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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生产与监管失职谁是矿难元凶

6月21日凌晨,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爆炸事故。截至昨日上午10点整,已生还26人,共发现46人遇难。该矿采矿许可证于6月6日到期,卫东区已于6月7日晚8时对该矿实施断电。但矿主在区政府实施断电后非法接通电源,违法组织生产。(6月21日大河网)

  46条鲜活的生命,随着一声巨响而瞬间逝去。这一切,都源于矿主的“非法接通电源,违法组织生产”,简单地说就是“私自”。浏览一下最近几年一些矿难报道标题,就不难发现,原来那么多事故,竟都是由于矿主的“私自”造成的。譬如《矿主私自拆封,擅自组织人员作业——云南省富源县“1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承德瓦斯爆炸煤矿系私自下井作业,9人仍被困》、《河南新密发生矿难,假借技术改造私自生产》、《本溪一封停煤矿私自开采酿成透水事故》、《新安煤矿透水事故矿井系私自生产》……“私自”这个意味深长的词汇,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遇难矿工家属情绪稳定”等常见词语一样,频繁出现于矿难新闻的报道中。

  是否只要说矿主“私自(擅自)”了,就意味着事故的所有责任都是由于“私自”造成的,有关部门不存在监管失职的问题?在矿主“私自”之前,有关部门常常声称已经采取过封停矿井、断电、下停产通知书等措施。诚然,利欲熏心的矿主无视国家法令,“私自”组织生产以至于最终引发矿难,造成众多生命损失,其罪国法难容;但政府对煤矿的监管同样应该是多方面、全方位的,就拿断电关停煤矿来说吧,政府有关部门绝不能在断电之后想当然地认为煤矿就真的不再生产了,还应该有后续措施来对煤矿进行密切的监控,以防范矿主的“私自”行为。如果有关部门前脚断电走了,矿主后脚就接通了电源,这种安全监管还有什么意义?能说政府尽到监管责任了吗?

  在矿主成功“私自”行动的背后,总有着纵容、默许的因素。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所做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就认为,全国各类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密不可分。一句话,只要矿主“私自”了,政府就难辞其咎,就必须承担起监管失职之责。否则,又靠什么来杜绝下一次因“私自”而带来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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