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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刑法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解读:

1.原条文是采取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而修正案则采用对经营活动的宏观性描述:“在生产、作业中”,并明确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旨在扩大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2.修正案加重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量刑幅度,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体现了刑法打击恶性主观犯罪的倾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

刑法修正案将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解读:

1.本条款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这两项内容直接简化为本罪的本质性构成要件,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追究因忽视安全生产投入而导致事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2.本条款还将实践中容易混淆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责任人员的范围更加明确,易于追究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解读: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

3.本条所说“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强化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制定的管理规定。

消防责任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解读:

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

2.“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报或者谎报,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使一些本可抢救出来的人员未能救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情形。

3.“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

重大航空、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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