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专题导图

活动宗旨: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这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

一、知情权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二、培训权

1.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
2.劳动者应该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拒绝权

1.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四、报告检举权

以下情况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1.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3.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判断职业病的4个要素

判断职业病的4个要素

在哪儿诊断职业病

在哪儿诊断职业病

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的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病职工,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其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宣传用语

1.职业危害,重在预防
2.体面劳动,健康优先
3.企业发展,健康优先
4.职业健康,幸福保障
5.健康工作,从我做起
6.健康工作,美丽人生
7.健康企业,人人共建共享
8.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在行动
9.职业健康,为健康中国加油
10.建设健康企业,促进职业健康
11.促进职业健康,共创健康中国
12.实现职业安全健康,人人乐享小康生活
13.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有效防治职业病
14.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职业健康素养
15.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危害防护意识
16.建设企业健康文化,促进劳动者职业健康
17.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历年主题

2016年,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2015年,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2014年,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2013年,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2012年,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2011年,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2010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2009年:保护农民工的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08年:工作 健康 和谐。
2007年: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
2006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2005年: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4年: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3年: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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