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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冯怀禄,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董事长、保利民爆集团副总经理、保利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准逮捕。

  2.彭汉雷,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准逮捕。

  3.孟祥森,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准逮捕。

  4.胡泽刚,保利民爆济南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准逮捕。

  5.张贵宝,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准逮捕。

  6.李公华,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准逮捕。

  7.张化勇,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准逮捕。

  8.李廼锋,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7月11日立案调查。

  9.张铁强,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司法机关正在进行立案前调查。

  10.孙成义,中共党员,济南市经信委原材料产业处副处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7月11日立案调查。

  11.张宝民,中共党员,章丘市经信局安全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7月11日立案调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陈晓钟,中共党员,保利集团副总经理、保利化工公司董事长、保利民爆集团董事长,分管保利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赵子高,保利集团企业发展部主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唐光林,中共党员,保利集团企业发展部主任助理,履行职责不得力。对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对其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安强,保利化工公司总经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赵力夫,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总经理。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严,对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韩铁民,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管理不严,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扎实,对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周铁锁,中共党员,保利民爆集团企业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严不细,未能发现和纠正解决其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赵锡海,中共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震源药柱公司经理。对乳化型震源药柱中擅自加装起爆件(太安)负有直接责任,参与了502工房擅自增加包装工序的研究决策,对其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能纠正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宁红英,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供销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供销公司内部的账目及产量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公司领导安排私设两台电脑,弄虚作假、逃避监管;对公司长期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张卫国,中共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分管生产计划、综合调度、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未能按照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计划,对现场管理和设备管理组织不力,对502工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李钱旭,中共预备党员,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药柱生产车间502工房带班主任。法制和安全意识淡漠,明知违规仍带班长期进行改变生产工艺、增加品种、超员超量生产,且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2.苏树伟,济南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济南市经信委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部门和章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刘天东,章丘市市长。作为章丘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章丘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4.赵立元,章丘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章丘市经信局和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对章丘市经信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章丘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超英,山东省国防科工办主任。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于代水,中共党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处长。组织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严,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王传德,中共党员,山东省国防科工办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李会宝,济南市经信委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9.王其坤,章丘市经信局局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本单位在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审批用印管理不规范问题失察,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监督检查工作不严不细,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郭伟宏,章丘市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安全科开展对民爆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和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徐刚,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任章丘市经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科,2013年1月任章丘市经信局主任科员。在分管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期间,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指导督促安全科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上报的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保利民爆集团、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赵力夫、韩铁民、周铁锁、赵锡海、宁红英、张卫国、李钱旭等7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事故调查组只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建议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保利集团依法解除上述7人职务。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董事长冯怀禄、总经理彭汉雷各处以2012年度收入上限的罚款。

  2.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保利集团对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进行停产整顿。

  3.建议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保利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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