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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解读七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 作者: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 来源: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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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贴身肉搏” 强化区域防突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是重点和难点,主要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即“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直接与突出煤层短兵相接,在防突工程作业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可谓“贴身肉搏”;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在煤岩柱的保护下开展防突工程作业,相对安全可靠,可谓“隔山打虎”。

  突出煤层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在此基础上再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可大幅降低“拼刺刀”的危险。所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总则中明确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采突出危险煤层必须首先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工程量大、时间长、投入大、施工难度大,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相对来说工程量小、施工速度快、见效快,部分煤矿心存侥幸、冒险作业,极易诱发突出事故。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开采强度提高、瓦斯含量和压力增加,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在工作面打钻孔这样对煤体轻微的扰动都能诱发突出,因此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综合治理措施是防突工作的首要之举、必由之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明确要求“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受区域煤炭资源分布和开采条件制约,仍需建设部分突出矿井。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建设面临着巨大的突出威胁,如2006年安徽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望峰岗主井井筒施工期间就发生了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这就要求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转换思路,首先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把严重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压力降下来,消除突出危险后再进行矿井建设,即做到“先抽后建”。

  降低瓦斯含量和压力的主要手段是开采保护层和瓦斯抽采,抽采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是关键。突出矿井必须建设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适宜的其他矿井也应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煤矿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可靠运行、抽采达标,有利于瓦斯综合利用和降低通风系统中的瓦斯浓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是一项基本要求,必须坚持“泵站用备结合,高低负压管路相区别”的原则,瓦斯抽采工程建设应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对突出矿井未装备抽放瓦斯系统以及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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