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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本市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特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暂行,下同)如下:

  ①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死亡、重伤20人以上;

  ③重伤20人以上;

  ④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发生在本市较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或实施紧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③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④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较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①死亡1-2人;

  ②事故发生在敏感区域或重点路段,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

  ③事故正在发生,且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

  (4)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较小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市应急联动中心功能,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公安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2现场指挥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公安局组织开设有关机构。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组建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监测网络。公安、气象、市政、交通、水务、卫生、信息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平台,搞好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

  3.1.2加强对本市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机制。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研判,及时发出预警。

  3.1.3完善对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协调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体系。一旦发现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有关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将事故发生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范围等信息上报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安交通部门。市民有义务通过110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事故信息。

  3.2.2各应急救援单位、事发地区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本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上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将相关事故信息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3.2.3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研判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明确道路交通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通报各联动单位。

  3.2.4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和责任单位接到重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判断与处理,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市应急联动中心与毗邻省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或授权,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突发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和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突发道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和信息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1.2道路交通事故协调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编制的工作预案、区县政府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编制的分预案等,应明确相关响应程序,等要求。事故发生后,应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相关处置规程。

  4.1.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发生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决定响应等级,并组织实施,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

  4.1.4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市政府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2先期处置

  4.2.1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4.2.2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报警电话统一受理本市各类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对报警信息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

  4.2.3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启动相应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并向有关联动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和通报指令,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联动单位实施先期处置。

  4.2.4相关联动单位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快速、高效地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反馈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4.2.5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市应急联动中心要收集、汇总有关事故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进行综合研判,确定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因事态和危害程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响应等级的,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权限及时变更或报请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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