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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县“6·30”火灾事故19名责任人受处理

  •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 作者: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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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11日公布了去年发生的蓟县“6·30”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处理结果,19名责任人、4个责任单位受到处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人给予行政处分。在移送司法机关的8人中,已有6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蓟县莱德商厦“6·30”火灾是去年备受关注的火灾事故之一。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位于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3号的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致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据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未穿金属管保护,其导线电弧持续作用,导致线路异常温升及相间绝缘性能下降,发生相间电弧性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间接原因是,商厦领导层、蓟县消防支队(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蓟县公安局、蓟县商务委、渔阳镇政府、蓟县青少年宫(莱德商厦五楼出租方)、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蓟县政府未能切实有效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目前,莱德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商厦法定代表人姚学良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商厦副总经理高卓海、刘学良、王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商厦电工宗福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杨继仓、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参谋吕桂河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蓟县渔阳镇党委副书记、渔阳镇镇长李武锁和蓟县商务委主任、党组书记高建国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副局长李思义、蓟县商务委副主任胡元华、蓟县商务委办公室主任潘晓东受到行政记过,蓟县商务委内贸科副科长张起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蓟县消防支队支队长赵春波、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杨燕杰受到记过处分,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陈天云受到记大过处分。

  天津市政府还对蓟县副县长马占亭、刘素侠诫勉谈话,要求他们作出深刻检查;对蓟县青少年宫、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蓟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对莱德商厦罚款90万元,对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天津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电力行业运行管理,深化出租、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认真制定、落实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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