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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校车多事故 为何安全条例把幼儿排除在外?

  温家宝总理批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就是因为幼儿校车发生事故,幼儿园的孩子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可为什么把幼儿排除在校车服务范围之外。就这个问题,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接受专访,作出解释。

  赵晓光司长说,这个问题提得很直接也很具体,但我首先要说的是我们要正确理解条例对幼儿校车的规定。首先我要在这里明确的是这个条例的规定是对幼儿健康成长最为有利的规定。条例没有排除幼儿乘坐校车的问题,恰恰是明确提出要求,如果需要集中接送幼儿上下学的必须使用专用校车。而且一系列的管理都要适用于这个条例的规定,包括许可的问题、驾驶员的要求以及照管人员的要求等等,完全都要适用这个条例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更加重视了对幼儿的保护。

  条例为什么会给大家造成这样的印象呢?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确实注重了从实际出发,倾听全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从一开始对幼儿乘坐校车的问题就有很大的分歧。三到六岁的孩子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甚至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意识,一般来说在这个阶段都应当由自己的家长、监护人来接送。让幼儿乘坐校车应该是在我们很无奈的情况下才做的,所以在征求意见时我们是把幼儿直接纳进了服务对象当中,也就是包括幼儿和中小学生。

  那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导向的问题了,我们对幼儿乘坐校车的基本态度究竟应该是什么?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我们不仅听了管理部门的意见,也听了幼教工作者的意见,也听了家长的意见。很多家长的第一个愿望就是希望我的孩子就在家门口上学,这是很好理解的,这也是他们很迫切的愿望,而为什么要乘坐校车呢?他们说我们没有办法才让幼儿乘坐校车了。

  所以我们就考虑到一定要把政府对幼儿校车的导向明确下来,我们首先强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要首先解决幼儿就近入园的问题,而且首先要由家长来接送,很好理解,三至六岁的孩子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很多家长都说把孩子送到校车的那一刻开始就开始担心。

  所以条例就强调了这一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或者说有责任尽可能地解决就近入园的问题,而且要提倡家长和监护人接送孩子,实在需要集中接送的时候又严格要求必须使用专用校车,这是一点不含糊的,而且要适用条例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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