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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首例“醉驾不起诉”案

  醉驾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但“醉驾不起诉”是有条件的,人在醉驾时,行为往往是不能自主控制的,很难保证只是“轻微犯罪”。

  据新京报报道,浙江温州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符合不起诉条件下,他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最终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记者了解到,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最终却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结果令人意外,却也符合法律精神,可看做一个普法的样本,具有破冰意义。

  不出所料,消息一出,有些人在叫好之余,以为醉驾可以不起诉——只要自愿完成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服务就能免去“诉讼”。这其实是“醉”看“醉驾不起诉”,是对“醉驾不起诉”的本意的误读。

  首先,温州男子张某醉驾不起诉,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标准。事故发生后,一方面,张某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积极协商完成赔偿。另一方面,经血样检验,虽然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属醉酒。但这个醉酒标准在醉驾从重处罚的酒精含量140mg/100ml标准以下。

  今年5月,最高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正是基于此,检方依据法规才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其次,自愿完成30小时的社会公益。目前,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中,都将参加公益作为惩戒、改造轻微犯罪者的措施之一。温州检方这次将公益服务用来惩戒、改造嫌疑人已经开了先河。但要明白的是,公益服务并非简单的替代,亦非嫌疑人买刑,而是具有明确的先后关系,必须要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

  醉驾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然后进行社会公益服务,创新性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契合教育、惩罚、改造、挽救的法治精神,同时又可以让轻微犯罪者承担应有社会责任。这种做法,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消弭自身对社会的危害,有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醉驾不起诉”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不起诉条件标准并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人在醉驾时,行为往往是不能自主控制的,很难保证只是“轻微犯罪”。也就是说,一旦醉驾,多是“轻微犯罪”以上的犯罪,很难逃脱“入刑”从重惩处,所以这次的案例不是心存侥幸心理的理由。日常生活中,还是应该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不去触碰法律“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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