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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报:强化依法治理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五点要求时特别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依法治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有效举措。

  “法者,治之端也。”如果把治国比喻成一本大书,那么法治就是大纲,纲立才能文顺,纲举方可目张。法治是框架和轨道,也是理念和方法。在主观上,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指导行为,这就是法治思维。在客观上,用法治手段、方法、程序、规则,去立法、执法和监督,这就是法治方式。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前进就有了最坚强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策中,法治让国家治理迈向新境界。东风助力好扬帆,坚持依法治安、加强安全法治不断取得新突破: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国办下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两高就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实践证明,依法治安,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实施新安法等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安监部门加强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

  强化依法治理,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是前提。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可守、有规可遵、有章可循”,依法治安才不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

  目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有的法律“未老先衰”,与现实脱节;有的法律规定得不细,容易导致“针眼大的窟窿,斗大的风”,一些人、一些企业动歪心思、想歪点子;还有“九龙治水”等原因造成法规打架,以致有时基层执法依据众多,无所适从。

  要消灭这些依法治安的“拦路虎”,必须针对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加快新安法配套法规的制定修订。借鉴醉驾入刑的立法思路,推动《刑法》修订,对人为造成、隐患限期未整改而危及安全的,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修订。

  强化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核心。“史上最严”的新安法出台,让监管部门利剑在手。解决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了关键。一年多来,为用好这部好法,不少地方持续探索,如重庆实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三部曲,湖南、贵州、吉林规范自由裁量标准。下一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着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计划管理,严格办案程序。

  法之威力,在于执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仍是事故主因。必须依法依规严厉问责,将“打非治违”进行到底,让肇事者付出刻骨铭心的惨痛代价。要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从严执法,用足用好新安法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手段,绝不能让隐患滋生蔓延,最终酿成祸患。

  强化依法治理,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是保障。法律赋予了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特别是对违法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强化依法治安,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至关重要,必须要做到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有些地方安监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不够明确、工作受掣肘,有些地方安监干部的数量、素质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个别人执法时理不直气不壮,畏首畏尾,“怕”字当头、“私”心作怪。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对此,国办20号文给出了破解之道,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当前,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三期叠加,风险隐患不断增加,形势逼人,催人奋进。打铁还需自身硬。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导,人人争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坚持依法治安,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让我们的事业在深刻变革中生机勃勃、井然有序、一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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