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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好制度为何被雪藏?

  去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前日,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简称义联)发布调研报告显示,大多数城市对该制度宣传不足、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等问题,工伤人员申请先行支付待遇渠道不通畅,新政实施1年9成人不知。(7月1日新京报)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什么?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得很清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应当说,这个制度制定得很好,有利于督促执法者对不缴工伤保险的企业严格执法,遏制一些用工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逃避对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据了解,我国有45.1%的劳动者在工伤后无法再工作,76.4%的劳动者在工伤后月收入下降到1000元以下。而工伤待遇索赔由于用人单位的拖延和法律程序的繁琐,仅有26.1%的工伤职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获得赔偿,21.7%的劳动者维权花费了3年以上,为获得赔偿和等待的平均时间为2.02年。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意在让劳动者的权益能尽快得到实处。为此,《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共同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以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但现实却是,九成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这个美好的制度,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只有9.8%的城市接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绝大多数城市明确表示“不可以接受先行支付申请”。

  从前有人讨论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制度缺憾,现在看来,讨论制度上缺憾显得过于矫情,如果多数地方都对实施这个制度不怎么热心,制度设计得再完善,再无懈可击,仍然是废纸一张。

  应当看到,政府不但有落实《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实施的义务,还有宣传相关法律的义务,如果将制度设计出来就被“藏之名山”,放进抽屉,更无人向大众宣传,不去实施也无人过问,再好的制度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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