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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赔偿”

悬赏: 10 积分 提问于:2012-12-17 11:07:53  点击数: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二十年),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也许以后还能再续保)。”其重工伤人员接受“一次性赔偿”后,就成了终生的赔偿。这是不是国家法律上的欠缺与不公?

提问者: 匿名  

最佳答案

工伤不是一次性赔偿,工伤更注重对基本生活的长期保障,这主要通过伤残津贴制度实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整个工伤待遇中的比例很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中国国情设立的,在理论上并不适宜设置这一待遇。实践中的一次性赔偿是对工伤伤残津贴的折算,必须以当事人自愿要求为前提,实质上国家并不支持一次性支付。
回答者: 向春华 - 经理 [四级] 01-0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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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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