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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用电事故处理原则

  1.厂用电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可能保持或尽快恢复厂用设备的运行(尤其是重要的厂用设备)。

  2.当6KV母线进线开关或400V母线厂变进线开关未跳闸而母线电压消失(非表计原因)时,应立即拉开工作电源开关以使备用电源投入,或手动抢合备用电源开关。

  3.如未自投,检查工作电源开关在分位,强送备用电源一次,强送不成不可再强送。如果厂用电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开关拒合闸,工作电源未发出主保护动作信号(指差动、重瓦斯、速断)时允许强送工作电源一次,强送一次不成不可再强送。

  4.根据光字牌和继电保护的动作信号情况,迅速确定故障范围,判明是否越级跳闸,如系越级跳闸,应迅速断开拒动开关,隔离故障点后,恢复正常动行。

  5.厂用高、低压某分路开关跳闸,应立即检查并测量绝缘合格后,试送电一次;失败,停用检修。

  6.在厂用电事故处理过程中,视当时情况,如影响机炉运行时,应根据值长意见,转移负荷或停机。

  7.若系停役机组厂用电中断,一般采用试送电方式。

  注:强送——指未对停电设备检查而送电。

  试送——指对停电设备检查无故障后的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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