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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的提案

  •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 作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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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089号

案 由:关于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卫生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主 题 词:疾病,管理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据卫生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报告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据出现了逐年大幅度上升的趋势:2009年全国报告职业病18128例,较2008年增加了32%;2010年全国报告职业病27240例,较2009年增加了50%。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我国职业病实际发病情况要远远高于报告数据。职业病已成为危害劳动者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今年5月中下旬,农工党中央桑国卫主席邀请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等有关部门的专家赴湖南省就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在采矿、煤炭、冶金等30多个行业,既包括传统行业,也延伸到了新兴产业,接触危害因素的职工人数众多;大量农村户籍务工人员进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经济组织务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超时、超体力劳动,成为受到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群体;而且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复杂,导致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难以保障,群体罹患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如湖南耒阳和张家界返乡农民工群发尘肺病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且伤残率高,难以治愈,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十分严重。

调研中我们还了解到,尽管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实际调研情况看,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所产生的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些地方不仅未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甚至还干扰执法部门的进入企业检查;有的地方竞相降低招商引资的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开工。

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存在很大差距,重短期经济效益、轻职业病防治投入,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职业健康管理薄弱,作业环境恶劣,缺乏有效的防护设施,导致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水平超标十分严重,又未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加以弥补,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是监管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发展改革、建设等多个部门,在一些地方各职能部门之间不仅没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工作机制,监管职责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实,而且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服务经济发展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意识没有形成,不仅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导致企业对职业卫生执法的不理解、拒绝,甚至抵制。

四是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滞后。多数地方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仍然较低,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严重不足,职业病防治技术装备得不到补充和更新,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强,无法满足当前职业病防治任务的需要。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需要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导部门的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也需要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工会等相关部门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病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对国家层面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各地也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快明确地方具体职责分工,并加快推动监管职责的落实,尽快形成责权匹配、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加大牵头单位的领导和协调力度,使职业病预防控制、劳动用工、作业场所的监管、工伤管理、职工群众监督、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方面环环相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良性运转的工作格局。

(二)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提高,最终依赖科技水平、劳动生产力水平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和监管网络建设,不搞重复建设。在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设置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能定位,努力建设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政府设置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和技术咨询作用,为用人单位特别是对小企业、流动人口、非正规经济组织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要充分考虑基层特别是县及其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要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职业特点,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大尘毒危害治理力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和劳动者个人防护。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自律管理作用,发挥行业大型企业的带头作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职业防护。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三是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手段,在强化对企业监管的同时,还要做好服务工作,真正督促、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如对作业现场定期进行检验评价,组织员工定期体检,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四是要积极制定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履责,积极推动劳动保护产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应紧紧围绕需求开展工作,以需求为导向,包括政府需求、企业需求、劳动者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处理好计划和市场的关系,立足从源头上解决当地的职业卫生问题,立足从源头上解决企业的职业卫生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职业病患者救助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要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的、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尚无工伤保险的农村户籍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救治、社会保障问题已成燃眉之急。我们要勇于实践探索和总结经验,抓紧相关政策研究,提出面对全国尘肺病患者救助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长期积累的职业病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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