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最新日志
载入中.......................
最新评论
载入中.......................
//最新回复
载入中.......................
友情链接
站点信息
载入中.......................
博客首页 
{企业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台账。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部从业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制度)。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8)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2)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15)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6)危化企业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17)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日常检查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台账、教育培训台账等)。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在财务账目中有体现,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


1.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相关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依法持证上岗。


1.依法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


2.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六)依法实施职业危害劳动防护。


1.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年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5.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七)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建设)、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不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3.特种设备须定时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4.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建立台账。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和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1.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2.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3.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并告知从业人员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4.从事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长输油气管线和城镇燃气管网作业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6.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8.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报告、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质并组织应急演练;或就近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十一)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


(十三)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配合行政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3.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批评和纠正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4.参加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6.监督劳动防护费用的使用,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予以抵制、纠正、举报和控告。


7.对本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解决建议。


8.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求本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9.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以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计划及规划。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监督安全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确保安全经费足额提取和专款专用。督促落实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9.负责本单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和事故档案。


10.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二)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依法依规依标准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工艺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3.组织实施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4.组织或督促各部门(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训练。


5.负责贯彻工艺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


(三)人事劳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负责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台账;认真做好工伤职工的抢救、医疗和护理工作。


2.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并将检查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4.负责组织对新入职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公司(厂、矿)级安全教育培训。


5.负责或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与考核。


6.负责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从业人员晋升、晋级和考核、奖励内容。


8.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


(四)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贯彻、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设备管理制度;负责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


2.编制设备安装、维护、保养、检测计划及其安全措施。


3.定期检测特种设备,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建立设备台账,做好安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组织特种设备及其他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部门、车间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五)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保障费用投入计划,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设立独立帐目,确保专款专用。


3.保证安全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等安全费用的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


5.保证和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经费的使用。


6.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金并做好相应支付工作。


(六)生产调度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经常分析本单位生产形势,掌握安全生产规律,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3.确保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当生产、进度、设备、任务、节能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4.对生产系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教育。


5.负责及时落实生产环节中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七)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的安全生产保卫工作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本单位内炸药、雷管、剧毒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掌握本单位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情况,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畅通。


(八)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及时传达、转发、转送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做好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3.负责进入本单位检查、参观人员的接待、陪同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告知、防护工作。


4.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


5.积极参与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九)供应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和材料。


2.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3.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有关部门传递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信息。


(十)销售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做好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收集并及时反馈客户对本单位产品质量及安全要求的信息。


3.负责向用户提供本单位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必要时)。


4.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装卸和发货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四、车间(区队)、工段(班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车间(区队)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附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4.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并告知从业人员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后果、安全操作要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5.经常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报告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


(二)工段(班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做好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及每天的班前安全教育会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3.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熟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4.督促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好有关安全措施。


5.经常督促从业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6.监督从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在发现违章作业时立即制止或纠正。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配合事故调查。



自由空间 2018-4-19 8:06:00 |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企业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自由空间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要让职责边界明确,知道职责怎么划分,有哪些约束,责任才能落到实处。此次《规定》列清不同分工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特别是针对过去一些地方“末位管安全”的做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一般应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这也意味着在党委决策过程中,可更多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其中,有利于解决管行业与管安全“两张皮”等问题。
自由空间 2018-4-19 19:04:15 |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发表评论:
载入中.......................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