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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氧鼓风一般安全规定

1 氧气管道及设备的设计、施工、生产、维护,应符合GB16912的规定。连接富氧鼓风处,应有逆止阀和快速自动切断阀。吹氧系统及吹氧量应能远距离控制。
2
富氧房应设有通风设施。高炉送氧、停氧,应事先通知富氧操作室,若遇烧穿事故,应果断处理,先停氧后减风。鼓风中含氧浓度超过25%时,如发生热风炉漏风、高炉坐料及风口灌渣(焦炭),应停止送氧。
3
吹氧设备、管道以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均不应有油污;使用的工具还应镀铜、脱脂。检修时宜穿戴静电防护用品,不应穿化纤服装。富氧房及院墙内不应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吹氧设备周围不应动火。
4
氧气阀门应隔离,不应沾油。检修吹氧设备动火前,应认真检查氧气阀门,确保不泄漏,应用干燥的氮气或无油的干燥空气置换,经取样化验合格(氧浓度不大于23%),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5
正常送氧时,氧气压力应比冷风压力大0.1MPa;否则,应通知制氧、输氧单位,立即停止供氧。
6
在氧气管道中,干、湿氧气不应混送,也不应交替输送。
7
检修后和长期停用的氧气管道,应经彻底检查、清扫,确认管内干净、无油脂,方可重新启用。
8
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方案,办理动火手续,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9
进入充装氧气的设备、管道、容器内检修,应先切断气源、堵好盲板,进行空气置换后经检测氧含量在18%~23%范围内,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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