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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易安网 >> 安全专题 >> 《职业病防治法》10周年——学习和关注职业病
         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201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让我们一起学习新法,关注职业病。
职业病保护范围扩大

   由原来确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几类单位,扩大到所有的用人单位。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

    新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增加了“高危粉尘”四个字。

职责监管变化

    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宽松

   修改后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使得申请职业病诊断条件更为宽松。

诊断程序简化

   “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的争议,劳动者可申请仲裁。”等条款的规定方便劳动者、简化了诊断程序。

 
 

2012年: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2011年: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2010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2009年:保护农民工的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08年:工作 健康 和谐。
2007年: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
2006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2005年: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4年: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3年: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流程为: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1.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2.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3.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4.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5.要职业,更要健康。
6.保障职业健康,实现体面劳动。
7.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8.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防护意识。
9.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0.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操作行为。
11.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12.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13.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14.多一份关心,多一份支持,全社会关注劳动者健康。
15.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16.创造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是企业的责任。
17.职业安全无小事。
18.工作•健康•和谐。
在哪儿诊断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诊断依据

    (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诊断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有关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诊断鉴定费用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其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989年,美国和加拿大工人在为因工作受伤或死亡的工人举行悼念活动时,就萌生了设立纪念日的想法。2001年4月24日,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玛维亚宣布,批准将4月28日作为职业安全卫生国际纪念日。国际劳工组织每年将关注并支持各国开展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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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
    2011年9月28日以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荔湾区先后发生多例职业性1,2-二氯乙烷中毒事故。

白银乐富化工公司硫化氢中毒事故
    2012年2月16日下午18时,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白银乐富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甘肃农民欲用刀片“开胸验肺”
    甘肃农民刘宏德因怀疑身患矽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满,3月20日在位于甘肃嘉峪关的酒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内,用刀片在胸部位置割了两刀,欲“开胸验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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