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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车辆管理:

  1.交通车辆(包括轿车、混凝土运输车、翻斗车等)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号和行驶证,方准行驶。场内机动车辆(包括运梁车、装载机、叉车等)必须经质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止使用。

  3.机动车辆照明灯、刹车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5.车辆必须明确主车司机,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6.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场内交通安全。

  二、驾驶人员:

  1.驾驶员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交通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驾驶。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

  4.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5.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6.驾驶员要服从物机部门、安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制度”处理。更多交通安全技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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