观察区域观察。
  13.5.6 原料、成品、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必须打包另行存放,不得放在库外。
  13.5.7 仓库内装卸、收、发货完毕后,应对作业现场进行仔细安全检查,经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能离开现场。库内新进的堆垛在24 h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13.5.8 库区通往车间的通道大门应严加管理,用后立即关闭上锁。进入库区人员都必须交出火种,并做好登记。
  4 消防安全和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14.1 消防安全的监控组织
  14.1.1 企业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本企业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4.1.2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防火重点的特点、从业人员的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
  14.1.2.1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2名专兼职及义务消防队员。
  14.1.2.2 从业人员达3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1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应不少于5名专兼职消防队员。
  14.1.2.3 从业人员超过1500人的棉纺、毛纺、麻纺、化纤等企业,存放量达到1万t及以上的或者5万m2(30亩)以上的原成品仓库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达到2000人及以上其他企业应当配备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当班值勤不少于8名专职消防队员。
  14.1.2.4 企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人数应当不低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义务消防队员应当配合、协助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检查、宣传、值班和管理工作。
  14.1.2.5 配有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人数应当达到编制要求。
  14.1.3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资质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可持证任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熟悉掌握业务和技能之后方可上岗。
  14.1.4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性能、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施救的基本方法。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参加消防技能的训练,达到应知应会的考核标准。
  14.1.5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认真做好值班巡逻,对本企业、本岗位定时或者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的检查话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违章行为和管理问题,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案。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后不整改的,以及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
  14.1.6 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应当做好本企业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装置和工具等检查、保养、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14.1.7 企业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及消防管理人员、消防队员在遇到火灾事故之后,要立即扑灭初期小火,及时报警,迅速保护和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切断火势蔓延扩展的路径,减少财产损失。
  14.1.8 在火灾事故之后,企业消防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4.2 明火作业的安全监控
  14.2.1 企业所涉及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生产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仓库、配电、电焊等重点要害部位,一律划定为禁火区。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部位,一律禁止动用明火。
  14.2.2 在禁火区内,因检修、施工、试验以及正常动火、用火,必须办理动用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管理。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4.2.2.1 动用明火许可证应当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以及各级审批人的意见和签名。
  14.2.2.2 动用明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动火级别来确定,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1天(24h),三级动火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6天(144h)。
  14.2.2.3 动火分析应当在动火前30min内进行,超过30min应当重新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中断30min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动火分析。
  14.2.3 禁火区内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必须根据作业部位、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动火作业,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并明确其动火申请、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企业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分管防火安全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复查后,报企业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企业消防专职部门或者消防队终审批准。
  14.2.4 动火作业实行“双人制”操作,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经专业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未到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的不得作业。
  14.2.5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十不烧”的安全规定,特殊工种或部位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
  14.2.5.1 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焊补作业人员应由经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培训,取得合格资格的人员担任。
  14.2.5.2 气焊切割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混置、泄漏、损坏。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放置的地点与明火点应在10m以上,并落实防火星、防暴晒、防腐蚀、防碰撞等措施。
  14.2.5.3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完整、完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安全回火装置配备到位;压力表、安全阀灵敏、有效,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焊接割炬应当规范、安全使用;红黑气管应正确、完整,无老化、裂痕、差错。
  14.2.5.4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设备、设施、装置的焊接、切割作业.必须采取拆迁、清洗、置换等有效措施之后才能进行,严防跑、冒、滴、 漏引发的突发事故。
  14.2.5.5 气焊切割作业中,遇到生产设备、设施、装置、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指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经审批许可之后,才能进行动火。
  14.2.5.6 高处动火应当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动火审批和操作。五级以上大风不得安排室外动火,已经进行的动火作业应当停止操作。
  14.2.5.7 周围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在未彻底清理完毕和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时不得动火作业。
  14.2.5.8 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的地点,火线的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4.2.6 动火现场应当划出安全区域,与可燃物之间应当明确隔开,并配备有效的防火设施、器材和工具。
  14.2.7 动火结束后,应当彻底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遗漏任何火种,并切断动火作业使用的电源。
  14.3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和器材的配备使用
  14.3.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各生产作业场所、各工序、各部门防火的重点和性质,确定其危险等级,并根据其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特点,配置消防灭火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14.3.2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14.3.3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保持一定的保护距离和措施,不要设置在潮湿、高温、腐蚀性强的地方,不要影响安全应急疏散。
  14.3.4 设置在室外露天的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严禁圈占、埋压、损坏和挪用,不准被其他物品和杂物堆堵。
  冬季时段,特别是寒冷地区,应当采取防冻措施。
  14.3.5 科学、合理、有效配备灭火设备和器材。
  14.3.5.1 棉、麻、毛、丝及其制品,混纺、合成纤维制品等固体物质应当配置,选用清水、干粉、泡抹灭火器以及滑石粉、水桶等。
  清花、梳棉、梳毛、滤尘等地方应当配置消火栓、消防水喉设备以及滑石粉、水桶等,火灾应急时选用雾状水施救,二氧化碳一类有气压的灭火器只能选用于设备内、棉箱内或者无散棉、散花、散毛、棉尘等地方的火灾。
  档案、资料、机房、电信、控制室等地方应当配置、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14 3 5 2汽油、苯、甲苯、二甲苯、乙醚、丙酮等可燃液体,以及蜡、石蜡等可熔化固体物质应当配置、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
  醇、醚、醛、酮、有机酸和胺类物质应当配置、选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器。
  化纤、印染等存在酸类、碱类等液体的地方应当配置、选择消火栓和清水灭火器。
  遇湿易燃物质禁止使用水型灭火器施救。
  14.3.5.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可燃气体应当配置、选用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或者配置、选用雾状水消防器材。
  14.3.5.4 电气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线路以及电器用具等应当配置、选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禁止使用容易导电的清水、泡沫灭火器。
  14.3.5.5 灭火器无论是否开启使用过,都应当在达到规定年限后进行维修、检查或者更换、报废。通过定时安全检测、检验和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可靠。
  14.3.5.6 采用挂钩、托架的手提式一类灭火器材,其顶部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5m,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15m。
  14.3.6 消火栓、消防水泵等消防供水设备、设施应当完好、有效,设置在自动挡,应能保证在火警启动后5min内开始工作,即使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并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车间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5L/s。
  14.3.7 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准确、及时、有效、可靠,并定时进行自查、自检、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失效和误动作必须及时修复,确保万无一失。
  14.3.8 消防应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照明、指示、标志应当齐全、醒目、有效。
  ——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走道、楼梯间、交叉口、拐角处等部位的火灾事故照明或者应急照明,其最低照明度不应低于5 lx,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
  设置在消防泵房等重点部位的火灾事故照明或者应急照明,其最低照明度不应低于20 1x,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min。
  设置在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距离地面高度应为1~1.2m,其最低照明度不应低于0.5Ix。
  14.4 危险化学品的监控管理
  14.4.1 纺织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指使用、运输、储存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4.4.2 企业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定。
  14.4.3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纺织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的工艺、设备、设施;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和储存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部门,以及专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并且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以及相关的记录台账。
  14.4.4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消防全方位防控要求的通讯、监控、防灾、报警、灭火等设备、设施、装置、器材和用具。
  14.4.5 使用、贮存或者运输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必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燃点、闪点和爆炸极限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密闭隔绝,降温隔热;
  ——严禁烟火和跑、冒、滴、漏;
  ——避免摩擦碰撞;
  ——消除静电积聚和电火花;
  ——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14.4.6纺织工业企业在购置、贮存、使用或运输危险物品过程中涉及紧急情况时,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处置。
  14.4.7 危险化学品购置或者入库前,必须查看其是否具备有资质并经国家规定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和性能、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和国家禁用危险化学品包括染料不准进入企业使用。
  危险化学品应有“危险品”、“防火”、“防爆”、“有害”等标识和提供相关的警示图案,并做好数量、包装、标识、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等项目的验收。
  14.4.8 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的地方,如化纤工序中涉及联苯、二硫化碳,印染工序中使用液氨,以及部分纺织工业企业利用液氯进行水处理的部门,都必须重点防范,都必须配备:
  ——消防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和工具;
  ——消防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以及配套的服装、用具等;
  ——控制和防止灾情蔓延、扩散的措施,如可浸入泄漏氯气钢瓶的石灰水池,将管道泄漏物导置酸式硫酸钠或酸式碳酸钠等还原剂溶液中。
  14.4.9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运输、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14.4.10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4.4.11 购买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专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14.4.12 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营运证;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押运员必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14.4.13严格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定时进行消防巡视和安全检查,24h内时时有人管、有人防,切实落实防火灾、防爆炸、防高温、防泄漏、防腐蚀、防中毒等各个环节的措施,发现隐患和问题,马上报告和采取对应整改措施,把事故苗子消除在萌芽状态。
  15 尘毒作业安全管理
  15.1 职业病预防与管理
  15.1.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接尘、接毒、接害劳动条件实行分级管理。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实行企业自检和专业检测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和管理。
  15.1.2 企业应当落实对接尘、接毒、接害人员的健康检查。
  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对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发现有禁忌症者,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调离该人员的工种,已确定不能从事原有工种者,应安排治疗和从第三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原工作岗位。
  15.1.3 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社会保障。
  15.1.4 企业应当加强有毒有害工种的预防、体检工作,按照各地方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操作,并对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定期分析,改进生产作业方式,确保安全生产。
  15.1.5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规定享受脱岗疗养,对体检或医疗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出勤计算。对职业病患者一般病情每年随访一次,特殊病情例外。
  15.1.6 凡出现急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应在诊断后14h内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现场调查,找出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故的继续发生,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应在7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登记。
  15.1.7 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和防护培训工作,并听取防尘、防毒改进工作的意见。
  15.2 作业现场安全控制
  15.2.1 企业应当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生产作业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采取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控制措施。
  15.2.2 生产现场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以低毒害代替高毒害,以无毒害代替有毒害,以新工艺代替旧工艺,以密闭装置防止散发、外逸以及跑、冒、滴、漏,以通风换气净化或稀释有害气体。
  15.2.3 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三氯乙烯、二硫化碳、联苯、次氯酸钠、丙酮、硫化氢、苯胺、氯、氨、双氧水、雕白块、硫酸、盐酸、硝酸、铬酸、烧碱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和时间加全平均允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都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所控制的范围,包括经呼吸道吸收以及经皮肤吸收的控制浓度。
  15.2.4 采取通风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来降低空气中毒物浓度的作业点应远离人群密集处。
  15.2.5 企业应当根据《有毒作业分级》定期测定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浓度,对超标的作业点,进行治理或者制定治理计划,安排实施。
  15.2.6 企业应当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查和维修。
  15.2.7 企业应当落实强制计量器具的安全使用和防范管理。
  15.2.8 企业应当加强个人防护,按标准为从业人员发放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手套、口罩、眼镜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将从业人员作业地点与生产设备隔离操作。
  15.3 噪声的控制
  15.3.1 企业应当采取降控声源噪声措施降低噪声。改进机械设计,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的纺织机械设备和设施。空调除尘系统应采用高效低噪声风机,减少冲击力和振动。
  15.3.2 企业应当采取降低传动系统噪声措施降低噪声。改进工艺和操作方法,提高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传动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15.3.3 企业应当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改变噪声传播方向、传递路程或减弱噪声级;改变噪声,采取吸声、隔声、隔振、减振(阻尼)、消声措旌。采用其他封闭、阻断、屏蔽等措施。从业人员采取佩戴消音、阻音防护措施,在接受点进行控制噪声的防护。
  15.3.4 纺织生产车间或者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控制噪声排故。
  15.3.4.1 清棉、梳棉、并条、粗纱、络筒等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控制在80 dB(A)以内。
  15.3.4.2 精梳、细纱、倍捻、织布等作业场所的噪声应控制在85 dB(A)以内。
  15.3.4.3 厂区周围环境有噪声,昼间应当控制在60dB(A)以内;夜间应当控制在50dB(A)以内。
  15.3.5 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 dB(A)。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的最高限值,但不得超过115dB(A)。
  15.3.6 企业应制定噪声源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定期对生产场所的噪声进行检测、检查。对噪声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5.3.7 企业在未达标前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整改达标,对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15.4 棉尘、粉尘的控制
  15.4.1 企业作业场所内棉尘、粉尘的含量应当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的要求。
  15.4.2 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棉尘、粉尘污染的设备应当采用局部密闭、整体密闭和密闭小室等不同密闭方式密闭尘源,使生产过程管道化、机械化、自动化。非标准设备应当配置密闭罩或者装设防尘装置。
  15.4.3 密闭尘源的设备、装置应当符合便于操作,拆卸、检修,结构牢固、轻巧,配合严密与安全等原则。
  15.4.4 企业应当应制定除尘、吸尘、滤尘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作业计划,对滤尘设备、设施建立相应的滤尘作业指导书,对其设备、设施定期清扫、检查,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检查、检测各工序-各工种的棉尘含量。
  15.4.5 控制车间送、排风量,保持车间微正压,并定期清扫通风管道。
  滤尘设备、设施应当消除正压,有效降低生产现场空气中棉尘、粉尘的含量。
  15.4.6 散发棉尘、粉尘的生产现场可采用湿式作业。产生的尘土、腐蚀物要有专人负责清除,防止二次污染。
  15.4.7 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时间加全平均允许浓度A及粉尘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B的控制值见表1。
  表1 生产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时间加全平均允许浓度A及粉尘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B的控制值
  

  表1(续)
  

  15.4.8 纺部车间在磨皮辊时要确保皮辊粉末的有效回收,不得随意排放。
  15.4.9 在织布刷布和纺部磨针等带有粉尘排放工作时,应配置合适的除尘装置,以减少对外排放废气中的含尘量。
  15.4.10 滤尘装置、设备、管道发生破损、透气膜损坏,造成尘源泄漏、污染时,应立即关闭滤尘风机,组织人员及时抢修,最大限度地降低棉尘、粉尘悬浮物废气的排放。
  15.5 有毒有害物的安全处理
  15.5.1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当将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和净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5.5.2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处理、物化处理,以及生产污水的水体和排放必须通过当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审核、许可和规定。
  污水的循环利用和综合治理必须防止二次污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必要的处理方可排出。
  15.5.3 处置危险化学品或者废弃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选择有资质的、经国家认可的回收单位。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收缴存放和处理工作。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处置。
  15.5.4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应经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5.5.5 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应在充分利用后,集中倒人专门的容器内,集中储存和处置,严禁擅自处理。
  15.5.6 在化验作业时残余的废弃硫酸、盐酸和使用后的皂液、残余的废弃硫酸、草酸等危险化学品应稀释排放,不得随意倾倒。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人浓酸中。
  16 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6.1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16.1.1 企业应当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进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把从业人员劳动条件分级工作与岗位劳动测评工作相结合。
  16.1.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工作实行企业自检为主,企业自检与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16.1.3 每年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病病的人以及未成年工和其他不适合从事装卸作业的人,都不得从事装卸作业。
  16.1.4 凡从事二级、三级、四级体力劳动的,要合理安排好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到有劳有逸,劳逸结合。
  16.1.5 凡从事装卸作业者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赤膊、赤脚、穿皮鞋或穿拖鞋进行作业。
  16.2 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16.2.1 装卸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外来人员进入,作业时应当明确采取安全监护措施。
  16.2.2 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起重机械转向区域1m内以及吊臂旋转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吊车转动部位区域内严禁站立人员,并悬挂严禁入内的安全标志。
  16.2.3企业内、仓库内行驶的牵引车、铲车、卡车应当按当天的作业要求在指定路线行驶。
  16.2.4 货物进出过程中,商检过磅、抽样、货物交接、点数开票等方面的有关人员应当站在安全区域内进行。
  16.2.5 驳船的码头停靠、卡车的货物装卸停靠地点应符合安全装卸要求。
  16.2.6 货物通过滑梯由上而下装卸时,在转梯、滑梯下端的平台上严禁站人、坐人。装卸区域内应当安装警铃装置,装卸时发货人与收货人及时提醒,上下呼应。
  16.2.7 露天库区堆垛安全要求
  16.2.7.1 堆垛桩脚铺排应平整、完好。堆垛高度应在避雷针控制范围之内,堆垛长度、宽度应符合消防规定。
  16.2.7.2 堆垛时坏包不打底,散头不朝外,中间不留空档,先边后内,堆垛整齐,大小面搭配,上下层之间要交叉堆放,翻包操作时人应面朝外。
  16.2.7.3 小批量堆放要做到棉包一边有依靠,堆垛不应超过8个棉包高。
  16.2.7.4 堆放松软包装的棉包要相互牵住,堆放高度要降低。
  16.2.8 露天库区出仓安全要求
  16.2.8.1 先巡视四周,对有倾斜、坍塌等不安全迹象须先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行操作。
  16.2.8.2 出仓吊棉包时须自上而下,层层出仓,形成梯形。
  16.2.8.3 出仓堆垛中间的棉包应将前一批次棉包高度降低。然后再安全操作。
  16.2.8.4 出仓后形成小批量的独立堆垛应降低高度,防止倒塌。
  16.2.9 起驳、落驳装卸安全要求
  16.2.9.1 棉包起驳、落驳时要层层或半只货仓装卸,保持船舶平稳。严禁单边船舶装卸货物,防止船舶倾斜翻船。
  16.2.9.2 吊车驾驶员必须听从船舱内作业人员指挥,吊物不得在作业人员头上经过或停留,防止落包伤人。作业人员挂好钩子后要避让至安全处,避免起吊后吊物撞人。
  16.2.9.3 起驳、落驳时严禁棉包从船艄上空经过,以免落包损物、伤人。
  16.2.9.4 船舶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仓库码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农、救生圈。
  16.2.9.5 在80t以上船舶上操作时,必须做到操作人员主动让吊车转向;在80t以下船舱内操作时,吊车转向必须主动让人。
  16.2.10 火车装卸安全要求
  16.2.10.1 人在敞篷车顶层装卸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在车顶上揭、盖油布时,要站在上风处,脚要站稳,一块块揭、盖;收绳时,要采取骑马式,上下呼应。
  16.2.10.2 吊车起吊货物时,要做到吊车让人,操作人员要将货物套牢后方可起吊、转向。
  16.2.10.3 在棚车顶层上装卸,严禁站在出沿口的货物上操作。货物装车出沿口要适当,两面要对称。
  16.2.10.4 棚车开、关车门时严禁人面对车门操作,防止车门脱槽或落包伤人。
  16.2.10.5 在棚车内翻包与搀肩要互相密切配合,上下呼应,先呼应,后放包。
  16.2.11 库房内装卸安全要求
  16.2.11.1 堆放纸箱箭头朝上,四边整齐。
  16.2.11.2 使用铲车堆桩、卸货要相互呼应,相互配合。
  16.2.11.3 使用手推车装卸物品、堆货时,要待手推车上物品卸地后再堆垛;卸货时,要待货堆上的物品着地后再装上手推车。
  16.2.11.4 库房内堆垛要层层进仓或出仓,严禁从货垛中心出仓或单排堆放。
  17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7.1 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7.1.1 企业应当制定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并严格操作执行。
  17.1.2 企业对从事高处作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和岗位复训,严禁违章登高作业。
  17.1.3 对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每年应当定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高血压、心脏病、低血压、贫血病、癫痫病、神经衰弱、四肢有缺陷的及医生认为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以及不满18周岁和饮酒以后者,严禁从事高处操作。
  17.1.4 企业应当为高处作业的有关人员按时、按量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穿戴和使用。
  17.2 登高作业设施、用具的安全管理
  17.2.1 企业设计工作位置时,必须考虑作业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装的工作位置在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或者作业区域配置平台、防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
  17.2.2 凡要经常登高检修搭设的平台、钢梯、栏杆、走板、脚手架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7.2.3 登高使用的梯子应当牢固,下端部位涂用红白相间的醒目标记,底脚应有防滑装置。人字梯两梯之间应有牵拉防滑措施。凡缺档、松动、虫蛀、发霉、豁裂、腐朽的梯子一律不准使用。
  17.2.4 企业应当落实登高作业工具、用具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保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17.2.5 从事登高或悬空作业人员必须根据“高挂低用”的要求,把安全带的系绳挂在牢固的结构物、吊环或者安全拉绳上。使用安全带系绳长度需要3m以上时,应当选用加有缓冲器装置的专用安全带。安全带使用期为3~5年,使用期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更新报废。
  17.2.6 在施工现场的“四口”、“临边”以及人口通道等处,必须做到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并挂设安全宣传标牌和警戒标志,必要时还应设夜间红灯示警。楼面外侧周边必须搭设外脚手架防护、外护架防护、插口架防护以及安全平网等措施。
  17.3 高处平台栏杆的设置要求
  17.3.1 凡要经常登高作业或者检修设备的区域必须设置防护平台、栏杆、钢梯、走道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并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7.3.2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
  17.3.2.1 栏杆的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Q235一A?F的钢材制造。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应小于500N/m。
  17.3.2.2 立柱和扶手应采用外径为33.5~50mm的钢管或者50mm×50mm×4mm的角钢,立柱间隙应为1000mm。
  17.3.2.3 横杆采用不小于25mm×4mm扁钢或者¢16mm的圆钢,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380 mm,或者上横杆距离扶手以及下横杆距离地板的间距为栏杆总高度的1/3。
  17.3.2.4 设备检修、作业平台栏杆的下部边沿应当采用不小于100mm×2mm扁钢的挡板。如果平台设有满足挡板功能及强度要求的其他结构边沿时,可不另设挡板。
  17.3.3 上下平台的钢直梯、梯梁等全部构件应当采用性能不低于Q235-A?F的钢材制造。
  17.3.3.1 梯梁必须采用不小于50mm×5mm的角钢或者60mm×8mm的扁钢。
  17.3.3.2 钢直梯踏棍应采用直径不小于20mm的圆钢,踏棍间距应为300mm等距分布。
  17.3.3.3 钢直梯最佳宽度应为50mm。
  17.3.3.4 上下钢直梯支撑必须采用不小于70mm×6mm的角钢,焊接必须牢固可靠。最下端一对支撑距基准面距离为300mm,支撑竖向间距不得大于1500mm,与建筑物或者设备之间的间距为150mm~250mm。
  17.3.3.5 登高作业超过2000mm高度时应设护笼,直径应为750mm,水平圈采用50mm×4mm的扁钢,间距不大于500mm,并均匀焊接5根30mm×4mm扁钢垂直条。
  17.3.3.6 钢直梯上端的踏棍应与平台平齐,直梯上端设置高度为1150mm的扶手。
  17.3.4 上下平台采用钢斜梯的,梯粱应当采用性能不低于Q235-A?F的钢材制造。
  17.3.4.1 钢斜梯应当固定在建筑物或者设备上,与水平面宜采用50°~70°的斜度。
  17.3.4.2 钢斜梯踏板应采用厚度不得小于4 mm的Q235-A?F花纹钢板,或者防滑处理的Q235-A?F普通钢板。
  17.3.4.3 扶手高为900mm,采用外径为30mm~40mm、壁厚不小于2.5mm的电焊钢管。
  17.3.4.4 扶手的立柱采用直径为20mm的圆钢。间距不大于1000mm。横杆采用直径为20mm的圆钢或者30mm×4mm的扁钢,固定牢靠。
  17.3.4.5 扶宽为700mm,最大不得大于1000mm,最小不得小于600mm。
  17.3.4.6 扶高一般不大于5000mm。大于5000mm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分段设梯。
  17.3.5 钢平台包括平台、通行平台、梯间平台和检修平台。
  17.3.5.1 钢平台应采用机械性能不低于Q235-A?F的钢材制造。铺板应采用大干4mm厚的花纹钢板,或者防滑处理的钢板。
  17.3.5.2 通行平台宽度不应小于700mm,竖向空间一般不小于1800mm。
  17.3.5.3 检修平台应当按4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
  17.3.5.4 通行平台应当按2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
  17.3.5.5 平台一切敞开的边缘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焊接应牢固。
  17.4 登高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监护
  17.4.1 企业应当对工作位置在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作业建立安全审批制度。每个作业点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明确负责作业监护。
  17.4.2 在危险区域进行高处作业要划出禁区,设醒目的安全标志,并有专职人员进行监护,夜间作业必须设置红灯示警。
  17.4.3 在高处从事设备危险部位的保养、检修、加油等作业,应当避开各种带电线路。作业时要停电或者切断电源,挂上“有人操作,禁止开启”的安全警示牌,有专人进行监护。对周围有影响的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7.4.4 登高作业人员严禁攀绳、爬物登高。严禁悬空吊挂操作。严禁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悬空高处作业。严禁在石棉瓦棚、油毛毡棚、玻璃天棚、玻璃钢棚、冷摊瓦等简易屋面上或者无屋面板的高处进行作业或行走。严禁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作业或行走。
  17.4.5 遇到6级以上大风及雷暴雨天,禁止在露天进行登高或悬空作业。
  夜间施工,照明光线不足时,不得从事登高或悬空作业。
  18 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管理
  18.1 生产现场和环境安全管理
  18.1.1 企业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或者占用疏散通道。
  18.1.2 生产作业现场应当保持充足、柔和的光照,作业点的光照度应当有300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30lx,局部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270lx,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
  18.1.3 作业场所划定堆物区域,按定置管理堆放,成行成线,并且清洁、卫生。
  18.1.4 生产作业现场应当做到“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18.1.5 厂区和车间通道应有明显的交通分道行驶的标志,保证行人及车辆畅通:
  ——行人通道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
  ——电瓶车单向行驶通道应为1.8m;
  ——电瓶车双向行驶通道应为3.0m;
  ——叉车或者汽车行驶通道应为3.5m。
  18.2 安全标志的设置
  18.2.1 企业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场所、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要求,设置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生产作用的安全标志。
  18.2.1.1 设置禁止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禁止标志。
  18.2.1.2 设置提醒从业人员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警告标志。
  18.2.1.3 设置强制从业人员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指令标志。
  18.2.1.4 设置向从业人员提供某种信息或者表明安全设施、场所等的提示标志。
  18.2.1.5 设置向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相关安全知识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规章、规程和制度等文字辅助标志。
  18.2.2纺织工业企业内必须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部门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各种明显的、有效的和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19 交通安全管理
  19.1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9.1.1 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含厂内机动车辆),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车辆维修、保养、使用、检测等管理制度。
  19.1.2 企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参加强制保险。
  19.1.3 营运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件、证明等,符合营运标准。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许可证或资质证明,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19.1.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当包括车辆选型、新车接收、办理申照、技术立档、车况鉴定、运行使用、安全驾驶、保养修理、折旧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并建立车辆一车一档一卡。
  19.1.5 建立安全运行记录台账:车辆事故记录、车辆违法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维修,保养记录、安全状况记录等。
  19.1.6 定期开展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例行保养,严格执行各级维修保养和检验,保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车况、车貌、安全附件等完好、有效。
  19.1.7 禁止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安全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或失效不准上道。
  长途运输、载人车辆等必须在上道前进行严格的全面检查,确保安全。
  19.1.8机动车辆载货、载人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违章超车、超速、超载,并按规定变道,确保安全行驶。
  19.1.9 机动车辆不得随便外借。
  小轿车、面包车、大客车等非营运载人车辆不准擅自赴外省市进行旅游作业活动。
  19.1.10 车辆报废、转移、更新、变更等应办妥相关手续,报有关部门备案。
  19.2 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19.2.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有效的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辆。上道行驶时应携带行驶证、通行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注意保管。
  19.2.2 落实安全行车责任和考核。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建立新驾驶员跟踪教育和重点驾驶员帮教制度。
  19.2.3 自觉服从交通信号装置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19.2.4 做好机动车辆的日常保养和季节性安全防范措施。坚持“一日三查”和防“四漏”,即出车前、行驶间、返回后的安全检查,防范漏油、水、电、气,保持良好的车况。
  19.2.5 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单程行驶在300km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驾驶员。
  实习驾驶员驾车须挂有实习车示意牌。
  19.2.6 不得私自把机动车辆外借使用,或者交给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
  19.2.7 使用外聘驾驶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妥相关手续,且加强安全管理,聘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使用。
  19.2.8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故意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9.3 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19.3.1 铲车、电瓶车等企业内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都应当由资质部门认可、发牌、发证,方可在企业内行驶运行。禁止上道行驶。
  19.3.2定期开展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做好维修、保养和检测、检验,保持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良好、有效。发现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停驶,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19.3.3 企业内机动车辆应当完善驾驶防范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后视镜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门架滑轮、链条、铲齿等均应完好、无裂纹、无变形。
  19.3.4 载运货物时,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速、超载,不准装载超出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货物装载高度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在作业时的视线。严禁两车同时铲运一个物体。货物装运要稳妥、扎牢,防止运行时滚动或坠落伤人。
  19.3.5 驾驶员在行驶途中,要注意行人。经过交叉通道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起步时,必须先让行人。转弯时,要缓慢匀速;倒车时,要开启指示灯,并注意后方动态。
  19.3.6 在企业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车速不得超过5km/h,进入车间、作业现场应当减慢速度。
  19.3.7 各类铲车行驶时,要看清前、后、左、右、上、下情况和障碍物,以免碰撞。物件运行时,铲齿离地面约30cm~50cm。严禁在高压线下升高铲装作业。
  19.3.8 企业内机动车辆不得载人。铲车升降时,严禁铲车下面或物件上面站人。严禁铲斗带人上下,或当脚手架使用。
  19.3.9电瓶车应及时充电,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注电水时必须使用防护用品,注意硫酸侵溅人身。
  19.3.10 车辆工作完毕后,应把铲斗放下落地,拉好手制动,关闭电门取下钥匙。
  电瓶车应安装闸刀开关(包括电瓶铲车),停用时除关闭电门外还应拉掉闸刀。
  19.4 从业人员交通安全管理
  19.4.1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19.4.2 从业人员有责任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骑好车,乘好车,走好路。有义务接受企业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非机动车的安全检查。
  19.4.3 经常自觉检查自己的非机动车,车闸、车铃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可靠。发现危及安全行驶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19.4.4 走路、骑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遵守变通标志指示。不闻红灯信号,不横穿马路,不急转、猛拐,不追逐、疾跑,不穿越禁区、护栏。经过道路交叉口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并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
  19.4.5 非机动车进出企业大门时应当下车推行。
  禁骑区或者作业场所内禁止骑非机动车。
  20 季节性安全管理
  20.1 防汛、防洪、防台安全管理
  20.1.1 企业应当做好防汛、防洪、防台的组织落实、管理落实、措施落实;建立一支抢险救灾的应急队伍,完善防汛、防洪、防台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健全防汛、防台管理制度,编制防汛、防台应急通讯网络。
  20.1.2 企业应当编制防汛、防洪、防台的应急预寨,并经常开展抢险救灾的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和应变能力。企业应做好抗御重大灾情的袭击和由此造成的停电、停气、房屋倒塌、化学事故、火灾和人员伤害等次生灾害的准备。
  20.1.3 企业应当落实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台风和潮讯季节前,沿海、沿江、沿河纺织工业企业应当做好堤坝、防讯墙、防汛闸门、防汛泵、排水、挡水和防风等设施、设备的检查、检修、保养、配备以及下水道的疏通。
  20.1.4 企业应当开展防讯防台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落实整改,并达到以下要求:
  ——确保堤坝、防讯墙、驳岸、闸门、水泵等各项防讯工程设施的完好;
  ——确保各类抢险救灾器材、物资的储存,并在汛期24h内随时发放;
  ——确保露天行车、吊车、建筑工程脚手架、烟囱、广告牌等高空设施的安全性;
  ——确保避雷设施、高低压电气线路、变配电室、移动电具等安全可靠;
  ——确保危险房屋、简易棚的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确保仓库,变配电室、锅炉房等重点部位预防进水的措施有效落实。
  20.1.5 企业应当落实防汛、防洪、防台的值班力量,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及时掌握汛情和台风警报,并设专人收听和记录。当遇有台风、暴雨警报和高潮位预报等重大灾情后,企业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迅速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进入临战状态。
  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挂帅,投入值班,职能人员要迅速到岗,实施应急处置预案。
  服从统一指挥,抢险物资、应急人员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沿海、沿江、沿河企业关闭各类防汛闸门等挡潮设施,堤岸、防汛墙险段要有专人重点守护,加强巡查。
  停止露天装卸等作业,加固行车、吊车等起重设施的防风装置。重点要害部位做好安全用电等防范措施。
  20.1.6 台风和潮汛结束后,企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清理受灾现场,及时抢修受损设施和生产设备,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20.2 防暑降温安全管理
  20.2.1 企业应当根据《高温作业分级》对高温作业进行管理。对从事高温操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调离高温岗位。
  20.2.2 企业应当落实防暑降温资金。对处于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应当合理设计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采用必要的隔热材料达到隔热降温要求,并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来降低生产作业环境的温度,让操作人员远离热源。
  20.2.3 高温季节前,企业应当及时对排风机、送风机、通风管、风扇、鼓风机、气楼、气窗、挡风板及隔热设备等进行检测、整修,指定人员对降温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其安全投入使用。
  20.2.4 高温露天作业、高温操作车间,应当视气温变化避开中午高温强热辐射对作业人员的伤害,采取分班轮换作业、工间休息以及做“两头”歇“中间”等办法,并严格控制加班,妥善安排从业人员临时休息。
  20.2.5 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供给足够的防暑降温保健食品。高温岗位、特殊工种等作业人员,应当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和补充营养。落实质量和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防暑降温饮料、食品现场供应,安全饮用。
  20.2.6 企业应当按不同作业的工种,发放必需的耐热、导热、防辐射热和透气的工作服,供给必要的防护用具。
  20.3 防寒保暖安全管理
  20.3.1 在寒冷季节前,企业应当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工作,确保供暖、供气正常,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准备工作。
  20.3.2 机械设备、蒸汽管道、供水管道、机动车辆等做好防冻保温措施.避免冻裂故障和伤人,
  20.3.3 冬季寒冷地区露天作业的要采取做“中间”歇“两头”的办法,切实做好操作人员的防寒保暖工作。
  20.3.4 寒冷地区室外操作要配备保暖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操作应有人监护,保障安全。
  20.3.5 严格电加热、火炉、电炉、煤油炉、燃气炉等取暖设备、设施的管理,做好排气除烟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21 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21.1 从业人员的台法权益
  21.1.1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车间)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生产经营过程中侵害从业人员的行为。
  21.1.2 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应急防范和自我保护以及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依法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21.1.3 企业应当认真听取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完善安全生产工作。
  21.2 女性从业人员的特殊保护
  21.2.1 女性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的特殊保护,企业应当制定女性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
  21.2.2 企业应当做好女性从业人员“四期”的劳动保护工作。
  不得安排女性从业人员在经期从事高处、登高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性从业人员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从业人员,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性从业人员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性从业人员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1.2.3 严禁女性从业人员从事毒物、物理性因素劳动。严禁女性从业人员从事重体力、登高、冷水、低于基准面2m以下劳动作业。
  21.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21.3.1 企业必须为每一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21.3.2 企业要根据从业人员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和生产作业环境,不同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选择合适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或者减轻各种人身伤害以及职业危害。
  21.3.3 企业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期限、工种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极限使用。
  21.3.4 企业必须向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单位采购具有生产许可、产品合格和安全鉴定等“三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检查、防护功能验收和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归档保存。
  21.4 工伤保险
  21.4.1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方式、时间,以及根据工伤保险费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等,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1.4.2 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1.4.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从业人员进行无责任伤害赔偿和无过失经济补偿。
  21.4.4 从业人员享有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受到伤、病、残、亡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医疗救治、生活护理、伤残津贴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费等,企业不得违法扣克、截留。
  21.4.5 从业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后,企业应当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因工伤亡认定申请。
  22 事故应急救援
  22.1 应急救援组织
  22.1.1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通讯网络等。
  22.1.2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救援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22.1.3 小型企业应当指定日常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2.2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22.2.1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编制防范突发事故、事件和灾害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防止预案相互交叉和矛盾。
  22.2.2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生产、消防、变通、防汛、危化、地震等方面的突发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22.2.3 预案编制后,企业应对其应急准备、应急能力进行评估,确认预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可行性。
  22.2.4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教育、应急训练、预案演习做出相应规定。
  22.2.5 企业应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不足,予以改进和完善。
  22.3 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22.3.1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潜在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分析,配备必需的救援器材和救援物资。
  22.3.2 企业应当定期对救援器材、救援物资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储备的器材和物资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2.3.3 企业应当加强对储备的器材和物资的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调换和补充。
  23 租赁、承包经营的管理
  23.1 一般要求
  23.1.1 企业应当落实对生产、产品、工程、施工和厂房,场所以及设备等外承包、外租赁经营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审批制度。
  23.1.2 企业在招标租赁前,应当查验承租、承包方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件、证书原件或者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将核准的证件、证书复印备案,定期核查。
  禁止将厂房、场所、设备等出租、发包给不具备合法、有效生产经营资质的承租、承包方或者个体经营者。特别是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以及特种设备的危险操作等。
  23.1.3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与承租、承包方安全责任人签订有效、可靠、合法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应当与承租、承包经济合同分别签订。
  23.1.4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承租、承包方应自觉服从出租、发包企业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自觉遵守出租、发包企业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等规章制度、审批制度;自觉接受出租、发包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并及时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23.1.5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的具体内容;出租、发包企业和承租、承包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管理职责;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落实或违法违章所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及其经济赔偿,包括由此而殃及出租、发包企业或周邻第三者的连带责任、经济赔偿等其他问题。
  23.1.6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注明:租赁双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厂房、场所的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承租、承包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涉及的从业人员数量;承租、承包的期限和签约日期等。
  23.1.7 企业应当对外承包、外租赁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认真把关,做到一户一签,一户一档,合法有效。
  23.2 现场管理
  23.2.1 企业出租、发包的厂房、场所、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持有有效的相关证照。出租、发包时,应将其使用性质、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明确告知承租、承包方,并提出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建议。企业应当加强对承租、承包方加工、施工、经营等现场安全的监控管理。
  23.2.2 出租、发包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承租、承包方开展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为重点的防范宣传教育和现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开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备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承租、承包方拒不整改的,出租、发包企业应当书面上报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公安消防、质量技监等具体部门。
  23.2.3 承租、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规定,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出租、发包方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公安消防、质量技监等具体部门报告。
  23.2.4 承租、承包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国家、政府和行业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违法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的特种设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23.2.5 承租、承包方按照“低规要求”安全用电,电气装置、动力线路、临时电线、保护接地、接零装置、避雷装置、动力电气、绝缘用具、移动电具等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必须完整、有效、可靠,严禁违章改变、擅自动用。若确实需要敷设、接拉电气线路,必须书面经过出租、发包企业的许可,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23.2.6 严格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涉及明火焊割、爆破操作、电气动力、起重吊装、登高作业、车辆运输等工程,承租、承包方必须事先将安排计划书面告知出租、发包企业,同时做好现场监护、人员教育、安全检查。
  出租、发包企业应当参与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工程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封闭式操作,外围、通道之处必须悬挂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23.2.7 承租、承包方对厂房、场所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等规定。不得破坏、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动力电源、燃气管道、压力管道等。如确有需要改动建筑结构、动力电源、燃气管道、压力管道等,以及使用明火操作、特殊危险作业等,必须报告出租、发包企业,经出租、发包企业同意后方可施工操作。有些需要政府部门同意的,承租、承包方按照规定,会同出租、发包企业一起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操作。
  23.2.8 承租、承包方未经出租、发包企业许可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做“二房东”。通过许可转租、转包的,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生产、经营、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23.2.9 严禁承租、承包方在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从业人员的宿舍。严禁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与从业人员的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23.2.10 严禁堆堵、损坏、擅自挪用消防灭火、应急报警、疏散指示等设备、设施、装置、灯具和器材等,并定期做好检查、检测、维修、保养。
  24 事故调查和处理
  24.1 事故的抢救
  24.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之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指导抢救排险,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4.1.2 在事故现场的抢险中,必须迅速疏散现场围困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治疗受伤者。
  24.1.3 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标志,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24.2 事故的报告和统计
  24.2.1 企业发生或者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灾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如实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故意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4.2.2 发生因工死亡、火灾、危及生命安全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之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交通部门以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跟踪事故的进展,随时上报。
  24.2.3 事故统计上报,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结合行业考核的方法。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之后,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交通部门等,并同时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24.2.4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按质填写报表,统计、上报。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
  24.2.5 企业的事故统计报表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经济损失等。
  24.3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3.1 发生因工伤亡、火灾、危及生命安全以及造成社会影响等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24.3.2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火灾等不同性质、不同结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企业不得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24.3.3 发生轻伤、重伤等事故,依法由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消防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4.3.4 发生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依法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间接原因;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和教训;
  ——提出事故处理以及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落实;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4.4 事故的防范措施
  24.4.1 轻伤、重伤等事故,企业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召开事故现场会议,总结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举一反三,堵漏建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4.4.2 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企业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事故的建议和措施,应当认真贯彻落实。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依照规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4.4.3 事故调查处理遵守“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4.5 事故的责任追究
  24.5.1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依据,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24.5.2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戒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安全培训教育不正常,从业人员未落实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行业规定的危险工种作业人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无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投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源、重点口子监控措施不落实,无应急处置预案。特种设备、器具以及安全装置未经定期检测、检验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危险作业区域缺少安全防护、联锁、保险、信号、报警等装置。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擅自使用国家和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视而不见,整改不力,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六个必有”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落实整改,吸取事故教训,重复发生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故意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厂房、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25 其他
  25.1 安全评价和评估
  25.1.1 企业应当逐步推行安全评价活动,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的消除、预防和降低危险、危害的对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5.1.2 企业开展的安全评价活动包括预评价、验收评价、现场综合评价、专项评价等。
  25.1.2.1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可以进行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安全预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分析和预测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25.1.2.2 建设项目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前,可以进行验收评价。运用系统安全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考察,查出其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25.1.2.3 企业可以根据总体或局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对在用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储存、运输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现场综合评价。
  25.1.2.4 企业可针对某一项生产经营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生产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专项安全评价。运用安全评价原理和方法,查找其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和整改建议。
  25.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5.2.1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以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目标。
  25.2.2 企业应当承诺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持续、有效地实施与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划,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
  25.2.3 企业应当通过定期或者及时地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等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企业现有或者预期的作业组织中存在的危害(风险),采取有效地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其危害(风险)的措施,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持续渐进性。
  25.3 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促进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25.4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逐步使生产设备达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提高纺织工业企业的本质化安全,减轻劳动作业强度,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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