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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要求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工作过程与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装置基本相似,也是由速度监控元件(如限速器)同步检测出电梯轿厢的运行速度;同时还包括一套执行机构,在获得轿厢上行超速的信息时能够将轿厢制停或减速至安全速度范围以内。当检测速度达到设定速度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先碰撞一个超速安全保护开关,实施电气保护;如果轿厢的运行速度仍继续升高,则强制实施机械保护。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速度监控元件动作的下限值也是115%V,其上限值略大于限速器所限制的速度但不超过10%。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制停能量至少应达到或高于制停空轿厢-对重系统以监控元件设定的上限值发生上冲的能量。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是独立的。在制停轿厢,或对轿厢减速时,应完全依靠自身的制动能力完成。不应依赖于速度控制系统(如强迫减速开关)、减速或停止装置(如驱动主机制动器)。但如果这些部件存在冗余,则可以利用这些部件帮助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停止或减速轿厢。协助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部件可以是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而且此装置不必是专门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而设置的。比如,当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采用在轿厢上设置能够在上下两个方向均能起作用的安全钳的形式时,触发下行动作的安全钳与触发上行动作的安全钳可以是同一套拉杆系统。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使空轿厢制停时,其(最大)减速度不得大于1gn。除去直接作用在轿厢上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动作时可能使轿厢的制停减速度为1g,其余形式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均不可能造成轿厢的制动减速度大于1g。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时,应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一般采用安全开关)来验证其状态,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后,应能防止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或使其立即停止转动。此外,此开关必须直接验证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的状态,而不能使用速度监控部件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代替。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后,必然是由于电梯系统出现故障(很可能重大故障)而导致的。此时应由称职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后方可释放轿厢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并使电梯恢复正常运行,而且在释放该装置时,应不需要接近轿厢或对重,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正常状态。所谓的正常状态是指当轿厢上行超速时能够正确响应速度监控元件的信号或动作,并能够将轿厢制停或减速到安全速度的状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动作以后,如果被释放,其能够立即投入工作状态。

  如果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需要外部的能量来制停或减速轿厢的,那么在失去外部能量的情况下,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处于动作状态。也就是说,外部能量的作用只能是保持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处于释放状态而已。而不能作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动作时提供制动力的来源。该装置应能使电梯制动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带导向的压缩弹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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