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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泄漏问责不能止于免官

  问责免官,固然体现了行政的应有范式,直抒了民众的胸臆,但是,从环保和安全生产局面的改善和拓展看,更重要的是,如何摆正纠杂其间的种种利益关系。

  去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长治境内的化工厂发生苯胺泄漏事件。5天之后,山西省政府及河北、河南政府才接到事故报告,而泄漏苯胺已随河水流出山西。日前,山西省对这起存在明显人为责任的跨省环境污染事件作出结论,认定这是一起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对此负有责任。为此,决定提名现长治市市长张保不再担任市长之职。其他37名事故责任人也各领处分。

  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提名地方主官去职,过去并不多见。这既是一份社会一直等待的答卷,同时也表明了山西对此事的问责力度。今年1月,山西省主要领导在处理苯胺泄漏事故后就曾表示,山西的安全生产,已不是“从零做起”的问题,而需要“从负做起”。直接落到地方主政者头上的责任拷问,革除了“不是直接责任人”的循例,压缩了所谓“集体负责”创造的豁免空间。要想打造一个真正能让安全生产从“负”变“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起点,缺失不得。

  不过,还需要追问,仅仅是一次问责的严肃到位,能否保证类似的环境事件“挥手从兹去”?答案恐怕不会乐观。一方面,环境事件问责到人,问责到地方主官,至今不是制度性的应有反应。更多的时候,人们看到的是环境事件的恶劣性与官员处罚的轻微性的不匹配,问责制度弹性过大,导致了其本来应该起到的惩戒和纠偏效应,大大弱化。因环境事件而动官员,怎么动官员,动到哪一级官员,还在机制化的半途中。

  另一方面,即使对官员的问责实现了机制化,也不代表环保被动式管理的局面就会逆转。问责免官,固然体现了行政的应有范式,直抒了民众的胸臆,但是,从环保和安全生产局面的改善和拓展看,更重要的是,如何摆正纠杂其间的种种利益关系。

  苯胺泄漏事故中,除了对当地政府隐瞒不报,还有其他不能不追索之事。比如,花费8.5亿多元打造的“世界一流”的监控系统何以关键时刻失灵?平时是否在启动状态?省级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为什么管不了肇事企业?

  只有追问下去,才有可能厘清,环境一票否决,在地方行政运营体系中,实际处于什么样的权重;才有可能厘清,地方的GDP迷恋和税收诉求,能够把当地民生和环保制度压缩到什么程度。厘清了这些问题,才能够正视这些问题,并在政绩考核机制、地方经济发展机制中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从而跳出类似事件不断发生的怪圈。

  从这个角度说,长治市长可能的去职,只是提交了公众等待的部分答案。更多的答案,需要从对制度的持续改进中寻找,不仅是山西苯胺泄漏事故需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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