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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中国籍船舶境外被滞留33艘次 消防设备缺陷为主因

  根据部海事局近日对外发布的《2010-2012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情况报告》显示,2010至2012年三年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全球主要港口国监督备忘录区域被滞留33艘次,其中消防设备滞留缺陷居于首位,远远超过其他滞留缺陷。

  据了解,近三年间,在境外被滞留的中国籍船舶共涉及5个船型,分别为散货船、杂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和集装箱船,其中散货船和杂货船被滞留的最多,占全部滞留船舶数量的72.73%。从滞留趋势上看,油船和化学品船增幅较大,2012年分别被滞留3艘和两艘,而2011年这两个船型的船舶均没有被滞留。

  按照被滞留船舶的船龄分析,被滞留船舶主要为10年船龄及以上的船舶,其中10至20年船龄和20年船龄以上的船舶各被滞留12艘次,共占全部滞留船舶的75%。但同以往相比,10年船龄以上和20年船龄以上的船舶滞留艘数在2012年已有明显下降,而5年至10年船龄的船舶滞留艘数却显著增加,达到4艘次。

  从滞留缺陷上分析可知,近三年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境外被滞留的滞留缺陷共计103项,平均每艘滞留船舶存在3.12项。其中消防设备滞留缺陷位于首位,总计22项,约占全部的21.36%,远远超过其他滞留缺陷;随后是ISM规则(12项),以及应急系统和MARPOL附则I(各9项)。

  至于滞留的国家则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印度、越南和美国,合计占到总滞留数的72.7%,其中澳大利亚滞留中国籍船舶最多,三年内滞留10艘次,占总数的30.3%。

  海事管理机构在对滞留案例的调查中发现,近年来的滞留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国际社会包括发展中国家对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各国的港口国检查倾向于严格,对于发现的严重缺陷倾向于采取滞留措施;二是部分船舶仍然存在维护保养不到位的现象,滞留的船舶中有的船舶缺陷多达10多项;三是部分船舶的船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对于港口国监督程序不熟悉,无法有效应对,或存在懈怠情形,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此,为督促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效履行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减少在境外被滞留的发生 ,更好地维护我国国际航行船队的良好声誉,海事部门建议,各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加强对所管船舶、特别是加强对长期不回国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船舶应急设备维护保养、港口国监督应对等方面对船员开展专项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港口国检查的能力。同时,散货船和杂货船以及船龄10年以上的船舶是各备忘录港口国检查的重点,澳大利亚是滞留中国籍船舶最多的国家,印度和越南滞留艘次也呈增长趋势,经营相关船舶、相关航线的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强船舶维护保养和自查工作,条件允许时,可积极向中国海事局申请开航前检查。此外,当船舶在境外发生滞留时,船员和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报告,寻求协助并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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