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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十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 作者: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 来源: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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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火源管控 防范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瓦斯浓度在爆炸界限内,一般为5%至16%;二是混合气体中氧气的浓度不低于12%;三是足够能量的火源。煤矿井下除封闭区域、采空区内以及其他裂隙等处可能出现氧气浓度低于12%的情况外,其他巷道、工作场所不可能存在氧气浓度低于12%的情况,因为人员在缺氧环境下短时间内就会窒息死亡。所以,防范瓦斯爆炸必须从瓦斯超限和火源管控入手,在防范井下瓦斯积聚和异常涌出达到爆炸浓度的同时,必须严格管控引爆火源。火源能够引起瓦斯爆炸需要三个条件,即温度不低于650摄氏度、能量大于0.28兆焦耳、持续时间大于爆炸感应期。这三个条件通常很容易满足,如明火、煤炭自燃、电火花、放炮火焰、撞击火花、摩擦火花和炽热的金属表面等。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对一些不可避免的火源有时需要采用特殊的技术,使其不能满足瓦斯的点火条件。例如,井下爆破时所用的毫秒雷管产生的火焰,其温度高达2000摄氏度,但持续的时间很短,小于爆炸感应期,因此不会引起瓦斯爆炸。

  分析历年来所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导致瓦斯爆炸的火源绝大多数是由于违规违章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引起的,这是火源管控的重中之中。如2007年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由于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违章放炮产生火源导致瓦斯爆炸的,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2009年黑龙江龙煤集团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突出爆炸事故,是由于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逆流进入进风大巷,电机车架线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的,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2013年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3•29”和“4•1”瓦斯爆炸事故是由于采空区煤层自然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的,分别造成36人死亡、12人受伤和17人死亡、8人受伤。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防灭火、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九章电气,对井下火源管控作了具体的规定;为加强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随着煤矿开采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迅猛发展,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越来越广泛、功率越来越大、电压等级越来越高,对设备的防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是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合格证,入井前需由专门的防爆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二是必须加强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按照规范操作,保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刻处理或更换;三是防止电缆碰撞、急弯、划伤、刺伤等机械损伤,电缆导线连接要牢固,无明接头;四是设置保护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发现漏电要及时处理;五是按程序操作电气设备,严禁带电维修电源开关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

  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有煤炭自燃倾向的矿井占总数的56%,而因煤炭自燃引起的火灾占矿井火灾总数的90%以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煤矿井下最容易发生自燃的地点集中在采空区、停采线、开切眼、巷道高冒区和地质构造带等,而这些地方往往是瓦斯最容易积聚的地点。所以,要立足防患于未然,尽可能防止煤层自燃,如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设计,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采空区漏风,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利用束管监测等系统做好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做到超前预防。当井下已经发生煤层自燃时,处理起来要格外慎重,吉煤集团八宝煤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所属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训十分沉重。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4〕72号),对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加强防灭火管理、加强火区封闭和启封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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