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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

  •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4日
  • 作者:劳动安全防护基础知识读本
  • 来源:劳动安全防护基础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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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2)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2)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3)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从2006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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