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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过往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拒绝施救造成人员死亡要不要负责?10月16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内司委召开《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修订)立法座谈会,向省级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出席会议。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先后修订,同时我省社会经济、城镇结构、城乡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交通安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实施办法》纳入2012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内司委在广泛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订对原有《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有的6章49条扩大到了8章95条。同时,根据新形势和四川实际,增加或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机动车号牌确定方式、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规则、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责任、劝阻酒驾规则、中介组织责任等。对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此次修订进一步作了强化性、衔接性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修订中尽可能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如教练车管理、机动车适行条件、道路安全防范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等。

  修订草案还计划将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如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交通协管员职责、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货车安装防撞装置等;将四川多年执法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交通信号计时装置、鼓励电动自行车参加商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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